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辖区行人闯红灯现象的调查分析和预防对策2010-12-28--------------------------------------------------------------------------------人、车、路构成道路交通的基本要素,而人是道路交通活动中是起主导作用的因素。道路交通活动中的人是指行人、乘车人、驾驶人。在整个道路交通活动中,人是第一要素,行人则为最弱势,一些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面对道路上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熟视无睹,屡屡违法参与交通,造成了本就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留下了终生的遗憾。这种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在当前各中小城市尤其是县城的不少道路仍呈混合交通的状况下大量存在,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十分关注和培养道路行人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强对行人的依法管理,不仅是道路交通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于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行人交通违法的现象。行人在道路上的违章行为总体来说是违法数量多。比如在未设人行道的路段不靠路边行走,在有人行道的路段不走人行道;横过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随意横穿;翻越隔离栏,不遵守交通指挥信号,不注意避让机动车;学生和青少年在道路上嬉戏打闹。行人过路口有单人穿越和结群而过之分,就单人过街来说,大体可归纳为三种情况四种类型。第一种情况是待机而过,行人等待汽车停驻或车流中出现足以过街的空隙,再行过街。第二种情况是抢行过街,车流中本无可资过街的间隙,过街人快步穿越。第三种情况是适时过街,行人走到人行横道端点,恰巧车流中出现可资过街的间隙,过街人不需等待,随即穿越。二、行人闯红灯的原因:行人交通违法为何屡禁不止,如此之多?如果冷静客观地对其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交通法规意识和公共交通观念差。这种原因产生的闯红灯者,总是认为这是小事,交通违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法,认为交通违法只是个人交通行为的一个习惯问题,只要不被交警看到就不要紧。还有的认为工作忙,赶时间,冲闯红灯有情可原,并不是其他违法行为将要受严重处罚。(二)交通行为习惯的误区,是造成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大量存在的另一个原因。行人总抱有这样一种习惯的想法:反正你机动车辆是不敢撞我的。于是他们参与交通时,在公路行走、驾驶非机动车辆大都是随心所欲地横穿公路,任意地改变行走方式、骑车路线。往往都有是随意性较大、突发性较大。对交通环境的侵害也较大,令人防不胜防。他们根本就没有想到这种习惯行为的潜在危害。在随着交通基础设施日益好转,这样的习惯交通行为而付出的代价也是惨痛的。(三)对行人违法管理松懈,法律上存在漏洞。行人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除行人本身法律意识淡薄外,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松懈、法律打击力度不够也是不容忽视的。很长一段时间,对机动车辆的管理一直被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工作的重点,而忽视对行人的管理。为响应党中央提倡的“以人为本”的号召,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制度不断完善,而部分行人则是将这种“保护伞”当作“庇佑树”,片面的理解成为行人道路通行权的优先,认为只要机动车撞行人,就是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而行人完全没有责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放纵自流,变的有恃无恐,无所顾忌。殊不知,交通法规同样规定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无论是司机或是行人,只要存在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行人违法的管理比较困难,机动车驾驶人相对而言有驾驶执照和车辆行车执照的约束,所以在交通行为中较为自觉。但行人的交通行为,因为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因而较难管理,虽然法律对行人违法的处罚有明文规定,但落实起来困难重重。