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询问规则我国交叉询问规则现状和相关改进的思考混合主义国家的交叉询问规则职权主义国家的交叉询问规则当事人主义国家的交叉询问规则02010403目录CONTENTS当事人主义国家的交叉询问规则PartOne一.交叉询问的内容(一)主询问(direct—examination)1.目的主询问是由举证方对己方证人进行询问,目的在于使证人了解的一切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充分展示给陪审团,并避免证人作出不利于己方的证言。主询问过程要求证人通过口述说出有关事实,一般在证人宣誓后或者“正式确认”后进行,“正式确认”适用于非基督教信仰者的证人,或者不喜欢宣誓的证人。宣誓或“正式确认”在于保证证言的真实可靠性。2.规则(1)主询问中存在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及其例外:《联邦证据规则》第611条(c)规定:“除非对于引导证人的证言来说确属必要,否则在证人的直接询问中,不得询问诱导性问题。但在交叉询问中,一般性的诱导性问题可以容许。在一方当事人传唤敌意证人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属同一身份的证人作证时,允许以诱导性问题进行询问。”(2)主询问中也存在不得质疑己方证人规则及其例外:所谓不得质疑己方证人,是指提请传唤证人作证的一方不得对本方证人的证言提出质疑。该规则的提出是基于“律师应为其传唤出庭之证人的诚实性或可靠性担保”的这样一种古老观念。例外是当本方证人转化为敌意证人时,可以对本方证人进行弹劾。(二)反询问(cross—examination)1.目的反询问的目的在于摧毁证人证词内容或其资信能力,使裁判者不相信该证人在接受主询问中所作的陈述。理论界的学者们大都认同交叉询问发挥发现真实的功能时主要是反询问起到的独特作用。特别是在物证缺乏,控辩双方各执一词且各有证人支持时,证人的资信能力几乎左右审判的结果,而反询问就成为当事人能够推翻对方举证、获得陪审团信任而致胜的重要武器。反询问的的内容主要包括:证人因有前科、恶行、不良声誉等可信性方面值得怀疑;证人对诉讼案件有偏见或者与被害人有亲密关系等不良动机;证人过去有不一致的陈述;用其他的证据反驳证人的证言内容等。2.规则反询问中允许进行诱导性提问。反询问中提出的所有问题都必须处于主询问的范围之内,这被称为“首次机会规则”。由于反询问方的询问是建立在主询问方询问基础上的反对询问,所以从合理性上考量,反询问应当以主询问所呈现的事项及影响证人可信性的事项为其范围。(三)再主询问(redirect—examination)举证方再次主询问的目的是对于反询问中引出的实质性事实或弹劾事实进行解释、规避或者加以限制,以维护本方证人的可信性及其证言的证明力。因为反询问多是诱导性询问,证人、鉴定人等只需回答是或不是,对反询问中提到的事项没有机会进行补充或解释,而再主询问就是给他们进行补充或解释的机会。为了保障交叉询问的效率,再主询问的内容限于反询问中出现的事项,未经审判人员允许,不得提出新的问题。(四)再反询问(recross—examination)再次反询问的目的在于对于证人的再次主询问中作出的解释、澄清或者回应进行质疑,以削弱他方证人的可信度和证言的证明力。以上交叉询问的四个环节可以根据案件和证人的不同情况反复进行若干次,也可以进行其中一个或几个环节,直到对方不再针对证人提出新的问题。通过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充分阐释自己对案情的观点,展示己方证据,证明己方观点的合理性,控制着人证调查的主要程序。二.交叉询问的保障控辩平等A律师帮助B证据开示C证人出庭D证言真实E效率保障F三.交叉询问的评价交叉询问有很多优越性,尤其是澄清案情细节方面,而且高超的盘问技巧在询问专家证人的比较上,能显示出双方专家意见的强弱,协助陪审团加深理解,这是靠书面意见不能做到的。但是交叉询问的主要作用是检验证人证言的真伪,这一功能的发挥主要取决于检察官和大律师的素质、法官和陪审团的素质以及证人的素质。换言之,人为的制度的运行状况优劣取决于推动制度进行的人的素质,原本是寻求事实真相的制度往往变成了问答双方智斗的游戏,如果裁判方的素质偏低,最后的裁判结果很容易被控辩双方声情并茂的法庭表演所欺骗,而最终的结果是事实真相被歪曲而导致冤假错案。职权主义国家的交叉询问规则PartTwo以德国为例,德国刑事诉讼立法借鉴了英美国家交叉询问制度,德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询问主体及对象、交叉询问的顺序,明确了法庭可依职权询问,确立了询问禁止规则、异议规则。