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座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隋晓宁律师一、遵纪守法的重大意义二、什么是法律?怎么看待遵纪守法?三、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做合格公民1、从小事做起,做守法公民2、如何做到遵纪守法3、树立现代法制观念一、遵纪守法的重大意义•1、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2、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3、是个人综合素质的体现•4、是社会发展、国家进步的重要体现•5、保护自己,利及他人一、遵纪守法的重大意义•6、学习法律知识是学生知法守法的需要;•7、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学生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的需要。•8、学习法律知识是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的需要。二、法律是什么•法律的内涵:法——“独角兽”•律——“普遍划一”•现代法律——日语中翻译来法的实质:•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法律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什么?•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规矩•秩序是自由的第一条件----法律是保障•做任何事都要有规矩,懂规矩,守规矩----法律是规矩•法律即秩序,良好的法律就是良好的秩序----法律史秩序•若要美德得以保存,法律是必须的----守法是美德,是道德的最后底线•而若要法律得以遵守,美德则是不可缺少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是“锦上添花”,是低于法律层面的社会规范。法律和纪律:•案例与分析:•18岁学生王某上课时不遵守纪律,嘻嘻哈哈,又说又闹,扰乱课堂秩序。班长上前制止,他不仅不听,反而拿起凳子向班长头部砸去,致使班长受重伤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死亡。•从纪律方面看,王某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十分恶劣,应受到纪律处分。从法律角度看.王某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被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见违反纪律和违反法律只有一步之遥。这就要求我们青少年应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修养,遵守纪律,养成好习惯,做一名好学生。只有这样才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案例:•周末某小区内,三位初中生在小区的绿化广场上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到地上,重重地摔了下去。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急救车拖走。在这一案例中,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的行为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分析:•首先,甲的行为造成了乙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乙的健康,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他要承担系列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乙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照顾乙的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如果乙经过司法鉴定构成了伤残,甲还要承担乙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和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甲是一名未成年人,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司法鉴定机构确定乙为重伤,甲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律的作用:•教育•规范•警示•惩罚三、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做合格公民•1、从小事做起,做守法公民•学习基本法律知识,主要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A.青少年的不良行为:•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携带管制刀具;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⑧进入法律、法现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B.青少年的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⑥多次偷窃;⑦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⑧吸食、注射毒品;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上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及相应法规条款规定:①严重不良行为表现: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案例:•某中专二年级学生赵某,一个星期天,他宿舍无事可做,一人在宿舍,无意之中翻弄电话号码簿,看到火警电话“119”,即拨打“119”称某商店起火。消防队火速赶到现场,却发现该商店平安无事。事后,公安机关在电信局的帮助下,查明是赵某所为。赵某谎报火警,就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到治安处罚。严重不良行为及相应法规条款规定:②严重不良行为表现: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③严重不良行为表现: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案例:•学生某甲经常去电子游艺厅玩游艺机,但其家里给的零花钱不够,他使用威胁的方法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了50元钱。某甲的行为就属于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及相应法规条款规定:④严重不良行为表现: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⑤严重不良行为表现: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客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不良行为及相应法规条款规定:⑥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多次偷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⑦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干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⑧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吸食、注射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关于犯罪和刑罚:•犯罪就是违反刑法并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特征•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共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青少年犯罪之特点:•犯罪类型多为抢劫,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奸,引诱、介绍卖淫,交通肇事等。特别是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上网聊天,迷恋网络游戏,在广大青少年中,尤其是在校大、中专学生中也是广为存在的。足以引起大家的警惕。•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过高,犯罪性质日趋严重。•犯罪类型的复杂性和犯罪动机的恶劣性。•主要形态或形式属于团伙犯罪。•女青少年犯罪人数激增,犯罪形式由“依附型”发展成“独立型”。出现所谓“大姐大”。盗窃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犯本罪的,根据情节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案例:•2011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苗某采用翻墙入室的手段,进入威海某高校第三食堂超市内,盗窃现金800元及香烟、长途电话卡等物品一宗,现金及实物折款共计人民币3265元。案发后,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威海市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了刑罚。恐吓取财---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包括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他人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等。•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室、持枪、金融机构、交通工具、冒充军警、特别物资、数额巨大、重伤死亡的加重处理)案例:2011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持砍刀、甩棍进行同学鲍某家中,采用持刀恐吓、语言威胁等手段抢劫人民币1100元。次日,李某等两人又来到鲍某家中,采取掐脖子、语言威胁等手段抢劫人民币100元。之后不久,李某又在鲍某家的楼道内对其拦截,采用语言威胁欲进入鲍某家中实施抢劫,因鲍某及时进屋并反锁房门,李某未能入内,抢劫未遂。同年3月26日,李某又在高区某篮球场附近,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抢劫鲍某手机一部,后继续挟持鲍某前往鲍某家中实施抢劫,被鲍某父亲制服。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得知其干弟弟在学校里被同学欺负,遂欲替其出气。2011年3月12日,王某伙同他人,在威海高区某KTV门口遇到刘某等,双方发生了厮打,但没有人受伤,之后被害人黄某等人持钢管、甩棍等工具又在KTV门口等候王某等人,双方见面后又发生了厮打,王某夺下黄某手中的甩棍追赶,并将黄某的头部和手部打伤,且王某等人又将黄某带到某山后,王某再次持甩棍将黄某手部打伤。经鉴定,黄某手部损伤构成轻伤,并致残。王某因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令人震惊的药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死者张妙26岁,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待在家中,四年前出嫁到同乡宫子村,两年半前,张妙生下一个儿子,如今已经两岁半。•药家鑫说,他装着刀的包就放在副驾驶位置上,下车查看时,他随身带着包下去的。因为他父母叮嘱他,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在下车查看时发现张妙躺着有呻吟声。他没有询问伤情,也没有与伤者说话,考虑到对方撞伤后会找他不断索赔,隔了两三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