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质量技术监督及工作过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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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质量技术监督及工作过错追究一工作过错追究依据及内容介绍依据:交通运输部2008年9月12日印发的《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2008修订)。“工作过错追究办法”分为六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界定了适用范围;对取得资质认可证书,具有中国籍船舶检验发证权的验船人员和检验机构进行工作过错追究。第二章工作过错分类,“工作过错”系指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人员在实施法定检验过程中,由于故意、过失或疏忽,导致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工作过错分类分为:一般工作过错、严重工作过错和重大工作过错。1.一般工作过错,系指下列具体行为:(1)在检验中,未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出现漏审、漏检,错审、错检等问题;(2)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3)所检验发证的船舶档案中必要的技术资料不全;(4)因检验原因导致证书与实船不符或证书上出现原则错误;(5)执行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用产品持证情况检查不严格;(6)未严格按规定履行规范免除手续;(7)未严格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检验船舶的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的证书有效性进行核查;(8)未严格执行收费规定,改变收费标准;(9)其他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一般工作过错。2.严重工作过错,系指下列具体行为:(1)因存在一般工作过错所列行为而导致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未经检验登记部门委托进行检验或被委托单位检验后未按规定向委托方转交船检技术资料;(3)因检验方面的问题导致船舶发生一般事故;(4)超越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5)使用无证人员或持过期证书人员从事检验业务;(6)违反主管机关管理性规定从事检验业务;(7)其他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严重工作过错。3.重大工作过错,系指下列具体行为:(1)因存在严重工作过错所列行为而导致船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未经检验即发证;(3)船舶的总吨位、净吨位、乘客定额、主机总功率、干舷或船龄与船舶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4)未经必要的检验改变船舶种类或航区;(5)严重或重大工作过错所列行为因故意或弄虚作假行为造成;(6)因检验方面的问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其他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重大工作过错。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对工作过错的追究:(1)被调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2)不配合有关调查,阻碍对工作过错责任调查和追究;(3)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第三章工作过错追究的原则和方式原则:实事求事,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以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追究方式:对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方式包括:(1)警告;(2)暂停检验资格;(3)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对船舶检验机构工作过错追究方式包括:(1)警告;(2)暂停或限制检验发证权或者降低检验资质;(3)取消检验资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禁止其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或者取消责任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资质:(1)捏造、隐瞒事实或采取各种方式妨碍、阻挠管理机关调查;(2)故意对明令禁止检验的船舶、产品或设施实施检验;(3)与关联方串通,编造虚假材料、虚构检验事实;(4)拒不执行管理机关的过错追究决定。第四章工作过错责任界定和处理工作过错责任界定1.验船人员独立行使职权,在船舶检验过程中做出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由该验船人员承担全部责任。2.验船人员二人及以上共同行使职权,在船舶检验过程中做出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3.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做出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审核批准的领导负主要责任,验船人员负次要责任;因审核、批准的领导改变验船人员的合理意见造成工作过错的,由审核、批准的领导负全部责任。4.由于验船人员对事实的认定错误,导致审核、批准的领导失误造成工作过错的,验船人员负主要责任,审核、批准的领导负次要责任。5.由于验船人员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审核、批准的领导失误造成工作过错的,验船人员承担全部责任。6.经船舶检验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做出的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主持研究的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研究的领导和验船人员负次要责任。7.验船人员因擅自改变经领导审核、批准的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由该验船人员承担全部责任。8.在追究验船人员工作过错的同时,相应追究其所在船舶检验机构的责任。工作过错责任处理对验船人员和船舶检验机构过错的责任处理,根据过错的大小、情节和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1)对验船人员的一般工作过错记l—2分,严重工作过错记5—10分,重大工作过错记20—30分。在一自然年内,当验船人员的记分累计满10分时,给予警告;累计满15分时,暂停检验资格3—6个月;累计满30分时,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允许其重新注册。(2)对船舶检验机构的一般工作过错记1—2分,严重工作过错记5—10分,重大工作过错记30—40分。在一自然年内,当船舶检验机构的记分累计满20分时,给予警告;累计满40分时,暂停检验发证权3—6个月或者直接限制检验发证权或降低检验资质。船舶检验机构被暂停检验发证权后,经整顿仍没有达到主管机关要求的,限制其检验发证权或降低其检验资质,或者直接取消其检验资质。(3)主动承认并及时纠正检验过错,积极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对工作过错的追究。第五章工作过错追究程序工作过错的监督检查方式:1.检查:船检管理部门在船舶检验质量日常管理性抽查(对验船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的;2.