久而久之,使不少交通民警对此产生畏难情绪和消极心理,造成对行人违法的管理松懈。三、改善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措施(一)强化路面管理,加大管理力度。路面基层民警在日常管理中改变以往旧的管理模式,积极探索新形式下的管理方法,端正执法态度,明确工作目标,克服畏难情绪,加大管理力度。对行人管理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处罚要依法公正处理,加强说服教育,加强人性化管理,让违法者在自愿接受处罚同时,认识到违法的危害性,感受到民警真诚服务,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完善管理法规、提高管理手段。要根据本地行人的交通管理现状,制定和出台相应的地方性管理规定,对行人交通管理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行人加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素质。解铃还须系铃人,无论社会做怎样的努力只是间接辅助作用,要想减少行人道路事故悲剧的发生,还需行人本身从思想上改变不良习惯。作为家长,要树立起学习的榜样,要从日常的生活中引导子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改变自己不良习惯的同时,提高子女的交通安全意识;作为行人,要发扬礼让传统,不可强红灯,不可对交警的劝阻当作耳旁风,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完善统一、规范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交通规划、道路通行安全设计、建设和改造上充分考虑到现代交通运输的实际,逐步提高道路建设等级标准,提出合理化的规划建议,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隐患动态排查机制,及时提出危险路段的整治方案,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逐步完善,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使交通环境安全、有秩、畅通,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行人的生命安全。总而言之,行人交通违法不仅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大难题,也是影响城市文明的一大玩疾,因而,遏制行人交通违法不单是交警部门的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时,对行人自身来说,更应该充分认识到侥幸、盲目、随意交通违法的危害性,时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以免给自己带来人身伤害,给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给我们的和谐社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一、一种生活现象在中国的城市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事情,许多行人在一个十字路口过马路时(没有交警值守),遇到红灯,于是人们停下来等待红灯结束。而此时在这个路口按绿灯通行的汽车数量非常少,这样,就会有一部分行人违反交通法规,率先闯红灯过马路。在剩下的等待红灯熄灭通行的行人中,一部分人见已经有人闯了红灯,况且马路上的汽车依然很少,于是这部人也不再等待红灯就去通行(但在这部分闯红灯的人中,有一些人很犹豫)。最后,还会剩下一些人(极少数人)甚至没有人一直等到红灯熄灭绿灯亮起才去通行。二、对生活现象的分析针对上述生活现象,我们将过马路的人群分为三类进行分析:A类人群,率先闯红灯过马路的行人。B类人群,之后闯红灯过马路的行人。根据其闯红灯过马路时的心理不同,又将其分为B1类人群和B2类人群。B1类人群是基于同类人即行人的从众心理而闯红灯过马路的人;B2类人群则是基于对不同类人即驾驶着者守法的不信任而闯红灯过马路的人。C类人群:一直等到绿灯亮起才去通行的人(有时根本就不存在)。此外,还要考虑驾驶人群,即D类人群。争先,抢先是人们的一种事实习惯。而法为了维护秩序,保障效率,更是为了维护特定的法益,会作出一些与人们事实习惯相反的规定。(通过在交通路口设置信号灯调整人们的通行即是如此)。A类人群,完全不守法者(违法者)。这部分人是按照抢先的事实习惯去做事,没有遵守法。原因主要在于,A类人群完全没有守法的意识,法在A类人群中的权威性不够。所以,在缺少监管(没有交警值守),又有可成之机会(按绿灯通行的汽车数量非常少)能够带来利益时(先通过路口获取时间上的利益),A类人群就会违反交通法规,率先闯红灯过马路。B1类人群,不坚定的守法者(基于从众心理而违法者)。显然,这部分人在法与抢先的事实习惯之间,先是选择了遵守法,但是由于其对法的遵守不坚定,一旦看到有人违反了法并从中获取了利益(闯红灯者先通过了路口,获取了时间上的利益,即效率。),再加上有可成之机会(按绿灯通行的汽车数量仍然非常少),这部分人就会选择违法。B2类人群,不坚定的守法者(基于对他人守法的不信任而违法者)。