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一章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经济法主讲教师:马红艳课时分配:第一章经济法总论4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8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5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6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8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4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5第8章合同法律制度10第9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2教材及参考书:教材: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参考书:(1)马洪主编,《经济法概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2)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律概论》,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3)吴建斌编著,《经济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4)刘天善、张力主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重点与难点:1.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2.掌握法律行为和代理;3.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4.熟悉经济法的渊源;5.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6.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实施的概念。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一、外国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最早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首次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但其调整范围仅限于分配领域。2、1843年,,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加以论述,但其简单化、理想化的超现实的分配思想,不具有现代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意义。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如东在其《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指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他所指的经济法更接近现代经济法。4、1916年,德国法学家海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这就从较深层次上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5、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这时经济法的概念才有了较为完整的含义。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经济法是国家调节、干预经济的法律。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调节、干预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类关系可以称为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3、“一定范围”的限制语,是为了说明经济法不是包揽一切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4、经济法是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这就表明经济法不是一部法典,而是一种法律体系。二、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市场主体关系这里所指的是狭义的市场主体,即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时,在法律上享有的主体资格。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二)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方面所涉及的关系。(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指国家从长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四)社会分配调整关系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法规:①行政法规:国务院②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4规章: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6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协定三、经济法的渊源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基本含义是:(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义务主体。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作为经济规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即必须具备一定主体资格,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1)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2)依法成立的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否则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3)未取得主体资格的不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二)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机关。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国际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2、企业。经济组织是指拥有独立资产,以盈利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备一定组织机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性活动的经济实体。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公司和非法人企业。它是市场最主要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广泛的主体。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二)范围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4、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经济组织内部担负一定经济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与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则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5、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经济权利指经济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即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享有经济权利的主体可以凭借这种权利资格,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独立自主的决定或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支配一定的财产,以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2、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权利,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特定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或保证自己的利益和要求。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一章经济法总论3、经济法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经济权利主要有:(1)所有权是指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立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所有着对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一发处分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企业机构设置、人事、劳动等方面的管理权利。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权利主要有:(4)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或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包括:经济决策权、资源配置权、经济许可权、经济调节权、经济监督权等等。(5)债权是指按照合同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对方当事人(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6)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者集体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二)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包含三层含义:1、义务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的。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以下几类:1、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和支配的,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2、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3、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五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关系是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主体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经济法律规范即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2、经济法主体即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3、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1)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绝对事件—自然现象相对事件—社会事件(2)行为是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按其性质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注意: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成为事实构成。如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第三节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一、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解释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解释2】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第三节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章经济法总论【解释3】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三节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章经济法总论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包括:行为、事件。(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第三节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章经济法总论3.无效的民事行为(重点)(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三节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章经济法总论【解释1】注意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解释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解释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三节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章经济法总论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点)【解释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解释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节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界定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显失公平的。第三节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章经济法总论(2)撤销权的时效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

1 / 7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