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食品评价——基本原理与方法1学习目标掌握保健食品评价的法规和标准掌握可以申请保健食品的产品掌握注册保健食品需要做的检查项目及程序了解保健食品毒理学评价了解保健食品功能评价了解保健食品的卫生学检验掌握保健食品注册相关程序及要求2一、相关管理法规和标准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15)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2013)卫生部:《《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2013)卫生部:《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15193.1-2014)SFDA:《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相关管理法规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相关管理法规和标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六)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包括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试验评价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菌种鉴定、菌种毒力等试验报告,以及涉及兴奋剂、违禁药物成分等检测报告;6《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审评涉及的试验和检验工作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选择的符合条件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7二、可以申请保健食品的产品(27种)(1)增强免疫力▲;(2)辅助降脂;(3)辅助降糖;(4)抗氧化;(5)辅助改善记忆力;(6)缓解视疲劳●;(7)促进排铅;(8)清咽功能;(9)辅助降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缓解体力疲劳▲;(13)提高缺氧耐受力▲;(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15)减肥功能;8(16)改善生长发育功能;(17)增加骨密度▲;(18)改善营养性贫血;(19)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20)祛痤疮●;(21)祛黄褐斑●;(22)改善皮肤水分●;(23)改善皮肤油分●;(24)通便功能;(25)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26)调节肠道菌群;(27)促进消化▲:只做动物实验;●:只做人体实验;其他项目人体实验和动物实验都要做9三、注册保健食品需要做的检验项目卫生学检测稳定性检测安全性检测功能学检查10《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五)卫生学检验指标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六)毒理学评价报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15193)规定;(七)安全性评估意见的内容、格式及结论应当符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检测机构及所承接的检测项目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名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3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营养与保健食品评价中心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复旦大学食品毒理与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同济大学医学院营养与保健食品研究所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南京公卫预防医学研究所南京医科大学营养与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所哈尔滨医科大学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同济医科大学山东大学卫生分析测试中心14国家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22家单位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及检验项目号检验机构名称注册检验项目范围011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动物试验(1、增强免疫力功能2、辅助降血脂功能3、辅助降血糖功能4、抗氧化功能5、辅助改善记忆功能6、促进排铅功能7、清咽功能8、辅助降血压功能9、改善睡眠功能10、促进泌乳功能11、缓解体力疲劳功能12、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13、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14、减肥功能15、改善生长发育功能16、增加骨密度功能17、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18、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19、调节肠道菌群功能20、促进消化功能21、通便功能22、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复核检验012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动物试验(1、增强免疫力功能2、辅助降血脂功能3、缓解体力疲劳功能4、调节肠道菌群功能能5、通便功能)、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1516(一)检验时限171819(二)卫生学检验(GB16740-2014)201.铅、砷、汞的限量2.微生物限量213.理化检测项目评估送检样品量22(三)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23毒理学检验送检样品要求:1、送检样品批号:应为三批卫生学检验样品中的任一批样品,同时毒理、功能、人体试验的批号要一致。2、送检样品数量:30天喂养样品数量=(推荐剂量÷60)×200×动物总重×饲养天数90天喂养样品数量=(推荐剂量÷60)×600×动物总重×饲养天数不足2kg按2kg送样。需要增加或减少毒理学试验项目时,适当增加或减少样品量。3、液体产品要求:可送定型产品或产品浓缩液,浓缩液应注明浓缩倍数、样品批次、密度。4、固体产品要求:样品应先粉碎,过100目筛;若是去辅料应注明去除何种辅料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5、酒类产品要求:可送定型产品或浓缩液,需要浓缩的样品,乙醇度低于15%(v/v)时,浓缩后要将乙醇度恢复至市售产品的浓度,乙醇度高于15%(v/v)时,浓缩后要将乙醇度调整至15%浓度。