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相关知识与法规及规范文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主要特征:1.证据性(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工作的客观反映;(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是发生事故后是否追究及如何追究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主要特征:2.过程性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过程性是由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活动本身的过程性所决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在建筑施工任务完成之后仅仅作为今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参考,而对工程本身已失去其实质性意义。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主要特征:3.规范性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客观反映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程度,同时也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规范提供导向。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主要特征:4.统一性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统一性是由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统一性决定的,其具体表现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自身所提出的要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主要特征:5.系统性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系统性是由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和方法的系统性决定的,其具体表现为各类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活动都必须以资料的形式加以充分体现。工程建设程序与管理概述(一)工程建设程序1.工程建设程序的含义所谓工程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工程的建设,从策划、提出、决策,再到建设实施,最后投产、交付使用,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直至投产、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在这整个过程的每个阶段的发展过程中都有其内在的规律,并且各个阶段以及各个阶段内的工作之间又都存在着不可随意颠倒,必须严格遵守的先后顺序关系。每一个建设岗位的从业人员和参建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2.工程建设各阶段的主要工程内容1)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设备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设想;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2.工程建设各阶段的主要工程内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序: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规模和限额划分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对于大中型及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先报该行业的归口的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家发改委,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贯彻咨询单位评估后才能审批;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应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对于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由部门或地方发改委审批。2.工程建设各阶段的主要工程内容2)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从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来分析项目的可行性,看起建设是否必要;技术方面是否可行;生产建设条件是否具备;项目建设是否经济合理;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如何等。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审批程序:与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序基本相同。批准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的最终决策文件,其一经审查通过,拟建的建设项目便正式获准立项。2.工程建设各阶段的主要工程内容3)设计阶段在我国通常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一些大型或复杂的工程,有时需要进行三个阶段的设计,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国外的一般做法是在建设单位委托完成基本设计(比设计方案深,介于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之间)的条件由总承包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2.工程建设各阶段的主要工程内容(1)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基本相同。必须注意,初步设计阶段不得随意改变已经批准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地址和投资等条件。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投资额的10%,或者其他主要指标方面需要做变更时,应重新向原审批单位申报批准。(2)技术设计2.工程建设各阶段的主要工程内容(3)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程序: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当地相应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2.工程建设各阶段的主要工程内容4)施工准备阶段5)施工安装阶段6)生产准备阶段7)竣工验收阶段8)投产使用阶段(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制度1.建设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2.项目法人责任制度3.工程招标投标制度4.工程建设的监理制度5.项目承发包合同管理制度6.施工项目经理制度7.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1.工程建设项目分类2.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含义3.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类型(四)施工项目管理1.施工项目2.施工项目管理3.施工项目管理的目标4.施工项目管理的任务5.施工项目的承包形式6.施工项目管理过程7.施工项目管理的原则8.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制度1.建设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2.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项目法人的组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从而实现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的增值保值等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投资的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制度3.工程招标投标制度4.工程建设的监理制度5.项目承发包合同管理制度6.施工项目经理制度项目经理的任务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在一个施工项目上施工单位的总组织者、总协调者和总指挥者,他所承担的管理任务不仅仅依靠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完成,还可能依靠整个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的指导、协作、配合和支持。项目经理不仅要考虑项目的利益,还应该服从企业的整体利益。他的任务包括项目的行政管理和项目管理两方面。其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是施工成本控制、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施工的安全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工程信息管理、工程组织与协调等。7.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1.工程建设项目分类2.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含义3.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类型(四)施工项目管理1.施工项目2.施工项目管理3.施工项目管理的目标4.施工项目管理的任务5.施工项目的承包形式6.施工项目管理过程7.施工项目管理的原则8.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法的基本知识:法的四个重要特征制定主体的国家性: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对人的行为最高规范性:可以做的、应当(必须)做的、不得(禁止)做的实施过程的国家强制性: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适用主体的普遍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