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兴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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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都格乡保兴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器材检查、维修、使用管理制度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安全设备设专人管理、检查、校验和维修,建立健全各种岗位安全责任制,将安全设备使用管理、检查、维护责任到人。二、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设备的检查、检测和维修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检查、检测和维修的资格,并持证上岗。四、设备要严格执行定期检查、检验和维修,其日常检查、维护由使用单位按照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完好标准等安全技术要求进行,确保性能良好、保护系统完善可靠和管理牌板齐全,并对维护、保养、检测的有关情况作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严禁安全设备带病运转或使用。五、职能管理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其完好率达到规定要求。六、职能管理部门要按照设备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规程规定,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安全设备、器材的性能进行试验或检测,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七、职能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及时编制设备的购置计划,参与安全设备、器材的选型、配套及技术改造工作。八、煤矿设备、器材的选型、配套及技术改造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具备煤矿安全标志等证件。九、有防爆要求的安全设备、器材要杜绝失爆。十、设备、器材的采购要由职能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严把安全、质量关。十一、检修的设备要由职能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本单位不能检查、检验、维修的设备,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检验或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十二、备用的设备及其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要符合规定,其保存要符合有关要求。十三、职能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的管理台帐,掌握设备、器材的使用、备用、损坏或消耗情况。做好事故记录、调查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十四、因使用不当造成事故或不起安全作用的,应进行分析并追究责任。十五、职能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国家或行业公布的被淘汰的安全设备、器材目录和其它资料,对淘汰的无使用价值的设备、器材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十六、安全设备、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十七、对违犯规定出现安全质量隐患或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安全奖惩实施细则》、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材料审批管理制度一、实行先批准后购买原则,各单位所需材料提前充分计划,在每月材料计划会议中提出,由参加计划会议人员审核批准。二、临时急用的材料,由工区领导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并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供应科购买。三、采购的材料实行谁使用谁签字,谁购买谁负责,验收后由供应科保管。四、各单位领用材料必须填写《材料领用单》,《材料领用单》必须填写领用单位、时间、品名、规格型号、单位、实发数量、单价和用途,并有分管领导签字,无分管领导签字不发放。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所有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使用)说明书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由区队主管技术人员(机电区班长)详细研究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制定出操作(使用)维护规程,组织操作工人、维修工学习熟悉后,才能交付使用。在使用初期,区队主管技术人员(机电区班长),应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及时向机电科反馈信息,各级管理人员监督。2、各种设备司机(包括运转、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所操作设备的性能与设备的保护设置情况,了解设备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故障与隐患,掌握设备的操作要点及出现故障后的应急处理措施,达到“应知”、“应会”要求,经考试合格,由企业或授权单位发证(国家有统一规定者,按规定办理)。3、设备司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或设备说明书中要求的操作步骤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4、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保养”的原则,各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并实行包机制。5、使用单位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标准》、《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等要求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6、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备用设备及配件必须时刻保待完好状态,随时能用,必要时区队对备用设备及配件可采用轮换使用办法。7、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8、加强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制度,做好换油记录。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卡片。9、机电设备严禁拆套使用,需拆套使用书面报机电副矿长同意,仓储中心登记台帐;紧急情况确需拆套时,必须经矿机电专业留守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2天必须补办手续,7日内补齐所有零部件。否则,对经办人罚款100~300元。机电设备验收前所有缺失的部件由使用单位负责,缺失部件按2倍价值处罚,并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调查出其它单位乱拆乱卸,按破坏安全设备处500元以上罚款并通报,仓储中心监督执行。10、各区队不准私自把设备配件改做它用,确需改用,必须经机电副矿长批准后,并书面通知机电科,否则当事人按“三违”处理并对主管队长处以600元罚款,各级管理人员监督执行。11、各区队设备实行租赁管理具体见《租赁管理制度》,各区队严禁私自占压设备、电缆和五小电器,要服从机电科、调度室、仓储中心调配。否则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各级管理人员监督执行。12、各单位对所领出的主要配件,要认真检查、核对,进行模拟或现场调试,切实达到备用效果,否则由矿进行分析处罚。13、矿井供电线路、通风、提升、排水、主变压器、主扇风机及主副井绞车电缆、下井电缆等,所属工区要根据其运行情况充分利用停产检修时间进行倒换运行,对备用设备、电缆精心检查、维护,切实达到备用效果并做好记录。