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泉国税发〔2006〕47号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企业的经营模式由单一的出口型或内销型转变为既有内销又有出口,产品也由单一化向系列化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指有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生产型企业)的税收管理,防范偷税及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对出口企业生产能力的监控管理。各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出口企业生产能力的监控。通过填报《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鉴定表》,同时以库存货物、资金往来账为切入点,根据企业生产加工范围、生产能力、员工数量、工资支出、物耗比例和货物出库、发票开具情况等指标对出口企业自产货物产量、产值进行测算分析,推算企业最高生产能力和运转负荷,实现对出口企业的贸易活动、生产能力、纳税及退(免)税情况等总体情况进行综合监控,并在此基础上对出口企业生产能力与实际出口数量、品种的核实,对有疑问的,要进入企业实地调查。为防止出口企业虚增外销收入,各地应建立出口销售变动率预警指标,通过该指标分析企业的出口增长是否异常。当出口销售变动率超过预警指标值,则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出口数量、出口销售额进行分析,查找是否存在出口商品贸易性质发生变化、不符退税规定的代理出口、虚假出口、套汇、买单经营等问题。同时,加强对出口企业内销收入的管理。通过企业的能耗物耗比、资金流、存货情况,测算企业一定时期内合理的生产产值,在扣除企业申报的外销收入后,监控其内销收入的申报情况。对企业的内销收入要求按照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建立发出商品明细帐。主管税务机关应不定期地进行抽查。二、健全出口企业进项抵扣凭证的审核管理制度各地应尽快转变对出口企业重退税轻管理的观念、在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不能因为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单证及其信息的简证齐全,即审批办理退(免)税,而要拓宽审核范围,对出口企业申报抵扣的抵扣凭证进行认真审核。要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凭证审核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分析其进项真实性和逻辑性。按照配比性原则,检查其主、辅材料的耗用、单位产品耗用比例是否合理。尤其是对抵扣金额较大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必须通过约谈或实地调查或协查函调,核实其业务真实性。三、强化出口货物价格管理对出口货物的管理,既要对出口数量进行管理,更要对出口货物价格实施管理,防止虚增出口销售收入,多享受免、抵、退税款。各地应做好出口货物的报关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差异的管理,定期开展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价格的检查工作,重点审核出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以实际离岸价进行申报‘免、抵、退’税,其实际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是否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实际离岸价与出口产品的实际价值是否严重偏离等等。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经检查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离岸价高于实际离岸价格的,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将出口货物价格差异部分视同内销全额征收增值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于出口价格与出口货物实际价值严重偏离的,应责成出口企业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或不充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实际出口价格。四、认真做好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业务和购进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管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出口产品,其加工环节必须严格依照省局《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闽国税发[2005]213号)及市局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进行核算。同时督促出口企业以加工企业、加工合同、加工费发票为依据,建立出口货物委托加工台帐,并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企业外发委托加工收回产品用于销售的,其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加工费发票可作为进项抵扣。对于出口企业的非自产产品,即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对其货源渠道、发票真实性和付款环节要严格监控,对有疑问的要严格调查,以防“四自三不见业务”的发生。对企业外购非自产产品用于出口或内销的,其取得的合法有效的进项发票允许进入抵扣。五、进一步完善对出口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在现行的“免、抵、退”税政策下,出口生产企业的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出口货物可享受退(免)税。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对进料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管理:(一)进口料件是否足额申报免税证明,有无重复申报或漏报。主管税务机关可从企业进口料件的资金往来记录及凭证、相关帐证等方面入手进行核对;也可与海关进口报送单的电子信息相比对,检查企业是否少报或不报进口料件。(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时,应检查其进口料件总价值是否大于出口产品总价值。如大于出口产品总价值,且无合理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的实际出口价格。(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企业的检查。对发现有进料加工贸易不申报、少申报的,应加大处罚力度,以维护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严肃性,坚决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进口料件少纳税、多抵税、多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附件:出口型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能力鉴定表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6年6月28日印发排版:校对:杨明印刷份数:16附件:――年度出口型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能力鉴定表企业名称总投资额企业现有生产能力状况主要生产设备名称数量税务登记号纳税人类别1、经营地址电话号码2、上年生产规模总销售额其中出口销售额出口比重3、4、上年纳税状况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应交税金模拟税负率生产用场地面积生产职工人数人均最高产值预计满负荷生产产值上年度生产自产产品名称1、上年度非自产产品名称(含委托加工、外购)1、管理员审核意见年月日2、2、3、3、4、4、日常核查记录签名年月日签名年月日签名年月日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