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第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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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国际人权宪章》评述《国际人权宪章》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国际人权宪章》是联合国人权保护体系中最基本的人权文件,也是现代国际人权法的核心。这些文件体现了全面的国际人权标准,是联合国促进、监督和保护人权活动的主要依据。这些文件成为后来联合国制定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决议等人权文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有五十多项联合国人权公约、宣言和几套国际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其他普遍公认的原则以其为启迪。第一节《国际人权宪章》产生的历史背景1946年2月,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68条的授权,成立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47年,由人权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起草委员会在美国举行了第一届会议,会议决定《国际人权宪章》由人权宣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公约及执行措施三部分组成,并相应设立了三个工作组:一个编写宣言,一个编写公约,一个编写执行措施。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第217A[Ⅲ]号决议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投弃权票的国家是:沙特阿拉伯、南非、前苏联、白俄罗斯、乌克兰、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12月10日这一天随后被宣布为“联合国人权日”。1951至1952年,第六届联合国大会经过冗长辩论,最后以微弱多数通过了一个制定两个单独的、各自具有不同实施机制的公约的决议。根据联合国大会的上述决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开始分别起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由于两公约是因公约起草者的分歧而从一个公约改分为两个公约的,因此,公约的某些内容是相同的,这也是联合国大会在关于制定两个公约的决议中提出的要求。两公约的共同之处表现在:第一,两公约有共同的序言。第二,两公约有一些共同的实质性条款。包括:均在第1条确认了民族/人民自决权;都包含有明确的不歧视条款;均在第3条申明了男女平等原则;都规定了限制性条款;都规定了克减条款。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以105票对0票通过两公约,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1976年1月3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生效,紧接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截止到2009年8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有160个缔约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164个缔约国。中国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批准该公约,2001年5月27日《公约》对中国生效。第二节《世界人权宣言》评述一、《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过程《宣言》的通过“在一个分裂的世界中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这是有组织的国际社会首次通过一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宣言。联合国的成员国都试图对《宣言》的起草工作施加影响,其动机有二:一是希望制定一项尽可能明确有力的人权宣言,以防止侵犯人权。二是虽然各国政府都确实主张人权,但它们还有其他的兴趣。有些国家对人权的关注显然是出于其他的政治目的——人权成为东西方进行意识形态斗争的武器。二、《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宣言》包括序言和30个条文,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宣言》的目的及指导思想(二)《宣言》的权利一览表《宣言》宣告了两个权利范畴:第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体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3条至第21条):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权(第3条),免为奴隶或免受奴役(第4条);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5条);法律面前的人格权(第6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第7条);在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第8条);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9条);公正审判权(第10条);无罪推定(第11条);罪刑法定和刑法不溯及既往(第11条);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干涉,荣誉和名誉不受攻击权(第12条);迁徙自由(第13条);寻求和享受庇护权(第14条);享有国籍的权利(第15条);婚嫁自由和建立家庭的权利(第16条);财产权(第17条);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18条);持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第19条);集会和结社自由(第20条);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第21条);参加本国公务及选举中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第21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22条至第27条):工作权(第23条);同工同酬(第23条);公正和合理的报酬(第23条);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第23条);休息和闲暇的权利(第24条);适当的生活水准(第25条);社会保障权(第25条);教育权(第26条);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第27条)。这些权利被称为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权利,《宣言》指出要“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来实现。同时,《宣言》也指出了实现这些权利的限度,即在何种程度上实现这些权利乃取决于每个国家的资源情况。(三)《宣言》的限制性条款《宣言》第29条和第30条就成为平衡个人权利之间、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必不可少的规定。《宣言》承认,它所宣布的权利不是绝对的,个人不但享有权利,而且负有义务,对权利做出限制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需的。三、《世界人权宣言》的性质由于《宣言》采用决议而非国际条约的形式,《宣言》对联合国会员国没有法律约束力。首先,尽管《宣言》在道义上的巨大力量毋庸置疑,但它毕竟只是联大的一项决议而不是国际条约,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仅是各国对于人权问题所提出的一个建议或所表示的期望而已。其次,《宣言》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取代,至少对两公约的当事国来说是这样,而这两项公约并不禁止保留。事实上,许多国家对两公约的许多条款都提出了保留,而国际习惯法规范或国际强行法规范是不允许保留的。