B2类人群是最值得进行分析的人群。这部分人本是坚定的法律遵守者,法在其心中具有至上的权威。那为什么B2类人群在最后还是选择了违反法?最主要的的原因就在于B2类人群对他人守法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是B2类人群对与自己不同类的他人即驾驶者守法的不信任。因为A类人群和B1类人群的违法,使得B2类人群有理由相信D类人群也有违法的可能性(因为行人和驾驶者可以互相转换)。即D类人群在通过路口遇到红灯信号时,如果看到按照绿灯信号通过的行人很少或没有,其基于和A类、B1类人群同样的原因,也会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通过路口。这样,在等待绿灯信号通行的行人减少的情况下,B2类人群出于对D类人群的不信任,害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守法状态下遭受侵害(即由于绿灯信号下过路行人的减少,担心自己在绿灯信号下通行会遭到驾驶者的撞击),就会作出和B1类人群同样的决定,在通过路口的车辆很少的情况下闯红灯。C类人群,坚定的守法者。由于这部分人对法律抱有不可动摇的信仰,因此,无论A类人群和B类人群如何行为,其都将遵守交通法规,等待红灯信号结束通过路口。但是,C类人群往往是少数人(有时甚至不存在)。此外,当C类人群经年累月的过路口,经常性的遇到A类和B类人群的违法通过行为时,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我们很难保证C类人群对法律的信仰不会发生变化。三、结论通过对上面常见的生活现象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两个结论:(一)法律信仰的生成,既要有刚性训化,也要有柔性培育“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1]人们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是法治的根基,而要促成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巩固这种信仰,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需要法律的强制性。在上面的现象中,A类和B类人群的违法通过行为削弱了法律权威,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因此,要修复法治的根基,就要重树法律的权威,而法律的权威的树立又有赖于法律对违法者的强制制裁。而在上述现象中,由于A类人群对法治的破坏力最强,所以首先要加强对A类人群的制裁,通过法的强制性促使其遵守法律。通过对A类人群的制裁,还可以防止B类人群守法动摇。其中,对B1类人群是起到直接防止作用,对B2类人群则是起到间接防止作用(由于B2类人群违法是由于其对D类人群守法的不信任造成的,但这种不信任又是基于A类人群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其次,对于D类人群也要加强制裁。对A类和D类人群强力制裁促其守法,实际上是在通过法的强制性树立法律的权威,培育法律信仰。最后,对于C类人群要进行鼓励和奖励。由于C类人群对法律抱有不可动摇的信仰,是坚定的守法者,所以对C类人群进行鼓励(奖励)和正面性宣传,一方面可以巩固C类人群的法律信仰,使他们守法更坚定;另一方面,对其他类人群而言,这种对守法的奖励和宣传能够起到正面的示范作用,教化其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去积极守法。由上述可见,法律信仰的生成,既要有刚性训化,也要有柔性培育。(二)当法与人们的事实习惯相悖时,通过制度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保证法的有效实施习惯是一种生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制约着法律创制,具有民族特性的“法权”现象。[2]当法与人们的事实习惯接近或相符时,法就容易获得人们的认同和遵守,从而保证法的实施。当法与人们的事实习惯相悖时,法就不容易获得人们的认同和遵守。因为,此时的法打破了人们之间存在的原有的利益分配方式。这时,法要获得人们的认同和遵守,就要通过制度去强制人们接受法,改变人们既有的事实习惯,从而保证法的实施并使法获得人们遵守。法要通过制度强制来扭转人们的不良习惯,如法要调整人们有序通行,但人们具有争先、抢先的事实习惯,这时就需要制度来保障法的实施。首先是设置信号灯,使人们按照信号指示有序通行。但单一的信号手段不足以保证人们克服争先的事实习惯去有序通行,这时就还需要设立监管制度(典型形式是交警执勤)。通过设立监管制度,将会有效的改变人们争先的事实习惯,从而有力的保证调整人们有序通行的交通法规的实施。用制度来保证法的实施,不仅要注重法的实施效果,还应注重法的实施成本,即不应忽视法的实施的效益性。那如何才能使法的实施具有效益性呢?简单的说就是要以最小的法的实施成本获取最大的法的实施效果,在立法和在执法中对有限的制度资源进行最合理地配置。举例来说,在上面提到的调整人们有序通行的交通法规的实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