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人事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就企业人事管理咨询事宜达成一致,于2011年8月1日订立本合同。一、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人事管理咨询服务,服务项目:1.养老统筹保险的开户、缴纳及转移手续。2.失业保险的开户、缴纳及转移手续。3.医疗保险的开户、缴纳及转移手续。4.工伤保险的开户、缴纳及转移手续。5.生育保险的开户、缴纳及转移手续。6.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汇交、支取及转移等手续。7.婚姻、计划生育等相关手续。8.基本劳动人事政策咨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咨询。二、服务期间及费用结算1.委托服务期间自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止。合同到期时,双方无异议,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类推。2.本项服务费用结算以公历月为周期,以月为付费单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元/人/月,以及因各项服务产生的实际费用的总和。具体付费金额以当月结算账单为准。结算单由乙方于每月20日之前送达甲方,甲方收到结算单后,须于当月30日前按照结算单上的费用将款项支付至乙方帐户。三、甲方乙方的基本义务(一)甲方的基本义务1.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3.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4.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二)乙方的基本义务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3.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按时完成咨询服务。4.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四、生效、违约处理及其他约定事项1.本协议书在签约并付费后生效。2.甲方无乙方认定的正当理由而延迟向乙方付费时,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款金额的2‰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甲方逾期30天未向乙方付费,乙方有权终止服务直至甲方补齐费用及滞纳金为止。3.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仲裁解决。4.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约定。5.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6.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签章):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签章):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