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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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推进,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这个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间竞争乃至国家间竞争已实质演变为知识的竞争.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但如何在实现创新后又不致被他人仿冒,或如何以最合理的方式管理和转化创新成果,这是当前企事业单位面临的重大挑战.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要不断壮大,就必须一手抓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一手抓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必须采取各种的竞争手段与保护措施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而建立和发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今天企业间的竞争已是对知识的产出,实施,转化等全方位的竞争.在发达国家的很多企业中,知识产权制度被视为是企业的生命线.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也意识到建立运行良好的簇新制度,对于维护企业无形资产,啬企业市场效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的好坏也将直接影响着我国科技产出和知识创新,从而影响企业乃至国家研发实力及核心竞争能力.所以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事业单位科技与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知识产权管理实际就是企业知识资本的优化管理.通过技术层面对企业知识资本的整合,挖掘企业固有的隐性知识,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将知识资本更多,更快,更好地转化为企业效益.对于初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来说,在建立全面完整的管理规范之初,还应包括完整的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组织规范.这一类组织规范应涵盖以下内容: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及此类人员的任职期限等;管理部门在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事项方面的职责,与其他日常管理部门的关系等.制订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是企业根本制度上的构建,也是管理方法,管理理念的全新革命,其通过企业有系统地实施,而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内容可以用两种模式来确定.第一种模式是制订一份统一,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该管理规范由企业的最高决策层来制定;另一种模式是将一些比较原则性的内容集中在一份文件中加以规定,而将其他较具体,有较强操作性的内容在按照一定标准在另外几个文件中规定.采用第二种模式建立企业知识产权规范时,还可以将原则性比较强的内容放在较高的决策部门来制订,比如说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等,而操作性比较强的内容则由具体的管理部门按照前一份文件的内容制定.对于一个规模较大,知识产权事项在企业的经营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公司来说,采用第二种模式更为合理,企业的总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企业的较高决策层来确定,同时,针对具体事项的灵活决定权交给具体的管理部门,使得企业对变化的市场形势有较快的应对措施.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采用第一种模式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规模较小企业的董事会与具体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往往具有相差不大的人员构成,这两个机构的决策频率相差也不会太大,而且将所有的规范放在一个文件中还可以较大程度地避免规范之间的逻辑缺陷.与任何其他类型的规范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一样,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也应该具有完备性,逻辑的自洽性和可操作性.规范的完备性,要求制订出的管理规范应当能够预见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绝大邵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需要规范的事项,并且对这些可能发生的事项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完备性并不意味着规范的制订者能够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事项,当然,规范的制订者应当使用一定的技巧,比如说采用原则性条款等方式使管理规范的涵盖范围发生模糊,藉由法律解释的方式来扩充规范的范围.逻辑的自洽性则有多层次的含义,首先是要求规范本身以及与某一规范相关的其他规范等使用的概念应当一致,这种一致包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部分;其次是要求规范当中使用的命题应当一致,不能出现此是彼否的情况;第三是要求整个规范应当是一个自圆其说的整体,规范的不同部分相互支撑,使规范完整的内容都已具备,并且没有与规范事项不相关的东西.可操作性从规范本身来讲,是要求规则本身确定了所需规范事项的人,事,责任,时间,行为等要素;从需要规范的事项角度来讲,则要求一旦相关事项发生,与事项相关的人能够从管理规范中找到相应的规则来确定其行为和相应的责任.从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可操作性还要求根据规范所从事的行为是可以实现的,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需要建设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培植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使知识产权工作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综合的防御,维护,反侵权体系,包括本单位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制度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归属和管理,确立相关评定中的知识产权标准,对鼓励成果产出和转化的奖励及利益分配,签定知识产权合同,保密规定,维权措施等多个方面.由于每个企业所在的行业,企业规模;企业成长阶段等因素都存在差异性,因此,应当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一套最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第三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三)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四)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第六条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单位.(一)完成本单位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2.利用本单位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单位,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单位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九条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单位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第十一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单位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第十四条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第十五条在与其他单位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第十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单位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第十七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第十八条属于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单位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第二十条侵害人为本单位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司F本单位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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