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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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伦理学概论论文论文题目:论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专业班级:13级行政管理1班姓名:李杰学号:130109070014任课教师:刘伟2论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兼论动物的道德权利[摘要]“一个国家的伟大可视其对待动物加以衡量”——甘地。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应当善待动物。但2005年以来,中国出现的严重虐待动物行为越来越多,如网上出现的高跟鞋踩猫事件、打狗事件、火烧猫事件等,引发了社会严重的不满情绪,一些地方出现了暴力对抗和游行示威现象,严重危及社会的稳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动物应享有道德权利,人对动物也有道德责任,这是我们不能否认的。[关键词]动物道德权利人类道德义务仁慈地对待动物,对一切遭受痛苦的生灵寄予同情和怜悯,在善待动物中得到满足,意识到虐待动物的不道德性,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动物的道德权利”对绝大数人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词汇,它有何意义?和我们普通人有何关系?人与动物该如何相处?一、动物的道德权利动物有权利吗?这是很多虐待动物的人会反驳的一个问题。讨论动物的权利之前,我们先要讨论一下人的权利。人的权利是天赋的吗?有宗教情结的人,认为上帝书写法律的人会认为,是的。但是从历史的经验分析,从数学模型来分析,科学的结论却不是这样。人权是斗争产生的,只有斗争,才能让对方明白你的力量,你的存在,你的价值,这种斗争,既是现实的,也是潜在的,这种潜在的斗争的平衡性,才决定了权利的产生,最终引申出法律,将此确定。动物的权利是由人的权利衍生出来的。人类之所以开始提倡维护动物的权利,就是因为我们提出自己要履行义务的时候,我们已经感受到了动物对于这个星球的重要,他们为这个地球的生物多样性以及维持地球的健康的生态体系的稳定性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尽管这些贡献也许是不自觉性的,而是自发的,无意识的,但这一点足以说明动物以权力主体为先,我们人类才开始履行这种权利义务。相对于动物的贡献来说,动物是道德权利的主体,人类是道德权利的客体;而相对于人类对动物的保护来说,人类是道德权利的主体,动物则是道德权力的客体。[1]二、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人与动物已经相处上万年,动物对于人类的意义并不是简单地一句“动物是人类的朋友”能够概括的。动物没有人类的语言,也没有人类的认识体系,它们不会像人类一样能够主动要求自己的权利来要求它们的权利,因此我们应该为动物的权利着想,并保障它们的权利。那么,人对动物有哪些道德责任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1、不伤害:人对动物的初始义务3根据现代环境理论,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一种是初始义务,一种是实际义务。初始义务指的是我们在没有考虑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境或者特定环境之前,我们认为所有人都应该履行的一系列义务;这些义务具有为我们的行为提供道德理由的特征。在相互之间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这些义务各自都是人们应当予以履行的义务。但是,如果发生冲突,我们就要根据具体的情境来对这些相互冲突的义务加以权衡,然后选择那种最具道德合理性的道德义务来加以履行。我们在具体情境中所履行,的这种道德义务就是实际义务。[2]现代环境伦理学认为人对动物负有的初始义务是不伤害,即不危害动物的生命及其利益。这一初始义务包括三个方面:(1)一般来说,伤害动物是错误的,除非我们有能够证明这种伤害的合理性,(2)对于那些伤害动物的人,要承担举证的责任,证明他们伤害动物有合理性,否则他们对动物的的伤害不能得到辩护,(3)即使能够获得伦理辩护,伤害动物也不是人的一种权利,而只是一种被允许的行为。[3]2、动物伦理的权变原则不伤害动物只是我们的诸多义务之一。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会面临诸多义务冲突的情况,有时难以同时履行许多义务。针对这一情况,不同的环境伦理学家提出了不同的权变原则,大致有以下三种。第一,自卫原则。如果某些动物对人类的生命或者基本健康构成威胁和伤害,那么人将被允许消灭或者伤害这些动物来自卫。第二,基本利益优先原则。基本利益指的是那些能够使一个动物“过上一种与其物种的特殊本性相符的生活”的那些条件;非基本利益是指基本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就人而言,基本利益是指那些能够使某些重要目标(它们使得人们的生活变得有意义和有价值)得到实现的基本条件,如生存、安全、健康、自由等;非基本利益是指那些有助于其他目标(人们认为这些目标值得去追求)的实现的工具。基本利益优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当人的基本利益、重要利益与动物的基本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人的基本利益和重要利益。当人的琐碎利益与动物的基本利益发生冲突时,动物的基本利益优先于人的琐碎利益。[4]第三,伤害最小化原则。如果不需要伤害动物的话,我们也要尽量做到伤害最小,程度最低。