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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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募集资金的存储募集资金的存储募集资金的存储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或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设立。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二)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募集资金须严格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投向使用,并由管理层按照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授权权限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审批。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由总裁和财务总监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应依据本制度规定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进行,并依据公司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制度进行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附则附则附则附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6月26日,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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