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5证券简称:信隆实业公告编号:2010-051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案》为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公司相关制度,保护全体股东权益,并依据深圳证监局深证局公司字〔2010〕59号《关于对防治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并强化公司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公司拟充实公司《章程》第四十一内容,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公司《章程修订案》,具体内容如下: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修订为: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非法侵占公司资产。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偿还。控股股东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扣减控股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或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如出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个责任的董事向股东大会申请罢免。公司《章程》其余内容维持不变。本次《章程修订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有权审批机关办理《章程》备案手续。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