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事实,查获并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所以参加到诉讼中来,是因为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就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某种犯罪事实或现象,怀疑可能犯罪但尚未得到法律确认的人。凡是自诉案件,公诉案件在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自诉人或公诉人要控告的人都可以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控诉犯罪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送达—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提出和论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理由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立案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划分。诉讼证据—侦查、检查、审判等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力—是指某证据依法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是在法律上允许采用的能力,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证明力—又称为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有作用以及作用力的大小程度。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诉讼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这种证明,人们有时候又称为“司法证明”。证明对象—指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所负有的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拘传—是人民法院、人民检查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了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立案—即立案阶段,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发现和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实验—是为了查明在某种条件下的某种情况、某种行为是否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f3搜查—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万里长城搜索的一种侦查活动。扣押—是指侦查人员在勘验搜查中,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予以扣留的一种侦查措施。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终止审理—是指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判决生效以前,因发生某种情况使得诉讼不应当继续进行而中途结束诉讼的制度。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的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未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上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活动。%B(f.Y#v+a刑事诉讼期间—是指法律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限上的要求。是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些诉讼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由于它是对已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再次审理,因此又称为再审程序。诉讼中止—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执行—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等内容付诸实施,以及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定问题而进行的活动。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证明标准—是衡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F$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是否合法的监督。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四、问答题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答:刑事诉讼的特点有:(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2、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答:是各个诉讼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诉讼目的、解决诉讼客体所承担的特定功能和应发挥的特定作用。我国刑事诉讼职能包括:1、侦查职能;2、控诉职能;3、辩护职能;4、审判职能;5、执行职能;6、协助诉讼职能;7、诉讼监督职能。3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答: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包括: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和审判中立。4简述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答:(一)司法独立原则;(二)无罪推定原则;(三)控审分离原则;(四)平等对抗原则;(五)诉讼迅速原则;(六)有效辩护原则;(七)禁止重复追究原则;(八)适度原则。5、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答:(一)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二)建立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6、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答:(1)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3)是诉讼监督机关;(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7、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答:其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他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8、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答:犯罪嫌疑人权利有:申请回避;在侦查阶段,依法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不服,依法提出申诉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义务是接受侦查和审查起诉,服从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申请回避;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申请回避;对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参加事实和证据的法庭调查和质证,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与控诉方相互辩论;进行最后陈述;对未生效物裁判提出上诉;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