不需要浓缩的样品,送定型产品。同时还要提供产品的酒基。6、益生菌类产品:按保质期分批送样;需浓缩时,最好是提供经低温干燥浓缩的浓缩样品。7、含大豆蛋白、乳清蛋白产品:应提供30天喂养用量的去大豆蛋白、乳清蛋白样品。8、高膨胀度产品:应说明样品的膨胀系数。9、非水溶性产品:应说明合适的溶剂。10、推荐量较大的样品:如达到6克/日或12ml/日以上,已超过动物的灌胃量、饲料的掺入量,考虑推荐量的100倍用量设计问题,可提供去辅料或浓缩的样品,并提供一定数量的定型产品。毒理学试验常用的实验动物1.大鼠(Rattusnorvegcus)(常用,重要)哺乳纲啮齿目鼠科.食性广泛,寿命-3年,性成熟期2-3月,孕期30天,一年产仔4-7胎,(5-9只).哺乳期30天.饲养:安静、通风、18-25℃、湿度30-50%。长方铁丝笼、5只、雌雄分养。湿性蒸饼(豆饼、面粉、玉米粉、高粱粉、麸子、鱼粉、骨粉、酵母、饲养方法上午喂一次,30-35g。清洁水。262.小鼠(Masmusculus)(常用,重要)哺乳纲啮齿目鼠科,寿命2年,性成熟期雌:35-55天,雄:45-60天,孕期20-25天,一年产仔4-9胎,(2-1225-只).哺乳期30天.饲养:安静、通风、光线较暗、18-25℃、湿度50-60%。长方铁皮鼠盒、10只、雌雄分养。生长速度快、耗粮少、易捉香脆干饼(豆饼、面粉、玉米粉、高粱粉、麸子、鱼粉、骨粉、酵母、食盐等按比例烤制)饲养方法:上午喂一次,30-35g。清洁水。27功能食品的毒理学评价原理与方法对功能食品的毒理学评价是确保人群食用安全的前提严格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15193进行,主要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和生物物质以及上述过程中产生的和污染的有害物质、食物新资源及其成分和新资源食品。对于功能食品及功效成分必须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中规定的第一、二阶段的毒理学试验依据评判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三、四阶段的毒理学试验。若功能食品的原料选自普通食品原料或已批准的药食两用原料则不再进行试验。28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四个阶段与试验原则1.试验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包括经口急性毒性(LD50)和联合急性毒性。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短期喂养试验。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和代谢试验。亚慢性毒性:材料或其浸提液每天一次或多次给予后,在寿命期的一段时间内(不超过动物寿命期的10%,如大鼠一般不超过90天)引起的不良反应。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实验(包括致癌试验)292.试验原则功能食品特别是功效成分的毒理学评价原则:1)凡属我国创新的物质一般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遗传毒性或致癌性可能者或产量大、使用范围广、摄入机会多者,必须进行全部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2)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或类似物,则根据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结果判断是否需进行第四阶段的毒性试验。3)凡属已知的化学物质,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每人每日容许摄入量(ADI),同时又有资料证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304)食品新资源及其食品原则上应进行第一、二、三个阶段毒性试验,以及必要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应进行第四阶段试验。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或虽有但量甚少,不至构成对健康有害的物质,以及较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天然动植物(包括作为调料的天然动植物的粗提制品)可以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5)凡属毒理学资料比较完整,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日允许量或不需规定日允许量者,要求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一项致突变试验,首选Ames试验或小鼠骨髓微核试验。316.凡属有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批准使用,但世界卫生组织未公布日许量,或资料不完整者,在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后作初步评价,以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7.对于由天然植物制取的单一组分,高纯度的添加剂,凡属新产品需先进行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凡属国外已批准使用的,则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8.凡属尚无资料可查、国际组织未允许使用的,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32食品毒理学评价试验的目的与试验内容1.第一阶段的急性毒性试验目的:通过测定获得LD50(半致死剂量),了解受试物的毒性强度、性质和可能的靶器官,为进一步进行毒性试验的剂量和毒性判定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靶器官:化学物质被吸收后可随血流分布到全身各个组织器官,但其直接发挥作用的部位往往只限于一个或几个组织器官,这样的组织器官称为靶器官。试验内容:经口急性毒性(LD50)试验、联合急性毒性试验。33急性毒性试验结果的判定•如LD50剂量小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则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不再继续其他毒理学试验。•如大于10倍者,可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凡LD50在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左右时,应进行重复试验,或用另一种方法进行验证。342.第二阶段:1)遗传毒性试验2)传统致畸试验3)短期喂养试验3536目的:(1)遗传毒性试验对受试物的遗传毒性以及是否具有潜在致癌作用进行筛选。(2)传统致畸试验了解受试物对胎仔是否具有致畸作用。(3)短期喂养试验对只需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在急性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