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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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第1页共5页股权代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1年1月11日在福州签订甲方:张三住所地:乙方:李四住所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内容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XX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1.2XX公司基本情况XX公司于2001年月日在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注册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除本协议涉及代持股权外的持股情况为: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占占XX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占占XX公司注册资本的20%.第二条委托权限2.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XX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及利润、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XX公股权代持协议第2页共5页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者,对XX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3.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3.3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3.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权及其股东权益。4.2作为XX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XX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4.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股权代持协议第3页共5页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4.4在甲方拟向XX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权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报酬5.1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按第()项计取报酬:(1)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2)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报酬为人民币元,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同时支付50%报酬,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甲方支付剩余50%报酬。第六条委托持股期间6.1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第七条违约条款7.1甲方迟延支付委托持股报酬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7.2如因乙方自身债务原因等个人原因,导致本协议的代持股权被司法机关及/或侦查部门查封的,乙方应当在代持股权被司法机关及/或侦查部门查封、处置之日起十五天日内予以解决。如最终代持股权因乙方个人原因司法机关及/或侦查部门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抵债、变卖)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损失,损失按双方共同确认代持股权的价值即人民币万元确定。7.3乙方违反本协议承诺、保证、责任、义务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权代持协议第4页共5页第八条担保8.1为保证协议的全面履行,担保人自愿为乙方提供连带担保。担保范围为乙方对甲方应承担的全部义务,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第九条保密条款9.1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9.2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0.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送达11.1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方式,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或挂号信的方式发至本协议首部所列的地址。以专人送达或传真发送的通知,在送达或成功发送后第二个工作日生效;以挂号信发出的通知,在发出后第五个工作日生效。第十二条其他事项12.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面)股权代持协议第5页共5页(本页无正文,为与《股权代持协议》签署页面)甲方:张三乙方:李四担保人(签署担保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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