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经委、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一条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接入系统装见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见附表。二、临时用电的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装见容量预交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相同。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三、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标准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四、地方电网供区,由各市、州物价局会同同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和省定收费标准相应安排。附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表二○○四年四月十一日附件:高可能性供电费用、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表1、架空供电线路用户受电电压等级0.38/0.22kV10kV35kV63kV110kV用户交纳费用27022017011090(元/千伏安、千瓦)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交纳费用(元/千伏安、千瓦)220160902、地下电缆供电线路用户受电电压等级0.38/0.22kV10kV35kV63kV110kV用户交纳费用(元/千伏安、千瓦)405330255165135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交纳费用(元/千伏安、千瓦)33024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