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与企业环境管理主要内容一、环境监察概述二、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及典型案例分析三、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一、环境监察概述(一)建设项目监察(二)排污申报登记与收费(三)污染源监察(四)生态监察(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六)行政处罚(七)环境管理指导(企业环境管理)(八)内部建设(信息化、档案管理、标准化等)(一)建设项目监察1、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环境影响评价是在长期环境保护实践中产生出来的一种科学方法或者说是一种技术手段,通过这种方法或者手段来预防或者减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这种方法或者手段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地改进、发展和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2、“三同时”制度和竣工环保验收的概念“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项目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后果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评法第三十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未办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后果立即责令停建,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报批、未重新报批、未重新审核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可处5-20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未办环境保护手续却已建成投产(或使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7年3月21日,法工委复〔2007〕2号)。应当“同时处罚,分别处罚,相应处罚”分别制作两份处罚决定书。一是针对建设单位未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依据《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二是针对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行为,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或水污染防治法第71条处5-50万罚款)施工期的“三同时”监察1、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是否办完,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是否完成2、建设项目开工后,要查他的施工红线是否与批准的位置一致,有无移动。3、查建设内容(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相比)有无变化,包括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设备和工艺、使用的原料有无重大改变。与申报相比有无瞒报、漏报、谎报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规定的环保措施是否落实,环保设施的资金安排、施工计划、设备定货是否到位。5、检查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或同时投产。6、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状况(扬尘、污水、噪声、震动、垃圾排放、生态保护等)。7、已进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查他有无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试生产期间的负荷是否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试生产时间是否超过3个月,排污浓度和总量是否符合要求。(二)排污申报登记与收费历史沿革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原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该要点首次提出向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第18条:“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根据规定收取排污”。1982年2月,《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21号文)《条例》的核心思想共设总则、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排污费的征收、排污费的使用、罚则和附则六章二十六条。实行总量收费贯彻“收支二条线”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主要方面(一)构建了排污收费制度体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实行以总量收费为主要特征的排污费征收方法1、扩大了征收对象《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均应当缴纳排污费。2、改革了征收方法为适应总量控制的要求,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排放水、气、固体污染物按照排污就收费;排放噪声污染按照超标声级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排放污水和废气实行总量多因子叠加收费,即将排污口排放的各种污染物量折合成为当量值,再将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合计计算排污费。简化排污费的计算,使排污收费标准归一化,避免了过去分散规定各污染因子的收费标准给排污收费标准的调整带来的困难。3、排污费征收实现5个转变:(1)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总体上实行“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对某些污染排放,如噪声污染仍采用超标收费。(2)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总量收费转变原则上以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收费。为与《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相衔接,对超标废水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加倍征收排污费。(3)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分别计算,叠加收费。考虑到污染因子较多,为突出重点,降低收费难度,可以规定对每一个排污口的收费因子不超过3个。(4)由低收费标准向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转变确定排污收费标准的目标,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分步实施。4、规定了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核定方法的优先顺序《条例》第九条对核定的方法作出了规定:具备监测条件的,应按照监测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可以采用物料衡算的方法进行核定。同时,第十条规定: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三)基本明确了以“属地征收”为原则的排污费征收体制排污费征收核定的权限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同时明确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定。具体的排污费核定、收缴权限应由省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上述原则作出规定。《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四)排污费资金管理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取消过渡帐户,由银行直接分别入库,解决不按规定的比例上缴和截留排污费的问题,排污费资金真正纳入预算,其使用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脱钩。排污费资金以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方式用于污染防治。环保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优先保证。(五)规范执法、强化责任、加强监督1、规范了排污费征收的程序2、强化法律责任(第21-25条)排污者: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环保局: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3、实行政务公开,加强审计、监察监督排污收费的基本原则排污即收费强制征收属地分级征收征收程序法定化征收时限固定政务公开上级强制补缴追征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减、免、缓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排污收费参与者:12种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条例19条第3款)政府部门--环保(部门/监察机构)、财政、价格、经贸审计机关排污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营运单位商业银行(14条)部门工作人员(25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第1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第5条)排污收费种类-4大类5种118项因子按污染介质分--4大类:水、气、声、危废按收费方法分--4种: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按污染因子分--118项:水污染因子69项(65项污染物,4个特征值)、气污染物45项、危险废物类型1项、噪声类型3项三、污染源监察污染源监察是环境监察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治理、污染事故、以及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的执法行为。污染源监察污染源监察的实质,是监督污染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检查企业项目建设、污染治理和排放等情况。通过环境监察,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诸如限期改正、经济处罚、排污收费、限期治理、责令关停、拆除设备等措施。督促企业自觉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主动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并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从而达到保护辖区内环境质量的目的。污染源监察主要内容(一)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情况;(二)限期治理进展情况;(三)污染物产生、排放及转移情况;(四)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和管理情况;(五)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情况;(六)缴纳排污费情况;(七)履行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八)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九)环境隐患及应急预案(十)污染减排、清洁生产及其他情况。一、企业环境管理的一般情况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有关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器材的型号和数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排污费“一般缴款书”回联;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及规章制度等。二、企业运行工况调查、污染隐患监察1.主要原辅料来源、数量、组成、性质、贮存等;2.工艺与设备的先进性,是否属淘汰、禁用之列;3.设备是否得到及时的维护;操作规程是否严格;4.工艺系统对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反应控制能力;5.工艺设备是否有跑、冒、滴、漏;6.事故应急处置装置的建设与完好情况7.企业生产规模、产品变动情况三、企业环境守法行为监察1、污染治理情况检查核实污染物处理量、处理率及处理达标率等有无违法行为、违章偷排、直接排污的行为核查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各类台帐情况污染处理设施管理维护运转实际状况2、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污染物产生与排放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环境危害等。3、污染物排放口监察:规范化建设、在线设备运转等。四、企业排污申报与排污许可证监察1、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监察是否持证排污;是否超证、超指标排污2、排污许可证制度运行情况监察排污申报登记的有效性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规划分配3、排污许可证的监察是否严格执行许可证的规定检查计量装置运行情况五、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监察1、收集信息并现场监察听取治理单位介绍情况;检查有关文件;检查治理进度。2、视情况处理正常:记录、登记;异常:针对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并向主管部门报告;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处罚建议书》上报。3、总结归档监察频次要求不同的污染源、不同的检查内容,有不同的频次要求: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检查,一年一次即可;工况调查,一般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一次即可;新建设项目、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情况,要求重点污染源一周一次,一般污染源一月一次。核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