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沟煤矿供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吕沟煤矿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全国供用电规则》及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沟煤矿。第三条本矿对平地、井下所使用范围内的供电设施及供用电秩序进行管理。机电科具体负责对矿井各单位的供用电管理。第四条外供电用户必须签订用电协议。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矿应遵照总体供电规划,编制供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公司批准,由机电科组织实施。供电建设项目要有实际性、可行性。第六条新进供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建设项目施工应由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竣工后,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项目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订标准的,应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第九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应向专业公司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变配电装置的全部设计图纸。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电气设计说明(二)用电负荷分布图(三)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五)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六)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远运和计量装置的方式(七)双电源用户有低自投的,应提供配电室平面布置图和自动投切的接线图(八)新建居民区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应提供小区平面图、负荷资料、变配电室或开闭站的土建及电气装置全部设计图纸(九)有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非线性负荷的用户,应提供消除电网公害的技术措施及有关设计资料(十)低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户,还应提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矿机电科收到上述材料后七日内,向用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专业公司审查同意的,用户即可组织施工。未经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查意见修改设计而进行施工的,其不良后果由用户自负。用户如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行送审。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用户新装用电,应向机电科办理用电申请手续。用户应在与专业公司就供电可靠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达成原则性协议后,根据协议进行工程设计。增加用电的用户也应向专业公司办理相应的用电申请手续。第十二条机电科受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其主要内容有:(一)受理用户的新装、增容和接电的申请;(二)与用户协商供电方式,并商定供电方案;(三)对用户组织实施的供电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四)与用户签订有关用电合同;(五)装设电度计量装置和办理接电事宜;第十三条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公司交纳贴费。第十四条外用户办理减容、暂停用电的,应按矿有关条款办理。第十五条用户迁移用电地址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变更或停止用电,应事先向矿以书面写出用电申请,由矿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标准,供电频率为交流50HZ;供电额定电压低压供电:单相为220V,三相为380V;高压供电为10KV、35KV、110KV。矿对外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本着供电的安全、经济原则,根据电网规划、用电性质、容量、供电方式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与用户协商确定。第十七条用户变压器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矿原则以6KV线路,供电设施由用户自行解决。第十八条矿不得以变电站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第十九条外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的,矿通过公司同意可根据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保安、备用电源应由用户自备:(一)在电力系统瓦解时,仍需保证供电的;(二)用户自备保安、备用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经济合理的。第二十条矿对基建工地其他临时性用电单位,可供给临时性电源。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对外转供,也不得将临时供电设施转让给其他用户。临时性用户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矿对临时用电不办理减容、暂停用电、变更户名、迁移用电地址等变更用电事宜。第二十一条外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转供用电。第二十二条分期建设项目,应按最终用电容量确定合理的供电方案分期进行实施。第二十三条无功补偿和功率因数应符合《全国供用电规则天津地区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第二十四条对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有高效人谐波负荷的管理应依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受电端电压变动幅度,应依照验国供用电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变电所不得无故停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检查修需停电的,检修单位负责人提前与矿调度室联系,得到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停电检修。第二十六条外用户应按规程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用户的电气设备危及人和央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第二十七条用户如确需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报机电科批准,由机电科备案,采取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对外供电要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有关措施依照矿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矿对电力用户可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户不得拒绝。矿和对外用户都应执行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力装置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三十条负荷较大开停对电网有影响的设备,可暂时停止对外供电,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第三十一条搞好节约用电工作,加强生产场所、公共场所家属区等供电管理,严禁生活区使用大功率电器、照明做饭,生产地点安装使用电耗低、效率高的设备产品。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对35KV线路每月巡视检查一次,东、西风井6KV架空线路每月检查二次,矿区生产场地380V动力线路及设施,每月检查一次,矿井生产供电高压线路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检查,发现不安隐患及时处理解决,保证矿井线路安全供电。第三十三条供电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矿与用户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按下列原则确定:(一)矿变电所高压6KV——井下六号中央变电所——各采区变电所供电线路由机电车间管理。(二)低压电缆供电的,以变电站低压出线开关下口为分界点——各动力生产地点。由机电车间管理,各采区变电所——各生产地点,由各区队负责管理。第三十四条在35KV和矿6KV在供电线路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打桩施工、建造临时和永久设施;不得在电缆线路中种植排木。第三十五条架空供电线路防护范围内不得搭设各类临时构架及建造房屋;不得在线路上使用吊车作业;不得在架空线路下建房及建设临时工棚等;不得擅自在供电线杆上搭接通讯线路及共他临时设施。架空供电线路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取土挖沟施工。如特殊原因需要施工时,应报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和领导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方可施工。第三十六条计量表计的安装由矿机电科负责,用户可委托机电科安装。安装的,表共计二次线截面、PT、CT的选用应符合规定规程要求,用户不得任意改动和打开铅封。如出现问题,应由机电科负责修复。擅自改动拆装表计的用户,一经发现,按计量处罚规定执行。第五章费用管理第三十七条矿机电科按照电价分类,对用户不同受电点和不同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计量电度表。难以分类电度表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十八条计量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开启等均由机电科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三十九条装设在35KV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35KV及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第四十条计费电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如未装在分界处,由计费电表至产权分界点所发生变压器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该段产权所有者负担。对使用高压供电用户,应在高压侧计量。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低压侧计量,但应加计线变损。第四十一条矿区、家属、各区队、外用户照明用电应安装电度表,每月底按实际用电量交费。不得拖延隔月。第四十二条专业公司按照水电部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规定安装计费电度表,用户对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应负责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户因故需要移动表位的,应承担相关费用。第四十三条用户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的,机电科应予办理,并预收校验费。校验结果应及时通知用户。经校验合格者,不退校验费,不合格者,应退还校验费。用户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要求各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级有关部门参加处理,用户要求校验自备分表,专业公司应予校验,并收取相应费用。第四十四条计费电度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的,依照《全国供用电规则》中有产规定处理。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造成的计量错误,按《全国供电规则》中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户应按机电科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并可视金额和延迟时间情况停止供电,滞纳金缴纳办法按《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矿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者,按实际使用日期补收其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款,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三个月计算。(二)电力用户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并处以每千瓦(千伏安)二十元的罚款,同时要求拆除私增设备。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三)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者,应追补电费,并处以每千瓦(千伏安)二十元的罚款,同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四)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专业公司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者,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五)自行引入备用电源者,应立即拆除,并按其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千伏安)五十元的罚款。第四十七条机电科可以对有下列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之一者,予以罅,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造成供电设施损害的,可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50%处以罚款。(一)向供电设施抛掷异特的。(二)因挖掘、打桩、顶管、爆炸等毁坏供电设施的。(三)违反《电力线路防护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建筑、堆积物品,种植树木等。(四)拆毁供电设施,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标志和标志牌。(五)未经批准在电力线路设备上连通电器设施、或者架设电力、通讯、电视线路以及其他设施的。第四十八条对盗窃、破坏供电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因外力破坏供电设施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人身财产、财产损失的,由肇事者负责赔偿。第五十条因过失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肇事者负责赔偿。第五十一条因供电方或用户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吕沟煤矿。吕沟煤矿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