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演变发展阶段时期监察机构特点萌芽时期夏商由行政官员兼任,不设专职监察官员以舆论监督为辅、设置监察官吏和实施地方监察制度,没有独立的机构和体系西周小宰不仅在中央政府内设置了具有监察职能的小宰等官职,而且向诸侯国派遣监国使臣,监督诸侯国君。西周的官刑也对官吏的职务犯罪行为作了一些明确规定,春秋战国各诸侯国相继制定了详细而严厉的惩官条文,监察代表国家和法制威严的特性更加鲜明形成和发展秦中央御史大夫秦朝的监察制度还仅仅处于初创阶段,相当粗糙,监察机构和职能并没有专门化。御史大夫虽有监察百官的职责,但还兼有其它行政职责,御史大夫府同样也不能算作是专门的监察机构。地方监御史代表皇权监察郡及郡以下地方官吏。监御史常驻地方,除掌监郡外,还可以领兵作战,负责开凿水渠以及向朝廷推荐人才等,拥有相当大的权力。监御史中还有一个往返于中央和地方的差遣御史,负责察核地方狱讼及上奏文书。汉中央御史中丞、丞相司直、司隶校尉汉承秦制,同时有较大发展,其监察机构采取多元制,即御史台、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三者互不统属。三者各有分工但又互相牵制,包括监察官员亦受人监督地方刺史武帝时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十三部州,每部州设刺史一人,直属御史中丞,对所属地区进行监察,刺史位卑权重魏晋南北朝御史中丞监察机构组织完全独立,机构初步统一;监察官员权力增大,御史中丞已有震肃百僚的权威,政治地位可比尚书令,甚至可比皇太子。完备时期隋御史大夫隋文帝改革了原有的监察体制:恢复御史大夫制度;扩大监察机构的规模;废除御史直属官制度;恢复地方巡察制度唐中央御史大夫,谏议大夫、给事中等监察制度健全,正式建立了统一的中央监察系统,分工严密,职责分明。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总的来说分为谏官组织和御史台两大部分。地方巡察使唐朝对地方实行巡按制度亦即“道察”制度,将全国分为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每道设巡察使,以五品以下官员担任,宋中央御史大夫宋代为了加强对监察机构的控制,实行了台谏合一制度地方通判宋代统治者异常重视对各级官吏的监察,除了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外,还有皇帝派遣的通判负责对各州官吏的监察。元中央御史大夫元代对于贪赃枉法的官吏惩罚是很严厉的,但蒙古责族却不受法规约束。其监察机构的主要职务为蒙古贵族所垄断,严重地影响了监察机构作用的发挥。地方肃政廉访使、行台大夫元代在地方设置行御史台及肃政廉访司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烂熟时期明中央左右御史大夫(后改为左右都御史)、六科给事中、厂卫机构明代的监察体系比之汉、唐更为填密,机构更庞大,权力更广泛,成为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之顶峰。此时还出现了特务监控地方监察御史,按察使,明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对地方进行监察,建立由御史巡按地方的制度。同时,各省又设按察使,是省级的监察长官。他们品级虽低于布政使,但可以监察布政使。清中央左都御史清代将原来独立的六科给事中监察系统合并于都察院。与地方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合一使清代监察权进一步集中,地方监察御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