但由于德国实行职权主义,无法处理跨文化制度移植与传统国家观念和诉讼构造的矛盾,交叉询问已经变成“文献中”的词语,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以英美法为蓝本所规定的交叉询问几乎无用武之地。在实务过程中从来没有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同时提出使用交叉询问的申请。实践中刑事审判对人证的调查方式形成了由法官主导庭审的轮替发问模式,先由法官发问,然后由控辩双方轮流发问,最后由法官补充发问,如此将德国立法中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立法建立的单纯由控辩双方交互诘问制度架空。职权主义国家对当事人主义国家交叉询问规则的借鉴并不是仅靠立法能够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我国在借鉴和重构庭审交叉询问制度时必须思考的问题。混合主义国家的交叉询问规则PartThree日本庭审实践中广泛使用英美法系国家的交叉询问规则,日本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交叉询问的主体及对象,规定明确了法庭依职权询问,法官有权根据庭审实际情况变更证人询问顺序,明确了异议规则,设定异议及声明程序,详细规定异议时间、法庭决定、异议效力等。刑事诉讼规则确立了询问禁止规则,刑事诉讼规则对诱导性发问作了规定,即主询问原则上禁止诱导发问,但有7种除外情形;反询问可以诱导发问。日本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卷证移送制度及类似小陪审团的裁判员制度,是日本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规定了的交叉询问的相关配套措施以此保证交叉询问的有效适用。因此,要借鉴和重构我国的庭审交叉询问制度时不仅要从立法上入手,更主要的是还要考虑相关配套措施和制度,否则会和德国一样变成空有条文的空中楼阁。我国交叉询问规则现状和相关改进的思考PartFour一.现状我国大陆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解释中对交叉询问的基本框架与构造做了规定。交叉询问制度的立法现状主要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证的调查上。2012年修订后的刑诉法中对人证调查规定主要体现在第59条、第186条和第189条,高法解释第198条至217条对庭审中的人证调查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高检规则第也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人证进行调查做了具体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设定了交叉询问制度的适用范围,为除简易程序外的普通程序,明确了交叉询问的主体为控诉方(公诉人及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方(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交叉询问的对象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交叉询问的顺序为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确定了交叉询问的基本形式、程序和适用的初步技术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交叉询问的适用范围有限、交叉询问的程序性不强、不当询问现象突出、职权询问色彩浓厚等问题。究其原因,是传统的诉讼理念、非对抗式的诉讼文化与交叉询问配套制度缺乏综合影响的结果。二.评价第一,与英美法系国家典型的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格局不同,我国交叉询问多元的主体使得交叉询问的整个程序异常复杂;第二,交叉询问规则过于粗疏简陋,具体规则缺位。这种立法状况极易导致交叉询问的无序性,使得庭审拖沓冗长,大大降低诉讼效率;第三,一律禁止诱导性提问的方式过于绝对,简单“一刀切”,将使交叉询问中最关键的反询问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第四,法官在我国刑事庭审过程中一直处于中心位置,在交叉询问中的干预过多,呈现出交叉询问制与法官职权审问制并存特点,阻碍了交叉询问规则的有效运行。三.改进的简单思考0102完善交叉询问制度自身的制度设计完善程序和制度的配套和保障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