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食品的管理功能性食品管理的一般原则我国在1996年就发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一、保健(功能)食品的审批(一)对保健(功能)食品的要求按照“办法”规定,保健食品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2、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3、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4、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5、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二)审查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目前,国家审批的保健食品有2种批号:卫食健字与国食健字。究竟这两种字号的区别在哪里?卫食健字和国食健字是保健食品在不同时期分别由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批准文号。卫食健字是国家卫生部2003年前期的批准号,自2004年国家成立了食品药品管理监督局后,卫食健字号一律要重新审批转为国食品健字号。根据2005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三)申请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1、保健食品申请表;2、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3、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4、保健功能评价报告;5、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6、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7、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8、国内外有关资料;9、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请申报资料项目:(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三)提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四)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六)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七)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原料和辅料的来源及使用的依据。(八)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九)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十)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十一)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十二)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包括:1、试验申请表;2、检验单位的检验受理通知书;3、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4、功能学试验报告;5、兴奋剂、违禁药物等检测报告(申报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功能的注册申请);6、功效成份检测报告;7、稳定性试验报告;8、卫生学试验报告;9、其他检验报告(如:原料鉴定报告、菌种毒力试验报告等)。(十三)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十四)其它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十五)两个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二、保健(功能)食品的生产经营(一)生产的审批与组织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XX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他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二)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1、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2、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3、贮藏方法;4、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5、保健食品批准文号;6、保健食品标志;7、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他标签内容。三、保健(功能)食品的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1、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2、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3、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的需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对工厂、从业人员及设备的要求1998年,我国卫生部颁布《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对生产功能性食品的企业人员、设施、原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与运输、品质和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做出规定。一、工厂设计和基础设施功能性食品厂的总体设计、厂房与设施的一般性设计、建筑和卫生设施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一)工厂设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的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规范和该类食品厂的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1、厂址选择要选择地势干燥、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区。厂区不应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卫生。厂区要远离有害场所。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有防护地带。2、布局要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下风向。3、给排水给排水系统应能适应生产需要,设施应合理有效,经常保持畅通,防止鼠类、昆虫通过排水管道潜入车间,防止水源污染。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的规定。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要时应采取净化设施达标后才可排放。净化和排放设施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主风向的上方。(二)设备与设施1、设备要求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设备、工具、管道表面要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设备设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布局合理,上、下工序衔接要紧凑。2、设施要求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其他厂房也要根据卫生要求进行。地面应平整、无裂隙、略高于道路路面,便于清扫和消毒。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的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以便洗刷、消毒。生产车间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要配备冷热水混合器,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设1个。必须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洁净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生产区、10万级区。10万级洁净级区,应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相应的净化空调设施。净化级别必须满足生产功能性食品对空气净化的需要。生产片剂、胶囊、丸剂以及不能在最后容器中灭菌的口服液等产品,应当采用10万级洁净厂房。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一)人员层次与结构功能性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生产的功能性食品相适应的具有食品科学、预防医学、药学、生物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主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并具有功能性食品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的经验。功能性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应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有能力对功能性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功能性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专职的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采购人员应掌握鉴别原料是否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法规教育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企业负责人及生产、品质管理部门负责人还应接受省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有关功能性食品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二)个人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者方可参加功能性食品生产。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先经过卫生培训教育,方可上岗。上岗时,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监控与品质管理一、生产过程的监控(一)原料功能性食品生产所需原料的购入、使用等应制定验收、贮存、使用、检验等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和质量应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企业标准相一致。采购原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索取有效的检验报告单,属食品新资源的原料需索取卫生部批准证书。以菌类经人工发酵制得的菌丝体,或菌丝体与发酵产物的混合物及微生态类原料,必须索取菌株鉴定报告、稳定性报告及菌株不含耐药因子的证明资料。以藻类、动物及动物组织器官等为原料的,必须索取品种鉴定报告。从动、植物中提取的单一有效物质或以生物、化学合成物为原料的,应索取该物质的理化性质及含量的检测报告。对于含有兴奋剂或激素的原料,应索取其含量检测报告。经放射性辐射的原料,应索取辐照剂量的有关资料。原料的运输工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应根据原料特点,配备相应的保温、冷藏、保鲜、防雨防尘等设施,以保证质量和卫生需要。运输过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车或同一容器混装。原料购进后对来源、规格、包装情况进行初步检查,按验收制度的规定填写入库账、卡,入库后应向质检部门申请取样检验。各种原料应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合格备用的原料还应按不同批次分开存放。不得将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料贮存在同一库内。对有温度、湿度及特殊要求的原料应按规定条件贮存,一般原料的贮存场所或仓库,地面应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应制定原料的贮存期,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对不合格或过期原料应加注标志并及早处理。以菌类经人工发酵制得的菌丝体或以微生态类为原料的产品,应严格控制菌株保存条件,菌种应定期筛选、纯化,必要时进行鉴定,防止杂菌污染、菌种退化和变异产毒。(二)操作规程工厂应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需符合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