举报: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举报、有关媒体报道、上级领导批示或相关单位移交等;3.海事现场监管:海事部门在船舶登记、船舶安全检查以及其他现场监督管理活动;4.事故:船舶发生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工作过错的调查处理:调查:组成调查组,一般请省级船检机构陪同,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查阅检验档案,询问检验人员;实船调查;收集证据;交换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经部局同意后过错追究;追究:发出“船舶检验工作过错通知书”通知当事检验机构和验船人员;当事检验机构和验船人员接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释或说明,管理机构应进一步核查。如无异议,应即发出“船舶检验工作过错决定书书”通知当事检验机构和验船人员,并通报其上级管理机构,必要时通报地方政府。二、当前船舶检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大船小证”。即船舶的主尺度、吨位、主机功率等参数实际情况大,但证书记载的小,证书不能真实地反映船舶真实状况。1.有关要求:船检机构应当真实客观地对船舶及其设备状况进行记载,如确认对船舶及其设备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情况不符时。2.主要表现形式:“大船小证主要表现为证书记载的船舶船长、型宽、型深及吃水干舷等船舶主尺度与实船不符,记载的证书吨位与实船不符,主机功率与实船不符等。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船东在船舶改建增大后,隐瞒事实,不申请检验,持原证书航行,造成船证不符,产生大船小证;二是少部分检验机构为了吸引检验业务无原则的满足船东要求,采取在证书上减少船长、型宽、型深的办法,减少船舶吨位,或是更改主机功率。3.产生的危害:“大船小证”问题会造成国家税费的流失,由于船证不符影响海事、船闸等管理部门的工作、严重的会导致安全事故,人为地扰乱市场秩序,不公平竞争,损害了合法利益。“大船小证”问题在部分地区较普遍,2009年在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下在全国开展的“大船小证”的专项治理中,某辖区检查船舶9572艘,总吨超5%的船舶为3732艘,约占39%。“大船小证”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给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公共设施安全带来很大的危害。2006年8月31日,“鄂仙桃货0368”船在三峡船闸下行时,艏尖舱进水搁浅,发生了船闸停运近13个小时的阻航事故。在对该船的验船质量情况调查中发现,该船存在“大船小证”问题。总长:实船90.20m/证书86.46m;吃水:实船4.35m/证书4.20m;干舷:实船0.85m/证书0.60m;总吨位:实船2096/证书1551。(二)违规转籍。违规转籍即不按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流程、项目内容、机构权限进行检验机构的变更和检验,从而导致船舶的技术状况下降或失去可追溯性。1.有关要求: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程序必须在船舶检验机构间完成,不同隶属关系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间不得直接变更船舶检验关系。变更船舶检验机构要求的《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信息沟通表》、《船舶检验历史概况》和《船舶检验信息备忘录》必须通过省级船舶检验机构间直接交换,船舶技术档案保存在原船检验机构。转入船舶检验机构应在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前,对船舶实施初次检验。2.主要表现形式:违规转籍船舶转籍主要表现为未通过省级机构进行检验关系变更,未经初次检验或降低要求进行检验发证,从而使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船舶违规进入市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不法船东或业主为掩盖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利用有些船检机构的管理松懈、或是收买利用机构的验船人员不按照《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不反映真实情况的信息沟通、不客观公正地初次检验,从而使违规船舶流入市场牟利。3.产生的危害:转籍过程会产生了许多验船质量问题,如在转籍过程中,船检证书等档案均被恶意更改的“大船小证”问题,套用没有关联性船舶转籍(套牌);虚构所谓改建事实进行改建检验问题等等,给航行带来安全隐患,严重破坏检验秩序,导致低质量船舶、报废船舶违规流入市场。(三)更改船龄。更改证书上记载的船龄,从而使人为地延长船舶营运时间。1.有关要求:船舶建造必须记录建造日期,改建船舶按照交通部海事局交海发(2000)226号文《关于加强船舶改装检验工作的通知》要求,改建后检验证书建造日期记录原日期,在证书上另外记录改建日期,原没有记录建造日期、无法确定船龄的船舶,按交通部交海发(2002)48号文《关于处理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日期不详问题的通知》要求复核确定船龄。2.主要表现形式:更改船龄的船舶实船表现为状况老旧,钢板锈蚀、机电设备老旧、电气设备老化,与证书记载的船龄存在明显差异。其产生的原因为:由于营运船舶有强制报废年限,故而船龄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船舶的价值。少数船东与验船人员合伙在船舶检验过程中,伪造船舶的档案资料,更改船舶的建造日期,使船舶的证书上的船龄小于实际船龄,谋取利益。3.产生的危害:使得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的船舶以低成本、低质量进入市场,使得遵纪守法者的利益受到严重伤害,严重破坏市场公平,严重影响了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如黄石船检所验船人员故意更改船龄,其检验的“金圣16号”实际出厂日期为1983年,通过更改船舶检验资料,对船舶进行所谓的“船龄复核”认为船舶建造日期为1989年。该船进入市场后长期非法营运、谋取不正当利润,最后被举报发现。(四)异地检验。主要是指船检机构离开检验管辖地对其他地区建造或改建的船舶进行检验,或是未经授权和委托对其他船籍港的营运船舶进行检验。1.有关规定:交通部《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海发(2000)586号文】第二十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必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受理检验登记”、第三十四条“新建或进厂改建船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建造或改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2.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是内地检验机构前往浙江、福建沿海造船发达地区,对当地不按规定进行建造改建和检验的海船进行检验发证,为掩盖异地检验、往往虚构在当地船厂建造的事实。3.产生的危害:少数检验机构及其验船人员为了不正当利益,对一些没有资质或超资质船厂建造的船舶实施异地检验,导致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低标准船舶进入市场。一般普通货船建造检验必检项目是212项,异地检验因为距离远、时间难安排、信息不畅通等因素使得上船检验次数和时间减少,必然对船舶的建造质量存在把关不严,而导致船舶建造质量恶化。如某船检机构对在某一无资质的船厂建造的“中海集”轮实施异地检验,在整个船舶建造检验过程中,只上船两次,共计三天,导致该船舶存在无损检测报告不合格,多个设备无船检证书等缺陷。(五)违规给使用旧设备、旧材料拼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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