最后,事实上,在《宣言》通过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对其30个条款中的许多条款的含义一直争论不休。四、《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意义、特点和局限性(一)《宣言》的历史意义《宣言》是对《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的权威性解释和具体化。《宣言》是第一个在国际法领域系统地提出保护和尊重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件,具有开创的意义。《宣言》是国际人权法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众多人权文件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基础。(二)《宣言》的特点•《宣言》的全新之处部分地在于它所主张的人权采用的是“HumanRights”而非“Rightsofman”。“HumanRights”强调的是“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人权。为此,《宣言》在制定过程中,力图克服各国的政治制度、哲学理念、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的多元差异及冲突,以便能为各国政府制定一个可供参照的对待其人民的普遍性标准。•《宣言》强调各项人权的密切关系。《宣言》是国际上第一个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普遍性的国际人权文件。《宣言》将传统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新出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人权规定在同一个文件中,这就形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人权体系•《宣言》宣示了个人与社会的密切关系。人权虽然以个人为中心,但是有赖于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宣言》内容的抽象性。为了使《宣言》能够获得世界各国人民和政府的广泛接受,《宣言》在技术上采取了极其抽象的方式,只是对各项人权给予原则性的规定,更详细的规定则俟后来以条约方式制定的人权公约予以具体化。(三)《宣言》的局限性首先,《宣言》的主要内容反映了西方国家的人权观。其次,《宣言》把人权仅仅看成是个人的权利,而忽视、回避集体人权。最后,《宣言》内涵的多元性和不确定性。小结:尽管《宣言》存在着上述缺陷,但它毕竟是第一个国际人权文书,并以抽象人道主义形式反映了世界人民反对战争,要求和平,反对殖民主义,争取人权,发展经济、政治、文化,改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强烈愿望,并为世界各国人民指出了努力方向和目标,而且它的局限性和缺陷通过后来的国际人权文书不断被克服和弥补,因此《宣言》仍不失为世界人民推进国际人权运动,改善世界人权状况的经典性文献。第三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述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概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共53条,包括序言和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1条,规定民族/人民自决权。第二部分从第2条到第5条,规定当事国的一般义务,如非歧视、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实施公约、补救义务、男女平等、国家克减权的行使及限制。第三部分共22条,从第6条到第27条,是《公约》的核心,列举了各项实质性的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第6条);免受酷刑(第7条);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第8条);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第9条);被剥夺自由的人应受到人道待遇和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权利(第10条);不因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第11条);迁徙和居住自由(第12条);禁止非法驱逐外侨(第13条);公正审判(第14条);罪刑法定(第15条);法律面前的人格权(第16条);私生活权和名誉权(第17条);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第18条);主张和表达自由(第19条);禁止战争宣传和鼓动种族仇视(第20条);和平集会权(第21条);结社自由(第22条);婚姻自由和家庭受保护的权利(第23条);儿童享受特别保护和拥有国籍的权利(第24条);参政议政权(第25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26条)和少数者权利(第27条)。第四部分共18条,规定国际执行和监督机制。第五部分共2条,规定了公约内容与《联合国宪章》和各专门机构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公约规定与国家经济主权之间的关系。第六部分共6条,涉及公约的批准、生效、修正、交存等程序事项。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特点(一)《公约》予以保障而《宣言》没有提到的权利1.人民自决权。2.少数者的权利。3.不因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4.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权利。(二)《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但《公约》没有包括的权利1.财产权。2.寻求和享有庇护权。3.国籍权。(三)“克减”条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人们通常把人权公约中这样的条款称为“克减条款”,缔约国根据这类条款减免条约义务的权利称为“克减权”。有关克减条款的规定,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区别于《世界人权宣言》的又一显著特征。•在《公约》中规定克减条款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存在着两种相反的观点:反对的观点认为,在人权公约中规定任何形式的对人权的克减都是不恰当的,它会为国家滥用权力侵犯人权大开方便之门,克减条款常常成为违反人权义务的政府为其不法行为辩解的理由。赞同的观点则认为,实施紧急状态是国际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从权利冲突的角度来看,在国家遇有公共危机,致使国家权利、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产生冲突时,为了克服危机,迅速恢复日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使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而暂时停止个人对某些权利的享有,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公约》对缔约国行使克减权规定了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第一,实施克减的前提是存在着紧急状态并威胁到“国家生命”。第二,克减的程度应以紧急状态的“严格需要”为限。第三,克减不得违反依国际法所负的其他义务。第四,禁止歧视。第五,禁止克减某些权利。第六,通报义务。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机制(一)人权事务委员会(二)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三)缔约国间的指控制度(四)个人申诉制度(一)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会由18名委员组成,他们必须是缔约国国民,由缔约国选举产生,以个人资格而不是以政府代表资格工作,具有崇高的道德声誉和人权方面公认的专长,具有法律经验,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中不得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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