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小结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我的主要实习任务就是熟悉公司的业务流程,熟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思考学习关于合同具体条款的优势和劣势。其中,熟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节能服务合同)占据了我的主要时间,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熟悉,我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思考和疑问。一、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性质显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是无名合同,是《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一)节能服务合同与BOT模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尽管这种模式与合同能源管理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其本质无疑是差异很大的。故不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定义为BOT模式。(二)节能服务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节能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属性十分接近,节能服务中的节能量保证型业务模式和能源费用托管型业务模式的技术服务性特征十分明显,将这两种业务模式下的合同划入技术服务合同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节能服务中的节能效益分享型业务(也是最常见的业务模式)下所订立的合同涉及到设备所有权的转让、设备采购等问题,不能单单以技术服务合同来涵盖。节能服务合同因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复杂性、多方性,与其他有名合同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1合同能源管理是个集合性的合同,融合了包括融资租赁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买卖合同和承包施工合同等不同性质的合同,所以在定义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性质时,不能单单以一种合同的性质来概括。2二、关于项目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节能费用无法保障的问题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周期长,有一些项目的履行周期甚至能达到十年以上。如果用户在合同履行期内破产,合同解除,但节能费按规定只能按照普通债权来处理,能源服务公司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对于节能费在破产时作为普通债权可能无法得到清偿的问题,可以考虑对于客户进行企业信用分级,对于信用较差或者效益较差的企业实行按月支付(我们的合同中有一些项目是约定了每月支付费用),对于信誉较好运作较好的企业按半年支付。并定期检查坏账和关注项目方支付能力,积极开展工作会议,尽可能的减少损失。三、关于合同的解释规则的约定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合同是无名合同,在双方就某一条款产生异议时,采何种解释规则就比较重要。但合同范本中没有约定合同的解释规则。可以在合同中添加如“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等解释条款。四、关于节能量测量和验证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的第三方机构的选择方法以及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都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容易造成双方的纠纷,若双方无法在机构的选择上协调一致,那么在节能效益款项的统计上也容易造成不统一,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故,应在合同中规定当双方对于测量机构的选择不一致时应该如何选择以及测量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五、关于第三人侵害设备的问题1王晓明:《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探究》,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四期62页至67页2王小明:《论我国节能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2年七月刊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6条和第245条的规定,若设备被侵害(直接损害设备以至于设备价值减少),所有权人(能服公司)和直接占有人(对方项目公司)都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项目公司可以就其占有受到损害、期待权(合同履行完毕后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受到损害为由提出相应主张,能服公司可依其所有权向第三人提出相应主张,此两种主张可以同时或分别进行。第三人可向其中任一方给付,给付完毕其责任就相应消失。其后保留所有权方和用能方内部如何进行权力分割的问题就和侵害的第三方无关。而权力的内部分割,如果一方存在隐瞒,则另一方的权力就无法得到保障。3在我们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似乎没有提到第三人侵害设备并给付赔偿后的能源公司和项目公司的权力分配问题。六、关于油价倒挂情况下处理方法的问题当发生油气差价倒挂的状况时,不进行节能效益分享,但项目公司需要支付能源公司垫付的天然气费用和设备维护费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文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法律风险防范_贾清霞.pdf3乔志新:《论所有权保留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硕士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