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国视野下宪法制度与实践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主讲人:赵书亚1、什么是宪法?为什么要宪法?2、中国宪法与宪政的发展历程。3、对当前中国宪法的思考。本讲内容中国宪法一览表年代朝代名称条文备注1908、8、27清朝《钦定宪法大纲》正文14项附9项1911、11、3清朝《重大信条十九条》19条1912、3、11民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7章56条资产阶级性质1913、10拟订民国《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1章113条[天坛宪草]1914、5、1民国《中华民国约法》10章68条“袁记约法”1923、10、10民国《中华民国宪法》13章114条[贿选宪法]1925、12拟订民国《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4章160条段祺瑞执政1931、5、12民国《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8章89条1936、5、1民国《中华民国宪法》[草案]8章148条[五五宪草]1946、12、25民国《中华民国宪法》14章175条1949、9、29共和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序言、7章60条1954、9、20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54宪法序言、4章106条1975、1、17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75宪法序言、4章30条1978、3、5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78宪法序言、4章60条1982、12、4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宪法序言、4章138条什么是宪法:古代的涵义1、中外古代“宪法”的表述:《国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管子》:有一体之法,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颁布的国王与教会的法令称为《克拉伦敦宪法》。解:宪法表示的是一般法律规则。大清律什么是宪法:现代的含义《布莱克法律辞典》:一国的组织法或根本法,可以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旨在规定政府的特征和组成,提出国家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调整、分配和限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以及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1、宪法的性质:是国家的组织法;2、宪法的形式:成文或不成文;3、宪法的作用:规定政府的组织、原则、职能以及权力范围。什么是宪法:理解的维度1、时间:宪法是现代社会的产物。2、性质:对国家的权力做出限制,对人民的权利进行保护。3、功能:宪法是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总体设计。宪法是人类自我进步的写照7新中国宪法发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特点:1、宪法性质的转换: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性质的转换。2、宪法目标的转换:从资产阶级共和国向社会主义国家转换。3、宪法基础的形式转换:从以民族资产阶级为主导向以工农群众为主导转换。意义:1、中国宪政发展方向的调整和探索2、开始了探索民主、人权和法治等政治发展的主题的新方式。民定宪法的尝试8现行宪政的基本结构:序言+4章共138条款1、序言:确立国家建立的合法性基础,表述国家指导思想、建立的目标、领导力量、依靠力量等。2、总纲:明确国家的性质,国家权力的归属,国家政体以及国家组织原则等,明确了国家建立的经济基础以及宪法的地位等。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4、国家机构:规定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主席等的职权、任期、以及产生方式等。5、国旗、国徽、首都等,规定了国家的象征体系。9宪法的修改第一次修正:1988年1、背景:2、主要修正内容:第十一条: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二次修正:1993年主要加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等论述。郭忠华10•第三次修正:1999年•主要加入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内容。•第四次修正:2004年•主要加入了“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宪法的修改11宪法的修改:总结1、经济制度上: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从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体制——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现代政治色彩日益强化:革命色彩弱化,日益向宪法原理靠拢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3)“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4)把“反革命罪”改为“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3、指导思想上:从教条式理解向实用式理解的转化1)1999年,邓小平理论加入宪法;2)2004年,“三个代表”加入宪法人人民宪法人权:生命财产自由平等国家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劳动权受教育权生命权经济自由自由权社会权公民选民生存权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社会保障权其他其他国家宪法与人类生活出生(国籍的取得)上学(受教育权利与义务)当兵(服兵役义务)精神生活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精神生活皈依宗教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宗教信仰自由)(科研自由)(艺术自由)政治生活参加选举担任公职监督政府……(选举权被选举权结社自由监督权言论自由……)经济生活工作自己创业纳税失业救济……(劳动权经济自由纳税义务社会保障权生存权)宪法是什么?违宪审查与宪法实践•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一国中最根本的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宪法学的实践性:宪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青岛考生诉教育部案•乙肝歧视案•学生的宪法权利青岛考生诉教育部案(一)•2001年8月22日,山东青岛三名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代理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起诉教育部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二)•青岛市三考生由于未能达到山东省当年的重点大学的分数线,而不能就读重点大学。从当年全国各省的重点分数线来看,山东省的重点分数线明显高于全国绝大多数省份,不仅高于西部等经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省、自治区,也明显高于北京、上海等教育水平高的地区。(三)•考生以教育部划定的各地分数线不统一,所为行政行为不能平等对待考生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在诉状中起诉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向被告提出司法建议书,督促被告今后避免作出类似违法行政行为。乙肝歧视案(一)•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二)•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三)•2004年4月2日,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但同时宣判,张先著诉讼请求中的原公务员职位已被占用,不具有可执行性,故依法不予支持。•(四)•2003年11月20日,浙江,由1611位公民签名的“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共寄出了五份,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法制办之外,还寄给了三个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蔡定剑。在5000余字的正文之后,建议书附录了1611位公民的签名和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以及十余万字的相关资料,共150多页。(五)•目前我国中央、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指出:“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乙肝歧视’实质上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多数人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存在会使整个单位或其他群体面临乙肝病毒的威胁,会造成传染,影响整体人身安全。必须指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不仅仅是社会舆论上的,更为严重的是以“维护公共利益”面目出现的规定或制度。也就是说大多数人不顾真实情况,故意放大“乙肝”病毒的不良后果,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制定只有利于自己的规定,对少数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置之不理。”•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们认为,医院体检过程中对于个人“大小三阳”等情况的检测结果应该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内的,未经同意不应该提供给其他人或机构。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了,司法实践中一般讲个人隐私权算做人格尊严的一种。•题外话,这个案子里最值得敬佩的是张先生本人。从诉讼结果上看张先生个人没有受益,相反据后续报道反应这次诉讼还使张先生的求职之路更为艰难。作为一个非法律界的普通人,肯挺身而出提起这样公益性质的行政诉讼,在中国法律史上书上一笔,造福后人,实在要有胆识和毅力的。孙志刚→•中国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1、2003年,俞江等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2、2010年1月,北大五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拆迁条例》;3、2010年3月,黑龙江籍公民刘杰上书吴邦国、贾庆林,建议本次全国人大会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我们每个人都要成为宪法实践的推动者美国宪法是美国立国的根本大法,自1788年生效以来,历经220年,总共通过了27条修正案。其中前十条,被称为“权利法案”,是在第一次国会上提出,1791年即经过四分之三的州批准而生效。而第27条修正案,也是在第一届国会上提出,却经过了203年,到1994年才得以正式批准生效。这个故事要从一份只得了个C的毕业论文说起。→格里高利•瓦特森(GregoryWatson)1982年在德克萨斯州立大学主修经济宪法实践与制度进步•我国的宪法学长期以来被看作是“理论法学”。•当宪法实践的“个案化”趋势出现时,传统的宪法理论缺乏理论准备。典型案例:齐玉苓案齐玉苓案(一)•齐玉苓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二)•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受教育权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三)•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