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染病登记、核对检查和报告制度为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传染病登记、核对检查和报告制度》。一、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1、各科室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2、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3、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4、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5、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6、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7、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28、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9、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10、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二、传染病登记报告核对检查制度1、防保所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2、接到传染病报告的,卫生院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3、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三、传染病登记、核对检查和报告奖罚制度1、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②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③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32、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计算机管理制度1、计算机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转;2、定期进行系统软件与硬件的维护,定期查毒,做好数据备份工作;3、禁止安装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软件,已正常运转的软件不得随意修改程序或相关参数;4、严禁未经检查的软件或数据文件上机操作或上网下载来源不明的软件,避免病毒感染;5、妥善保管软硬件设备资料,外借资料应登记并及时收回;6、增强安全意识,注意机房防火。下班前应注意检查水电开关和门窗安全;7、保持计算机室整洁与卫生,室内严禁吸烟和和放置。五、疫情资料管理保密制度1、做好疫情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疫情资料要存放于资料柜内并由疫情资料管理人员专人保管。2、未经卫生部和卫生部授权公布的甲类传染病疫情和暴发性大流行的疫情病例数不准在报刊公开报导。43、任何外单位人员来中心了解、采访有关疫情,需持有来人单位和区卫生局的证明,并经卫生院领导同意,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向新闻传媒机构的记者人员透露疫情。4、凡未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将疫情资料复制或借出。5、疫情保密性文件或资料的存档和销毁,应经领导批准,统一有关规定处理。6、自觉接受保密检查和监督。六、网络管理与维护制度1、负责网络管理、使用及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管理。对下级机构提供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2、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数据资料向外网传递或转录。3、防保所负责各自的网络帐号、密码管理,并注意保密,不得将帐号和密码转告他人,也不得以他人身份登录网络。4、网络管理员要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并对各自的网络系统、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网上信息资源进行严格管理。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卫生信息网或借助其联网计算机发布、传播反动、色情或有害公共道德的信息。6、严禁向网络上传来历不明或可能引发病毒感染的软件,系统管理员应定期使用公安部门指定的杀毒软件检测病毒。七、疫情安全管理与保密制度1、树立保密意识,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密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52、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应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计算机安全保密措施,疫情资料要存放于资料柜内并由疫情资料管理人员专人保管,凡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将疫情资料复制或借出;3、网络管理制定访问权限控制,专人负责密码管理,超级密码定期更换;4、涉密信息须指定专人在专用机上处理,按密级要求采取相应加密措施并妥善处理存储介质的信息痕迹;5、涉及国家机密的计算机信息处理,应符合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工作规范和要求。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时限及内容1、报告程序防保科接到电话、传真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同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话记录表》后,报相关部门。2、报告内容主要报告内容有疫情发生基本情况(发生地点、波及范围、波及人数、可能传播途径等),疫情发生简要经过,当地卫生机构对疫情处理措施等。3、报告时限从防保科接到疫情,报告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个过程在1小时内完成。当辖区内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①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如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②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6携带者,卫生部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③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九、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审核1、每天应进行疫情信息网络监控;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异常增加、罕见传染病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业务科室及时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2、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应分别登录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与查重。3、疫情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疫情电话通讯畅通,节假日将疫情报告电话转接办公室电话上,同时保证24小时信号通畅。十、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的效率和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所有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2、各级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本单位传染病管理人员按规定及时上报。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管理人员要对上报的传染病及时进行审核,并定期对各医疗单位的门诊及住院日志进行督导检查,对漏报、迟报传染病的现象进行纠正。74、报告病种: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28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甲型H1N1流感、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10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