3、对待不同种类动物的实际义务不同人类对待不同种类动物的实际义务是不同的,大致上我们可以把动物分为野生动物和驯养动物两类。对于野生动物,我们的实际义务是尊重和保护他们的生态环境,不要肆意捕杀和破坏其生存环境。对于驯养动物,我们的义务则是关注它们的福利。在很多发达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来保障驯养动物的福利问题,例如英国1822年制定的《马丁法案》、特别是1876年通过的《禁止虐待动物法》,都规定了对动物福利的保障措施。英国4的“农场动物福利委员会”认为,动物的福利主要由动物所享受的“五大自由”构成。这五大自由的具体内容是:(1)免于饥渴的自由:享有稳定而新鲜的食用水和能够保持良好健康的饮食;(2)免于不舒适的自由:享有一个适宜的环境,包括居所和舒适的休息区;(3)免于痛苦、伤害和疾病折磨的自由:注意动物的疾病预防,对患病的动物给予及时的诊治,使动物不遭受不必要的病痛和伤痛之苦;(4)表达正常习性的自由:享有足够大的活动空间、恰当的设施,以及同种动物作为伙伴;(5)免于恐惧和悲伤的自由:确保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管理动物的方法不给动物带来心理或精神损害。[5]三、总结《完美的和谐》作者罗杰.卡莱斯曾说“我们欠缺的不是科技,也不是空间,我们真正欠缺的是对动物的同情和怜悯。”人与动物都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人与动物唇齿相依,密不可分。动物的权利与人的利益并非是水火不容的,我们可以选择一种和谐的生活模式。林肯曾说过,“我赞同动物均有其权利,如同人类均有人权一样,这才是扩充仁心之道”。人是一个道德存在物,他应当有能力用这样一个秩序井然的道德宇宙——在其中,对人的关心和对动物的关切都能找到其位置——来代替那个被人的贪婪撕得粉碎的混乱的世界。人类有能力——通过文化和价值的转型——在保护动物与利用动物之间找到某种合理的平衡。[6]从生态文明的角度看,大自然是一个生生不息的有机体,是生命和价值之源;包括人和其他动物在内的自然存在物都是大自然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与天地万物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存在关系,更是一种价值关系。一种完整的伦理学必须要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伦理思考的范围,一种完整的道德体系必须要包含调节人与动物、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规范。现代环境伦理的奠基者之一史怀泽指出,“不考虑我们对动物的行为的伦理,是不完整的”,“只涉及人对人关系的伦理学是不完整的,从而也不可能具有充分的伦理功能”。[7]尊重动物,就是尊重人类自己。我们应清楚地意识到人类对于动物的道德责任,爱护动物,从现在做起!参考文献:[1]王韬钦.动物应享有道德权利[J].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07(08)[2]陈真.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37-152[3][4][6]杨通进.人对动物难道没有道德义务吗[J].学术争鸣,2009(10)[5]斯伯丁.动物福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5[7]史怀泽.敬畏生命[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89、85附录:《世界动物权利宣言》1977年9月21-23日,在伦敦举行的国际动物权利大会上,国际动物权利联盟和附属的100多个国家及地区的组织正式签署通过该文件。此后,这些国家和地区将该文件的有关条款写入了本国相关的法规中。导言我们认为:生命是统一的,所有的生命都有一个共同的起源,只是在各个物种的演变过程中出现了差异;所有的生命都拥有天赋的权利,而任何有神经系统的动物都各有其权利;对这些天赋权利的轻视,甚至是简单的无知都会给大自然造成严重的破坏,导致人类对动物犯下罪行;物种共存意味着人类对其他动物物种的生存权力的认知;人与人之间的尊重与人对动物的尊重是不可分割的。在此,我们宣告:第一条所有动物都生来平等,同样享有生存的权利。第二条1.每个动物都有被尊重的权利。2.人类,和其他动物物种一样,不能侵犯该权利,声称自己有权消除其他动物或剥削他们。人应该用自己的良知来为动物服务。3.每一个动物都有被人体谅、善待和保护的权利。第三条1.不能虐待任何动物。2.如果一个动物必须面临死亡,它的死亡应该是瞬间的,而且没有恐惧或痛苦。第四条1.所有属于野生物种的动物都有权自由的生活在自然环境中,并拥有繁殖的权利。2.任何对自由的剥夺,即使是用于教育目的,也是违背这一权利的。第五条1.每一个通常生活在家庭环境中的动物必须按照该物种的自然规律生活和成长。2.人类为了商业目的而造成的对这种规律和环境的任何变化都是违背该法则的。第六条1.所有被人类选作伴侣的动物必须享有与其自然寿命相当的生命历程。2.遗弃动物是一种残忍而可耻的行为。第七条工作动物必须在有限的时段内工作,而且不能被过度使用。他们必须享有充足的食物和休息。第八条1.给动物带来生理和精神痛苦的试验,包括医学、科学、商业或其他形式,都是不符合动物权利的。2.必须研制开发出可替代的技术。第九条对于用于食用的养殖动物,必须进行没有恐惧或痛苦的喂养、管理、运输和宰杀。第十条61.不能把动物用于娱乐活动。2.用动物做的展览和展出是有损动物尊严的。第十一条任何造成动物的不必要死亡的行为都是残忍的,是对生命的犯罪。第十二条1.任何导致大量野生动物死亡的行为都是有计划的屠杀,这是对物种的犯罪。2.造成物种灭绝的污染和破坏也是犯罪行为。第十三条1.必须尊重动物的尸体进行处理。2.除用于宣扬动物权利外,必须在影视作品中禁止以动物为牺牲品的血腥场面。第十四条1.在政府层面必须有保护和保障机构。2.动物权利必须和人权一样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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