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佛山市顺德区外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来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企业住所地址不在顺德区内的建筑业企业。第三条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负责外来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登记和行业管理。第四条凡参与本区工程建设活动的外来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备案登记管理第五条外来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项目或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前,必须到区建设局办文窗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请备案登记的外来建筑业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拟承包或拟参与投标工程项目的要求,并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法规无要求的除外);(三)新申请资质的,暂定期已届满;(四)企业拟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班子和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符合2拟承包或拟参与投标工程项目的要求;(五)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在本区承接工程业务;(六)社会信誉良好,在申请备案登记之日前一年内无下列行为:1.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5.发生过一起或一起以上四级或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6.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7.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8.恶意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9.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安全评价不合格的;10.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停业整顿或限制承接工程业务的处罚。第六条外来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填妥的《佛山市顺德区外来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登记表》(此表可在顺德建设网下载,一式四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拟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班子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的岗位证书、继续教育证、安全生产轮训证、安全生产考核证、身份证、劳动合同以及参与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资质标准无要求具备项目经理的企业除外);(五)满足拟承包或拟参与投标工程项目要求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包括砌筑工、木工、抹灰工、混凝土工、架子工、钢筋工、防水工、油漆工等八大工种人员的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名片各3张。第七条外来建筑业企业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合法、有效的,区建设局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在《佛山市顺德区外来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外来建筑业企业凭已经加具意见的《佛山市顺德区外来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登记表》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工程项目投标报名手续。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外来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单位凭已经加具意见的《佛山市顺德区外来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登记表》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有关手续。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由外来建筑业企业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统一由区建设局办文窗口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施工许可手续,并且由区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4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时,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审查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九条外来建筑业企业进入我区从事建筑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时参加我局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在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的真实情况,不得假报、虚报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资料。第十条外来建筑业企业的证件和公章必须满足建设单位及有关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得以项目组的章代替企业法人公章。第十一条外来建筑业企业人员岗位证件由区建设局统一保管,工程完工后,凭《竣工验收备案表》退还。外来建筑业企业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班子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区建设局审批。按照《佛山市顺德区建设行业关键岗位人员违章扣分管理办法》(顺建发[2003]45号文)对被扣满30分的工程管理人员不予调离岗位,企业必须及时补充不低于同等条件的岗位人员承担工程任务。第四章罚则第十二条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期间有下列行为的,我局将暂时取消其办理备案登记的资格,并将有关行为在顺德建设网公布。取消资格的时间长短,视情节轻重而定:(一)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5所列行为的;(二)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进入本区承接工程业务的;(三)发生一起或一起以上四级或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四)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主体结构的;(五)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无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管理机构发出的停工整改通知而强行施工,或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整改后仍未符合规定要求的;(六)不执行工程项目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要求整改而不及时整改,阶段性安全生产评价和文明施工评分不合格两次或以上的;(七)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八)被我局列入企业“黑名单”的;(九)备案登记提供虚假资料的;(十)在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不实事求是地反映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的真实情况,假报、虚报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技术资料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境外企业在我区承包工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