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及各类假期政策与规章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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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休假和各类假期政策规定与规章制度设计——完善规章制度防范用人风险系列讲座主讲人:陈斯毅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2009年7月10日前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之一。对此,国家近年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职工工作和休息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中仍遇到不少问题和困惑,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以避免出现争议和用人风险,增加企业用人成本。在这里,着重对企业实施带薪休假制度和落实各类假期应注意的法定标准及实操规则等问题进行讨论,以期为企业完善规章制度防范用人风险提供参考。讲两个大问题:一、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标准及操作规则二、关于全国各类法定假期的规定及其工资支付一、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标准及操作规则(一)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7〕514号,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保部〔2008〕1号,2008年9月18日颁布)3.《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2009〕7号)(二)关于年休假制度的适用范围释疑1.如何理解《条例》第2条和《实施办法》第2条和第17条的规定;2.劳务派遣工是否可享受年休假;3.船员如何实行年休假(按船员条例执行);4.非全日制用工能否享受年休假;5.富余职工、放长假职工是否享受年休假;6.外借职工、带薪上学职工是否享受年休假。(三)享受年休假的资格—如何理解“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这项规定1.《条例》第2条和《办法》第3条关于“职工连续工作一年(满12个月)”的规定,是对职工是否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资格的唯一认定条件。2.关于“连续”的含义(参照《关于贯彻执行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的解释。)3.广东的规定:一般需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特殊情况,不同单位工作的时间应不间断。4.人保部复函的有关规定2009年4月15日,人保部办公厅答复上海市人保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一条:对《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作出了解释,即“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有人认为,此解释与广东《贯彻意见》第2条有矛盾,本人认为,并不矛盾。广东的意见只是没有明确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情形,原因是部里对“连续”这个概念始终没有作解释。5.提问与澄清(1)张某于2008年3月15日到某物业公司工作,当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年12月5日到某工程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4月28日,张某向公司提出在五一假期后接着休5天年休假。请问该单位能否批准?(2)王某在一家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后,因企业改制被辞退。3个月后,王某又应聘到某合资企业工作。在新单位工作满5个月后,王某向单位领导申请年休假。单位领导以王某工作不满一年为由,不予批准。请问王某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四)哪些情形下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1.《条例》第四条和《办法》第7、8条规定了5种情形不享受年休假,目的是:(1)避免休假过多;(2)要求做好寒暑假、病、事假的记录和修订规章制度工作;2.有旷工行为的职工能否享受当年年休假;3.职工休息超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规定的,可否扣除其相应的带薪休假天数;4.关于病休时间计算和病休职工休假权利问题。(五)关于“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含义、作用及确认办法1.含义:见《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解释人保部办公厅答复上海的函〔2009〕149号文第2条解释:《实施办法》第4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期间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2.作用“累计工作时间”是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间长短的依据(见《条例》第三条,《办法》第4、6条)3.确认(核定)“累计工作时间”的途径:(1)社保缴费年限;(2)人事档案记载;(3)离职证明;(4)劳动合同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5)存疑的,可协商认定。(六)统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途径和操作规程据《条例》第5条和《办法》第9条规定。单位要采取“统筹安排与灵活安排相结合办法,安排职工年休假”。如何统筹呢?1.通过制订规章制度明确操作规程2.操作方式:(1)个人申请,灵活安排:①个人填写《年休假呈批表》—经所在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人事部门存档—休假期满签名销假。②个人主动申请不休年假—单位同意—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存档(2)单位统一安排:①年休假计划申报—审批—职工志愿参与并填表确认—人事部门存档(注意尊重职工意愿,分多批次供选择);②单位提出不安排休息—职工同意签字—按规定支付工资—存档(七)职工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与计算标准1.《条例》第2条2款规定了职工休年休假期间的待遇,即“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办法》第11条规定:日工资=月工资÷21.75。月工资,指职工年休假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这意味着其中包括绩效工资和津补贴等。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作出相同规定。但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解释(见《条例》54条2款)与《办法》有所不同,广东规定不包括:①加班工资;②特殊津贴;③法定的福利待遇收入等。(八)职工未休年休假应按哪种标准支付补偿依《条例》和《办法》第10条规定,主要有两个补偿标准:1.非职工本人原因未享受年休假的。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是:职工正常工作期间月工资÷21.75×应休年假天数×300%。(注:如在月工资已正常支付情况下,补偿标准仅为相应天数日工资的200%)2.职工本人原因未享受年休假的补偿标准按《办法》第10条2款规定,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提示〕注意要安排高管休假(九)单位新招、调入职工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职工当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1.据《办法》12条规定,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计算办法是:应休未休假天数=(职工当年度在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天数(注意:1.不足1天的不算;2.已休假天数多于折算天数的不扣回)2.新进单位且符合享受休假条件的职工,计算当年休假天数:当年在新单位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休假天数(注意:折算后不足一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十)案例王某2001年8月10日与某水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至2007年12月底。2008年2月1日又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31日。后因个人原因遂于2008年8月25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当日办理了辞职手续。9月3日王某以公司未安排年休假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应休未休10天假期的工资。公司不同意,王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焦点:王某究竟应享受多少天带薪假期?是否应给予补偿?(十一)案例某公司以张某连续旷工12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并办理了退工手续。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张某拿出了自己手写的请假条以及部门经理的批准证明,用以证明这期间属于请事假而非旷工;而用人单位则出具了经过张某签收的《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员工的请假批准程序:“员工一次性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批;一次性请假3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审批;一次性请假5天以内的,由部门总管审批;一次性请假7天以内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一次性请假8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同时还规定:“连续旷工10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员工签收,是合法有效的;而张某提供的请假条并没有按照单位《员工手册》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合法,应视为旷工。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在合法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据此支持了单位的主张。(十二)企业休假规章制度设计要点为保障员工休假权利,激发工作积极性,减少劳动争议,须制订完善休假方面的规章制度。1.假期的种类(八大类)2.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3.休假期限及方式4.应休未休假期的处理5.休假的限制6.假期工资待遇7.违反休假制度的处理二、关于全国各类法定假期的规定及工资支付(一)全国法定节假日1.2007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每年10天增至11天(即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为: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半天;建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2.法定节假日为带薪的公共假期。按《劳动法》第51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1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3.部分公民放假日如适逢周休息日,单位安排工作的应如何支付工资?劳保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复函》(劳社厅〔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内,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和正常工作的,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该节日恰逢双休日,单位安排工作的,则不补假,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二)关于职工探亲假的规定实施依据: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及实施细则(劳总险字〔1981〕12号)和广东省政府的实施细则(粤府〔1981〕179号)。1981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职工的探亲假作出了限制性规定:1.实施范围限在国家机关、社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2.对象范围和条件:①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每年给假30天;②与父母(有一方住在一起的不算)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职工,每年一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父母4年一次20天。③学徒、实习生、见习生不能享受探亲待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36号文)。3.按照广东115号文精神,职工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但与《条例》相悖)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探亲假期内,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三)关于婚丧嫁的规定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10天;2.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3.《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婚丧假期间,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四)关于产假和看护假的规定1.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9号令);●《关于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2.假期:根据115号文第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晚育(24周岁后生第一胎)增加假15天,领《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3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与男方看护假10天。3.产假工资支付产假工资,即生育津贴。按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5条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一规定限在试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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