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劳动争议;(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以当事人的请求为据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受理通知书后,应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书及附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并随同发送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指定一至二名办案秘书。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相关的材料,同时提交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反请求申请书的,除被反请求人同意外不予受理。被反请求人应当在反请求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反请求答辩书;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约定或本规则规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推荐名单中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重新选定或者重新指定仲裁员后,仲裁开庭程序应当重新进行,但当事人一致明确表示已进行的仲裁开庭程序无须重新进行的除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争议案件;(三)国内争议案件。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无具体时间要求裁委员会或其分会受理案件后,应指定一名秘书局或秘书处的人员协助仲裁庭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手续已完备的,应将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三十日内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是否替换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并可以不说明理由。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以及披露事宜。替代的仲裁员选定或者指定后,由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管辖范围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时限人力配置答辩书提交时限反请求时限仲裁代理人仲裁员选定仲裁员回避及相关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