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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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家利用各种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性行为和性关系的过程。特点:规范性、动态性、强制性、普遍性、可预测性、多样性什么是性法律调整?性法律调整的手段[性的刑事法律调整]——以“刑法”为依据——调整对象:性权力、性健康——范围窄、处罚严厉、具有动态性[性的民事法律调整]——以“民事法律”为依据(独立法规或某些法规中的条文)——调整对象:性行为、性关系(包括合法的、违法的)——范围广、复杂——处理的多样性[性的行政法律调整]——以“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调整对象:对社会危害较小的性行为、性关系——范围广、内容丰富——包括:文化、公安、司法、卫生等调控1)色情(pornography)妓女生活的书籍、图画、雕像、电影、电视、表演等。2)淫秽(obscenity)触犯公共礼仪感和道德感的东西。通常把色情和淫秽联系在一起。文化行政调整3)淫秽出版物: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它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它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4)色情出版物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淫秽出版物”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它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5)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即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欲、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出版物;是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是具有下列内容之一,低级庸欲,妨害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公开展示或阅读会对普通空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甚至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出版物:——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着力表现生殖器官,会使青少年产生不健康意识的;——宣传性开放、性自由观念的;——具体描写腐化堕落行为,足以导致青少年仿效的——具体描写强奸、通奸、淫乱、卖淫细节的;——具体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令普通人厌恶的——其他刊载有猥亵情节,令普通人厌恶或难以忍受的”。性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并与性行为和性关系有关的犯罪行为,简称“性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常符合下列条件:——有违反刑法的行为——有违反法律的故意或者过失——有法律规定的身份性犯罪的定义和特点性犯罪的类型直接的性犯罪:强奸、奸淫幼女罪间接的性犯罪:制作、出版、复制、贩卖、传播或走私淫秽物品罪。混合的性犯罪:聚众淫乱罪性犯罪行为的种类一、侵犯人身的性犯罪[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根据新刑法的规定,进行强奸犯罪的性犯罪人,只能是年满14周岁的男性;而强奸罪的被害人只能是年满14周岁的少女和年满18周岁的妇女。在认定强奸罪方面,应该注意下列几个问题:-奸淫呆傻或者患精神病的妇女。-强奸与通奸。-“抢亲”与强奸。-恋爱中的性行为与强奸。-女性是否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性交的行为。我国新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在认定奸淫幼女罪时,应该注意下列问题:-奸淫幼女罪的既遂问题-未成年人交往中的性行为与强奸-男青少年与染有性乱恶习的幼女的性行为-恋爱中与早熟幼女的性行为-女性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嫖宿幼女罪]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特殊对象:不满十四周岁及卖淫的幼女—嫖宿是指以交付嫖资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严重的行为。[猥亵儿童罪]指为了追求性刺激和性满足而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的行为。[重婚罪]是指已经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性犯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三、其他性犯罪走私淫秽物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寻衅滋事罪盗窃侮辱尸体罪人类性行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恰当的不恰当的消极作用积极作用性违规行为、性违法行为、性犯罪行为1、定义:指违反重要的性社会规范的行为。性社会规范是指社会生活中与性行为和性关系有关的社会准则。主要表现形式有:性风俗习惯(择婚禁忌、议婚禁忌)性道德规范(道德准则的总和)性宗教规范(神秘化的规范)性法律规范(国家立法机关确认的规范)【性越轨行为】2、特点:违规性:主要是违反性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不成文的社会规范。相对性:指这类行为只有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才构成的特性。非社会性:指此类行为往往不被社会接受的特性。[同居行为]指没有婚姻关系的人在一起居住生活的行为。特征:——同居者过一种家庭式的生活——同居者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同居者之间无婚姻关系——同居生活主要以性行为和性关系为纽带——同居生活的稳定性有很大差异3、常见的几种性越轨行为[姘居行为]指至少有一方已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与他人一起非法同居生活,但并不使用夫妻名义的行为。特点:——认同感弱——稳定性更差——感情联系更松散——受谴责性明显指已婚者与他人产生恋情后发生的性行为。特点:——一方或双方有合法配偶——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核心是性行为——关系有一定的持续性——危害合法婚姻[婚外恋行为][一夜情]-已婚或未婚均可发生-多为有性无情-对婚姻的冲击较小-危害:妊娠、STD、抢劫、强奸、谋杀等。1、定义: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性行为。2、分类:一般的性违法行为:即普通性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轻。严重的性违法行为:即刑事性违法行为,也即“性犯罪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制裁。【性违法行为】3、特点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卖淫嫖娼行为]1)卖淫:通过与配偶之外的其他人自愿进行性行为而获得物质和其它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非婚性、自愿性、交换性2)嫖娼:以财务性交换为条件与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发生性行为而获得性欲满足的行为。符合条件:非婚性、交换性、性满足性4、常见的性违法行为:[性侮辱]指用淫秽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调戏、猥亵他人的行为。特点:—具体表现的多样性—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性的人格尊严和名誉造成损害[性骚扰行为][其他性违法行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非法性服务行为[性越轨、性违法和性犯罪行为的相互关系]相互关联相互区别包含范围反应方式反应主体性越轨社会危害性违反规范性社会排斥性一切违反性社会规范行为各种方式社会各部分性违法两者之间法律规定的处罚执法部门性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性犯罪要件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制裁刑事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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