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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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二○○三年十月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项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开办外汇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4、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正本);5、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1、保险公司应当经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2、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的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应当具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3、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保险公司(在特定地区经营保险业务),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4、内控和资金管理制度必须包括严格的授权、复核制度以及外1、审批程序:不在京的保险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合格的保险公司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所在地外汇局分局负责对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在京保险公司,可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对北京地区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2、外汇局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审核公司提交的证明文件。没有外汇资本金的,可以用购汇申请代替;缺少其他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公司补交。外汇局应当充分研究该公司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考察该公司业务经营、场所设备和工作人员情况,及时组织对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外汇管理知识考核。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人员包括:外汇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订外汇保险单、收取外汇保险费和核算外汇赔偿的业务操作人员;从事有关外汇资金收付、外汇报表编制和外汇资金运用的财务和会计人员。3、分局进行初审的时间要求:分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外汇管理知识考核工作,办理时限1个月。初审合格的,应及时将文件转报总局,为总局留有审核时间。上述审核时间从分局收到保险公司完整的申请材料当天开始。4、外汇局将在收到保险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完整文件后3个历及外汇局核发的从业知识考核文件;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7、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汇合规性审核等相关内容。5、在其他审核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没有外汇资本金的保险公司可同时向外汇局申请以人民币资本金购汇。6、保险公司提出外汇投资业务申请,应明确所申请的投资业务品种,如外汇拆借、买卖外币债券等。月内,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的保险公司。对不在京的保险公司,初审不合格的,由分局书面通知申请公司;审核不合格的,由总局书面通知分局,分局转告公司。5、总局批准公司外汇业务后,由分局转报的,以局发文回复分局,分局转发给公司;公司直接上报的,以局发文回复公司。6、保险公司收到批文后1个月内,持核准文件到总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局发证应加盖局章,并按照“IC(发证年份)(当年流水号)”的方式编写许可证号。如发放2002年第3张《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编号为“IC2002003”。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开办外汇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暂行规定》1、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4、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正本);5、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及外汇局核发的从1、保险公司应当经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2、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在全国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应当具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3、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在特定地区经营保险业务),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4、内控和资金管理制度必须包括严格的授权、复核制度以及外汇合规性审核等相关1、审批程序:不在京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合格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所在地外汇局分局负责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在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可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对北京地区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2、外汇局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审核公司提交的证明文件,缺少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公司补交。同时,外汇局应当充分研究该公司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考察该公司业务经营、场所设备和工作人员情况,并及时对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进行考核。3、分局进行初审的时间要求:分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审核工作并组织有关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工作,办理时限1个月。初审合格的,应及时将文件转报总局,为总局留有审核时间。上述审核时间从分局收到公司完整的申请材料当天开始。4、外汇局收到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完整文件后3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公司。对不在京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初审不合格的,由分局书面通知申请公司;审核不合格的,由总局书面通知分局,分局转告公司。业知识考核文件;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7、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内容。5、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外汇投资业务申请,应明确所申请的投资业务品种,如外汇拆借、买卖境外债券等。5、总局批准公司外汇业务后,由分局转报的,以局发文回复分局,分局转发给公司;公司直接上报的,以局发文回复公司。6、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收到核准文件后1个月内,持核准文件到总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局发证应加盖局章,并按照“IC(发证年份)(当年流水号)”的方式编写许可证号。如发放2002年第3张《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编号为“IC2002003”。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暂行规定》1、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出具的、授权其经营外汇业务和承诺其资金风险最后清偿的文件;2、开办外汇业务申请书(包括业务需求、人员配置、营业场所和设施等情况);3、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外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及外汇局核发的从业知识考核文件;1、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及该分支机构均经过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2、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已经获得外汇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3、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该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并对承诺其资金风险的最后清偿。4、内控和资金管理制度必须包括严格的授权、复核制度以及外汇合规性审核等相关内容。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外汇投资业务。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其上1、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最终核准部门,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初审和组织对有关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2、分支局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审核公司提交的证明文件,对没有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授权文件的,不予考虑其外汇业务申请;缺少其他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公司补交。同时,应当充分研究该公司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考察该公司业务经营、场所设备和工作人员情况,并及时对从业人员外汇管理知识进行考核。3、外汇局将在收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完整文件后3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公司。初审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外汇局书面通知申请公司;审核不合格的,由分局书面通知所在地外汇局,所在地外汇局转告公司。4、分局批准公司外汇业务后,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的,以局发文回复分局;公司直接上报的,以局发文回复公司。分局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后,应当在1个月内向总局报备。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收到核准文件后1个月内,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级公司现有的业务范围。持核准文件到所辖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分局发证,应加盖分局局章,并按照“(所属地区简称)IC(发证年份)(当年流水号)”的方式编写许可证号。如上海分局2002年发放第3张《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编号为“沪IC2002003”。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经营机构”)扩大外汇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暂行规定》1、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2、《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新增外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及外汇局核发的从业知识考核文件;5、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1、持有有效期内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2、对申请扩大的外汇业务的可行性、经营理念等具有充分详实的论证。3、对于新增外汇业务设计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4、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5、保险经营机构扩大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其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现有的业务范围。1、外汇局对保险经营机构扩大外汇业务的审核权限与保险经营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相同。2、保险经营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的审核程序与开办外汇业务申请的审核程序相同,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发证外汇局负责扩大业务的最终审核。有关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由原负责考核的外汇局进行。3、对扩大外汇业务申请的审核时间和通知方式与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审核时间和通知方式相同。4、对于经核准扩大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原发证外汇局应向其重新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发证程序和编号方式不变。5、分局批准保险经营机构扩大外汇业务后,应按季度向总局报备。6、保险经营机构在收到核准文件后1个月内,持核准文件、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核准其外汇业务的外汇局领取新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外汇局应当销毁旧证。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保险经营机构重新核准外汇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暂行规定》1、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2、近3年的外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审计报告;4、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1、保险经营机构遵守各项外汇管理法规,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各项管理信息,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接受外汇局检查。2、经营期内没有受到外汇局或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公司法人无刑事违法行为。3、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处罚部门认可其违规行为得到1、外汇局对保险经营机构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的审核权限与保险经营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相同。2、保险经营机构申请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的审核程序与其开办外汇业务申请的审核程序相同,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发证外汇局负责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的最终审核。3、对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申请的审核时间和通知方式不变。4、对于经核准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原发证外汇局应向其重新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发证程序和编号方式不变。复印件;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还需提供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改正、经济处罚已经完成。5、分局核准保险经营机构继续经营外汇业务后,应及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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