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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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件2-2008年度秋季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012G参考文献以下文章已经作者授权,供中国精算师考试课程012G参考使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充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第四条经营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根据评估结果,准确提取和结转。第二章准备金种类第五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责任准备金。第六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第七条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第八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3第九条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第十条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第三章准备金提取方法第十一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三)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第十三条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第十四条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一)链梯法;(二)案均赔款法;(三)准备金进展法;(四)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第十五条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提取;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第十六条对含投资或储蓄成分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部分按照上述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贴现。第四章准备金的报告4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责任人负责准备金的提取工作。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报告的目的;(二)声明报告所采用的方法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三)对准备金提取的精算评估意见;(四)对准备金评估的详细说明;(五)对报告中特定术语及容易引起歧义概念的明确解释。第二十条对准备金评估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险种或类别的明确划分标准和名称;(二)险种或类别数据的完备性、准确性,并说明数据中存在的问题;(三)评估的精算方法和模型,如精算方法和模型与过去采用的方法和模型不一致,要说明改变的原因和对准备金结果的影响;(四)精算方法和模型所采用的重要假设及原因;(五)上一次准备金提取的精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六)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情况;(七)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险种的周期性、保险费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赔付率、费用率和退保率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八)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赔款案件数发生规律、结案规律、案均赔款变化规律、承保实务、理赔实务、分保安排和额外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变化情况。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业务险种或类别提取准备金,并分别按再保前、再保后报告准备金提取结果。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5保监产险〔2004〕1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了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控制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精算工作。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司精算意见。二、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1、中国精算师,或通过中国准精算师资格部分课程考试(包括数学基础Ⅰ、数学基础Ⅱ、复利数学、风险理论、非寿险精算数学与实务),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2、从事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有住所;4、无违法犯罪记录;5、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每年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但累计担任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1、获得国外精算专业资格;2、从事财产保险(再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有住所或固定办公场所;64、无违法犯罪记录;5、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三、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精算责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二)精算责任人身份证明;(三)精算责任人职业资格证明;(四)精算责任人工作履历;(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四、保险公司与精算责任人解除聘用关系时,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原因。五、精算责任人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报告签署精算意见,出具精算声明书:(一)保险产品的费率报告;(二)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三)偿付能力报告;(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精算责任人应当恪尽职守,根据专业知识,依据谨慎性标准,保证上述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精算结果准确合理。六、精算责任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取消其精算责任人资格。七、各公司应加强对精算人员的培养,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发挥精算人员的作用,尊重精算人员提出的专业意见;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精算人员在发表精算意见前获得所必需的充分信息。八、中国保监会负责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考试工作,相关时间与地点以中7国保监会公告为准。附件:精算声明书二ΟΟ四年二月四日附件:精算声明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人已恪尽对XX保险公司XX报告精算审核的职责,确认该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精算结果准确合理。精算责任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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