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公司、部室:为加强公司现场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保障员工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集团公司统一修订了《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八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各公司原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及进入容器内作业八个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同时废止,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要认真组织培训、考核,利用班前后会、部门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务必使员工掌握制度的相关内容。二、各公司要将八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增补进QEHS文件中或对原QEHS中的对应文件进行变更替换,印制新的作业票投入使用,原作业票作废。三、各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四、八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一、《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三、《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四、《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五、《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六、《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七、《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二○一○年七月一日主题词:安全制度通知江苏德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7月1日印发共印10份附件一: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吊装作业。2引用文件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3定义3.1吊装作业:在检维修工作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3.2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工具4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a)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4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3—b)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10t且小于等于4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c)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1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5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5.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外来作业单位应具备作业资质。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1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1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吊装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应经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5.4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6作业前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6.1设备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6.2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吊装作业负责人、项目所在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危害辨识及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7作业中安全措施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安全帽》的规定。—4—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7.5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现场指挥人员批准。7.6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7.7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7.8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7.9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7.10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8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8.1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写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8.2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8.3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8.4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8.5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8.6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8.7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5—8.8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8.9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8.10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8.11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8.12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8.13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8.14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8.15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8.16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8.17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8.18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9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9.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9.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9.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9.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10《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0.1吊装质量大于5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样表附后。10.2项目负责人从设备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会同作业单位认真填写各项内容,经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批准,交设备管理部门核准。对本制度5.3—6—规定的吊装作业,作业单位编制吊装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与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并递送相关部门人员审核后,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10.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核实任务及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10.4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10.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10.6《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公司吊装安全作业证分厂(车间):吊装级别:编号:吊装地点吊装工具名称吊装人员特殊工种作业证号安全监护人吊装指挥(负责人)作业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吊装内容起吊重物质量(吨)危害辨识安全措施(打√)□作业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人员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36V、24V、12V防水型灯B.:36V、24V、12V防爆型灯□指派专人监护,并监守岗位,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应事先与分厂(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利用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需经工程处审查核算并批准。□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许进入作业现场。□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不准吊装。□检查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保证安全可靠。□悬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准吊装。□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不准吊装。□吊装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坚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准吊装。□在爆炸危险生产区域内作业,机动车排气管已装火星熄灭器□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棱角重物没有衬垫措施,不准吊装。□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装。□起吊物质量(t)经确认,在吊装机械的承重范围。□作业过程中应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在吊装高度的管线、电缆桥架已做好防护措施。□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内,无架空线路。□作业现场出现危险品泄漏,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7—□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作业完成后清理现场杂物。□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需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并经作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补充安全措施:项目属地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设备管理部门意见安全管理部门意见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意见:注:作业证一式三联,审批后第一联设备管理部门保存,第二联交吊装指挥,第三联交项目所在单位。附件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制度引用文件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作业安全规范3定义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3.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