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名称登记规则为了指导我市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正确行使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名称(以下简称“名称”)登记审核自由裁量权,规范名称预先核准行为,加强名称知识产权保护,预防和减少名称争议纠纷,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则。一、名称登记管辖权限1、泉州市工商局负责本市范围内行政区划以“泉州”或“泉州市”表示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工作。住所在泉州市区域外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名称中的从属部分行政区划以“泉州市”或“泉州”表示的,由市局核准。如:厦门市华泰机械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2、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冠以或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的预先核准工作。泉州市与县(市、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核准。除依照省局相关规定及本规定应由省局及市局核准的分支机构名称外,其它分支机构名称由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核准。各县(市、区)工商局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二、名称预先核准的适用范围21、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1)设立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决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3)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注册机关不相同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决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2、其它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名称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三、名称预先核准的申报程序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注册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登记注册机关根据名称申请的情况及其管辖权限依法核准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上报有名称核准权限的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分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适用设立)、《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详见附件2)、《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详见附件3)以及《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详见附件4)四类,由市局统一制订,分别适用于设立前名称申请、名称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申请以及企业集团名称申请。2、企业申请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或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由其核准的其它名称的(含新设及变更),可由企业登记注册机关通过登记业务系统上报省局,由省局转报国家3局;也可由企业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申请,其中变更名称的,应持登记注册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申请。前款所述名称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或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其中由省局转报的,还应报送省局备案。各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申请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或其它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由其核准的名称的,各县(市、区)工商局在上报省局或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前,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市局同意,并在设立或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网登记口文件将登记基本情况(含企业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新设或变更)报市局备案。3、依照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及本规则规定无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注册机关在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时直接对名称进行审核并予以登记。四、名称的核准原则:(一)符合法律规范的原则。即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范要求。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住所地的行政区划、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或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相适应,申请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企业名称及其他特殊名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本规则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在先、受理在先的原则。即两个以上的企业4向同一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的原则核定,同一天申请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裁决;两个以上的企业向不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的原则核定,同一天受理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裁决。(三)规定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的原则。即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名称相同或相似的认定参考标准详见附件1。(四)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名称中含有下列内容或文字的: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使用带有封建色彩、不良文化,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不尊重民族习俗、宗教信仰的文字;例如:“皇帝”、“二奶”、“强盗”、“法轮”、“古兰经”、“释迦牟尼”。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前款“误解”包括易使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从事行业、商品或服务来源等产生误解的;易与其他法人、组织名称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解的;以及其他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A、国内外著名景点、外国国家(地区)著名城市名称等作字号,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情形;5例如:“黄山”、“巴黎”、“东京”B、使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的商号或者简称作为字号,容易引起社会公众误认的(所有权人投资或同意的除外);例如:“日产”、“美孚”、“中石油”C、使用社会公众所熟知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简称或者通称作为字号,容易导致社会公众对投资者产生误认的(所有权人投资或同意的除外);例如:“北大”、“厦大”、“复旦”、“中科院”D、使用其他法人、组织或者群体的特定称谓作为字号,容易导致社会公众误认的;例如:“商会”、“民盟”、“工商联”。E、使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或者福建省知名字号,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所有权人投资或同意的除外);例如:“海尔”、“九牧”、“达利”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5)使用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A、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B、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C、“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6)汉语拼音(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阿拉伯数字(个6体工商户名称除外)、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7)使用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的文字作为字号的;例如:“三个代表”、“执政为民”、“十七大”8)使用有特定政治影响或者社会影响人物姓名作为字号,容易引起社会公众误认或者有损其声誉的;例如:党和国家领导人、著名的文学家、艺术家。9)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文学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栏目名称作为字号的;例如:“焦点访谈”、“同一首歌”、“拍案说法”。10)使用具有夸大、自我标榜等不正当竞争或排斥其他同类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文字作为字号;例如:“最佳”、“顶级”、“第一”。11)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带有意识形态性质字样或含有“三峡”、“油田”、“联邦”、“邦联”、“中南海”、“中银”、“华银”、“人银”、“保钓”、“宝钓”等字样;12)与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无投资关系,以“华润”作为字号;13)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14)法律、法规、国家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2、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作为字号的,但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含有我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的;4、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含有我市以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7划名称或地名,该字号组合无特殊含义或可能欺骗公众,对公众造成误解的;5、以申请人或拟设主体住所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社区名称作字号且申请人非国有投资主体或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6、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前款“有投资关系”指在先权利人为拟设(或已设,适用名称变更)企业的出资人。7、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办法》第十八条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的企业名称(以下简称“在先权利人”)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或在先权利人同意的除外;前款“有投资关系”指在先权利人为拟设(或已设,适用名称变更)企业的出资人。8、与注销登记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其中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9、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10、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工商总局规章的。五、特别规定(一)特殊企业名称的登记条件1、冠“泉州”市名的企业名称1)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的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82)住所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2、冠省名的企业名称1)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2)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外省企业法人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3、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1)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2)国务院批准的企业法人;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4、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应为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企业名称应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5、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应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以上“行业的限定语”应为规范的行业限定语,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6、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9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在先权利人同意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解的除外。7、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以“工贸”表示的,其经营范围必须跨制造业及批发零售业两大门类,且“工贸”前必须标明具体行业,如“电子工贸”,未标明具体行业的,应符合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企业名称登记条件。8、冠以企业集团名称的子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及字号与企业集团名称一致的,可以省略行政区划及字号。如:泉州匹克集团鞋业有限公司9、申请某品牌商品或服务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以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名称中的构成部分的,应提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文件。10、申请设立“连锁店”的,连锁店的名称及设立条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执行。例如:总部名称:泉州东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加盟店名称:东南医药连锁晋江远安药店(二)个体工商户名称特别规定1、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前款“市辖区名称”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2、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3、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4、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使用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组合、客服电话、电话区号、邮政编码、他人的电话号码等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误认的数字。如:“110”、“119”、“12315”5、在省局另行下发通知前,个体工商户仍应使用名称,并按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