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四条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第九条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证券事务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董事会秘书初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十五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董事会决议;(二)监事会决议;(三)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四)股东大会决议;(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七)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本条第6项规定的交易;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8、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0、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1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13、回购股份;14、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15、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12)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16、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17、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18、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19、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20、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2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22、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23、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24、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25、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6、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7、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28、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2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3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第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指定的证券交易所网站。第二十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三)董事长签发(监事会相关文件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签发)。(四)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送达证券交易所。第二十一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一)董事长;(二)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或董事;(三)董事会秘书。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第二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第二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二十六条对于公司定期报告,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对于公司临时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五章记录和保管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第二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媒体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站()为披露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互联网网站。第三十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第三十一条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