矿用安全设备及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验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各单位生产安全设备及安全仪器仪表的检测检验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携带型氧气检测报警仪、便携式甲烷氧气两参数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甲烷断电仪、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矿用温度传感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粉尘采样器、矿用风速表等均属煤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第三条矿井主通风机、主副井提升绞车、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瓦斯抽放泵、制氮装置属煤矿生产安全设备。第四条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包括在用品检验和维修检验。对于在用安全仪器仪表必须依照检测检验规定和《检定规程》以及检验报告要求的周期及时送检;对于维修后或使用中因某种原因可能改变其安全性能和计量特性的安全仪器仪表,必须经检定、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第五条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验主要包含计量性能检定和安全性能检验。矿用机械式风速表等未涉及电气安全的仪表,应检测其计量性能,必须按检定周期,及时送经计量授权的机构进行计量检定。未经取得检测检验或计量检定合格的矿用风速表、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不得入井使用。对于通风安全监控设备及仪器、粉尘采样器、防突预测预报仪等的检测检验和计量检定的仪器仪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各类安全设备在安装投入使用之前,必须委托具备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技术性能测试,编制安全检验及性能测试报告。第七条在用中的安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主通风机每五年一次;主提升装置3年一次;主排水泵每年一次;主压风机每年一次;经技改或大修的设备必须进行一次检验方能投入使用。第八条各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负责组织落实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工作;合理安排检测各类安全设备及仪器仪表的使用和检验;检验必须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第九条安全设备、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验是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一项长期工作,矿井应加强管理,明确职能部门负责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应根据实际需要,配足与工作相适应的维修人员,负责安全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的保养、维修、调校和检测检验等工作,并根据安全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的维修需要,每年制定必要的维修备件计划。第十条矿井每年的安全费用中应有对安全设备及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验的费用计划,并保证所需经费。第十一条各矿必须设置专人,妥善保管安全设备及仪器仪表检验证书和有关资料,建立安全设备及仪器仪表的检验台帐,编制检验计划。第十二条安全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安全设备仪器仪表使用过程的管理;必须注重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的安全标志、检测检验标志的管理,防止损坏或丢失。严禁没有安全标志的安全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入井使用,严禁涂改检验标志。对于人为损坏安全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标识者,矿井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追查和处理。矿井通风部门必须结合安全仪器仪表的发放和维护,对各种标识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没有安全标志的安全仪器仪表入井使用;严禁涂改检验标志。第十三条安全仪器仪表送检前必须认真进行清理和维修,以提高检验合格率;对检验不合格的仪器仪表,应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返修并送检,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仪表入井使用。第十四条矿井机电和通风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分站、控制器、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实施安装前的安全性能检查。严禁未经安全性能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监控设备入井使用。井下安全监测传感器及其电源须经监控系统生产单位安全性能联合检验,任何未经联检合格的传感器不得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监测人员必须结合每天的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对井下在用监控设备及仪器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井下安全监控设备、仪器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加强安全仪器仪表的正常调校工作。每周采用新鲜空气和空气甲烷校准气样对崔化燃烧式瓦斯传感器、报警仪进行校准,其他监测传感器应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校准;每年瓦斯等级鉴定前,必须对矿用风速表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光干涉式瓦斯检测仪必须做好入井发放检查,发放检查或使用中对其计量特性有怀疑时,必须及时校准后方可继续使用;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仪,必须每二年送仪器生产厂家进行维修、检验和校准。第十六条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安全仪器仪表使用、保养和维修制度。对于送检合格的安全仪器仪表,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严禁擅自拆卸和调整;加强安全仪器仪表的维护和保养,防止因使用不当、维护不及时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保证其安全和计量性能。第十七条矿井机电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各类安全设备的检查、维护及检修,确保安全设备的完好状态。机电运输专业会议制度为使我矿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对机电设备的使用、保养、检修等情况进行及时总结、交流和协调,切实解决生产急需,以适应我矿“高产、高效”发展的需要,矿确定每月召开一次机电运输专业会议,有关规定如下:一、会议目的机电运输专业会议是专业性会议,主要是对全矿的机电运输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目的是统一思想、促进沟通、集思广益,提高执行力,切实解决生产急需。会议应遵循精简、高质、高效的原则。二、会议组织由机电技术部负责组织召开,由机电矿长主持。三、与会人员㈠分管机电的矿长助理、机电副总。㈡机电技术部相关管理、技术人员。㈢矿领导、安检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负责人及各部门相关负责人。㈣采掘、准备、运输工区、通防科单位负责人及机电副区长。㈤其它辅助工区(厂)、科技信息中心单位负责人、技术员。㈥物资采购科、物资管理科单位负责人。四、会议时间、地点㈠会议时间:每月8日下午4点。时间控制在50分钟以内。㈡会议地点:三楼会议室。㈢会议纳入例会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时,另行通知。五、主要议题㈠各单位对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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