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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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委信息系统升级(新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按照《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和建委自行调整资金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第三条项目验收包括系统初验、系统试运行、竣工验收三个环节。第四条信息中心项目负责人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后,信息中心综合部负责向市信息办提出项目投入使用申请,通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投入使用审查的项目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市财政部门方能安排其后续的运维费。第二章系统初验第五条项目开发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信息中心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附表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软件测试报告。(二)信息安全测评报告。(三)系统测试方案。(四)系统测试用例。(五)系统使用手册。(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文件。原则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其软件测试、信息安全测评以及其他需要的测试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并形成测评报告:(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在三级及以上的。(二)纳入全市重要信息系统目录的。(三)涉及核心业务、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跨部门业务协同、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第六条项目负责人经过初步验收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初验,并组织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开展信息系统使用测评,财务人员启动资金使用情况总结,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开展初步总结。第七条项目负责人督促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熟悉系统功能,经过培训后按照系统测试用例并结合业务实际需求开展测试,形成系统使用测试意见并签字。测试过程中,项目开发单位应当配合需求单位对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测试指导。信息系统使用人员重点测试内容包括:(一)信息系统功能是否符合需求规格说明书的业务流程和业务需求。(二)信息系统数据处理是否正确。(三)信息系统性能是否满足业务要求。(四)信息系统是否易于操作,并具较好的容错性。第八条项目开发单位按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测试意见对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并再次开展信息系统使用测试。对于有重大调整的项目,项目开发单位还应当再次组织软件测试和信息安全测评。第九条在项目满足项目合同约定、通过信息系统使用测试、经费使用符合财务规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主管领导、系统使用者代表、安全管理员、项目开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信息化专家召开项目初验评审会,相关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形成“项目初步验收意见”。通过初验后,对于初验中遗留的问题,开发单位要做好遗留问题记录并在试运行前完成系统调整。第三章系统试运行第十条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进入系统试运行环节,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需求单位应当确定试运行范围、设定试运行目标,制定各方协调机制和试运行计划,组织相关的业务人员开展试运行。开发单位应当制定系统维护方案、培训计划和培训教材。第十一条项目开发单位应当进行系统试运行环境准备,部署信息系统,开展业务人员系统使用培训,在试运行期间提供技术支持并跟踪系统试运行情况。(监理单位对试运行情况开展监理工作。)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协助系统试运行业务人员重点验证在真实的业务环境中,系统的稳定性和可用性,是否符合业务需求、业务流程要求、数据处理和存储要求,对于试运行期间出现的各项问题予以记录并提出系统改进意见,形成业务人员试运行反馈意见并签字确认。第十三条项目开发单位应当按照业务人员试运行反馈意见修改系统、完善系统功能、优化系统性能。项目建设单位再次组织业务人员开展试运行评价。第十四条项目达到试运行目标后,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系统试运行总结会,项目需求单位单位、项目开发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共同签字确认形成项目试运行评价意见。第四章竣工验收第十五条信息系统通过试运行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项目各方准备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包括:(一)项目负责人整理、编写的验收材料:1、立项批复。2、招投标文件。3、项目合同。4、系统使用测试意见。5、项目初步验收意见。6、业务人员试运行反馈意见。7、项目试运行评价意见。8、其他和项目建设单位有关的材料。(二)项目开发单位整理、编写的验收材料:1、需求规格说明书。2、项目验收技术规范。3、项目建设总结报告。4、软件测试报告。5、信息安全测评报告。6、项目建设技术方案。7、其他和项目开发单位有关的材料。(三)监理单位整理、编写的验收材料:1、项目监理总结报告。2、其他和监理单位有关的材料。(四)共同编写的验收材料:1、项目总结报告和初步决算报告。2、修改后的至少两年的信息系统保修方案。保修方案应当界定保修的内容,明确开发单位的保修责任、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两年的保修期限、保修方式、保修响应时间以及保修费用的承担方式。第三章验收内容第九条检查建设情况。主要检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责任书、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项目批复机构批准。第十条检查施工情况。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第十一条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第十二条检查档案资料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及有关档案,单项设计、施工、监理、集成、验收等技术档案,合同档案,各类标准、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档案资料。第十三条应用系统项目审查内容:(一)功能检查:对软件功能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二)项目管理审查:对项目计划、采用标准、需求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三)测试结果审查:对测试单位出具的项目测试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等进行审查;(四)技术文档检查:对项目开发单位交付的文档资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进行审查。文档资料主要包括:项目计划、需求分析、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代码编写标准、源程序代码(只提供电子文档)、测试方案、测试报告、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管理文档、系统和设备的配置参数、系统安装程序(只提供电子文档)、系统及设备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原始资料、系统和设备管理维护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应急方案、项目开发工作总结等。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后,即进入项目验收程序。信息中心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五条项目验收组分为专家组和项目组两种。专家组由外聘专家、信息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项目组主要由信息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人员组成,项目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合同或协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专家组进行验收;合同或协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组验收。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可依据合同分别进行单项验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第十七条项目验收组根据审查验收情况,召开评审论证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填写《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详见附表二),由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组组长根据验收表决情况签署验收意见。第十八条信息中心将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种文件资料及最终验收审批报告,归类整理并列出清单,送综合部规定归档保存。第五章验收结论第十九条竣工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未通过验收”。第二十条通过验收标准:完成所有建设内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或财政信息化相关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需要复议标准: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基本达到设计要求,但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验收:(一)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二)未达到设计要求;(三)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或财政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要求;(四)擅自修改设计目标和建设内容;(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第二十三条项目需要复议的,信息网络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单位,开发单位在1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四条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信息网络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单位,限期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分为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验收方式在信息办的项目立项批复中有明确说明。第十七条对于由信息中心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1、开发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方案,监理单位对验收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监理意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无监理单位的由信息中心和需求单位共同决定。2、开发单位验收申请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同时形成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项目负责人出具整改意见交承建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后再验收。3、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4、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负责人整理系统初步验收意见、系统试运行评价意见、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和项目总结报告,由综合部把材料上报给市京信委备案。第十八条对于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1、项目负责人准备好统初步验收意见、系统试运行评价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由综合部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组织竣工验收会申请。2、通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项目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会,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竣工验收会并形成相关各方签字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3、通过竣工验收后,信息中心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项目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第十九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共同完成《决算报告》,向市财政部门报备,综合部在北京市电子政务管理服务系统上填报验收结果、项目形成的信息化资产目录和服务商信用信息。第五章投入使用第二十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单位应当提出项目投入使用申请并提交信息系统运维方案与保修方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原保修方案进行修订完善;项目开发单位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运行维护方制定运维方案。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查后的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没有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其后续的运维费不予安排。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可以同时提出项目投入使用申请。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项目按照涉密信息系统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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