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场规制法一般原理讲授内容:1、市场规制法概述2、市场规制法理论基础3、市场规制法功能与目标4、市场规制法体系讲授重点:市场规制法功能与目标讲授课时:4学时第一节市场规制法概述一、市场规制法的含义市场秩序规制法是调整因国家在控制、协调和维护市场交易及市场竞争秩序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秩序规制法调整的主要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市场运行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具有一下三个特征:1、市场规制关系发生在国家规制市场的过程中;2、市场规制关系的一方是国家或其代表机关,而且市场规制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3、市场规制关系具有强制性,即市场规制关系的发生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且其产生过程之中或者产生之后,都没有协商的余地,相对人必须服从和执行。二、市场规制法的主要内容市场规制法由市场要素规制法和市场竞争行为规制法组成。(一)市场要素规制法1、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对于一般的市场交易主体之设立、组织、资格、条件等均由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如公司法等中以规定,但是,对于特殊的市场主体,如政府机构、交易机构、市场优势拥有者和市场弱势者以及管理部门等,必须通过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从而确保该类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条件符合市场交易的需要,防止产生不公平交易,以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2、对市场客体的规制。市场客体是指在市场上交易的商品。经济法对商品的控制主要体现在规定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的品种、类别,规定国家专营产品的范围,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等。3、对市场行为的规制。对于不同的市场交易,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商品交易的基本法律就是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交易活动是不受国家特别规制的。但是,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市场,如粮油、房地产、证券保险、劳动力等市场的交易,具有与普通商品不同的特殊交易方式和规则,那就必须建立一套与之性质相适应的规制制度,才能保证流通的有序进行。4、对市场体系的规制。按照市场运行的内容不同,市场可以划分为一般商品市场和特殊商品市场,特殊商品市场又可分为金融市场、技术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产权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各类市场在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需要予以特别规制的程度是不同的,因而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不同的市场秩序规制的宽严程度也是相应变化的。(二)市场竞争行为规制法对竞争行为的规制或调整是经济法规制市场行为最集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具体体现。具体而言,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垄断的规制。垄断是指一家企业独占市场或几家企业寡占市场的经济现象。垄断有市场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之分。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十分明显的,它抑制竞争机制,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因此,对不当垄断的规制就成为当代经济法律作用的重心。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损人利自的不正当行为,它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有必要进行打击和规制。3、对倾销和补贴行为的规制。倾销是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出售产品,以图非法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的行为;补贴是指政府以财政力量支持某一企业的产品销售的行为。一般来讲,倾销、补贴行为不能正常展示企业的成本——效益,这与市场机制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原理相左,故应予以法律上的规制,建立、健全反倾销、反补贴法律制度。三、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市场秩序规制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人们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1、保障适度自由原则。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正是自由放任原则的最高概括,这些原则把自由交易和自由竞争推到了绝对的、至高无上的神圣地步。但是,历史经验表明,放任自由并不总是带来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之后,人们发现,一方面经济中大量存在着“自由交易”和“自由竞争”,另一方面,与有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不正当地掠夺他人利益,以此来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垄断组织的大量出现,成为难以控制的经济势力,他们通过对市场上商品投放量、商品价格的控制来牟取暴利。这不仅使消费者饱尝产品质次价高、物价飞涨等苦楚,而且使整体经济普遍失去活力,经济增长缓慢、停滞乃至倒退。究其原因,是因为相对于“经济人”假设,资源稀缺性是人们面对一个更大利润的事实,一旦有可能,经济主体总是乐于从别人那儿掠夺更大的事实,脆弱的理性并不足以使他们因考虑社会整体利益而主动放弃这样的机会。这就要求对“放任自由”的原则加以扬弃,代之以适度自由原则,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剥夺“经济人”那些可能或已经危及社会的自由。保障适度自由原则并不意味着对市场主体的行动自由一概加以限制,法律只对危及经济发展的行为或不正当掠夺他人利益的自由进行限制,而对那些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自由则是必须实行保障的。市场秩序规制法意义上的自由,是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为前提的自由交易和自由竞争,是法律对自由经济制度在更高层次上的确认和保护。因此,它要求区别不同的情况,对市场秩序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以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为“度”,适应限制经济主体自由的原则。2、实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包括:一是市场主体进出市场的机会应当公平。即竞争者所处的竞争环境一样,不应厚此薄彼,不应有岐视待遇和不适当的差别待遇;二是市场主体交易和竞争规制应当公平。即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和竞争行为,能获得与其付出的代价相符合的法律后果。因此,从形式上看,只要法律赋予每个主体相同的权利,并使其承担相同的义务,就能够达到公平的目标。但是,实践证明,这种公平并非是真正的公平和实质的公平,并不能使主体的法定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因此,经济法并不追求这样形式的公平,而是追求实质上的公平。实质公平原则的特点,是它着眼于实际的权利义务内容而非形式上的规定。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对具备某些特殊条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义务或减少其权利,如大型企业之间的合并必须报经政府审批;二是对遭受或易于遭受经济特权侵害的弱小主体进行特别保护,如对消费保护等。市场秩序规制法将实质公平作为基本原则,是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全方位保障,让自由的价格产生最佳的市场信号,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3、社会效率优先原则。社会效率优先原则是指在社会效率与其他因素发生冲突时,市场秩序规制法优先考虑社会整体效率的基本原则。这是贯彻上述两个基本原则的逻辑结论。社会效率优先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在社会效率与个体利益之间,应以社会效率为优先;二是当社会效率同其他目标发生矛盾时,立法也应该以维护社会效率为自任。4、保护弱者原则。在现代社会,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在作为个体人和群体人总和的“人群”中,总有一批容易受损害或者处于弱者地位的人群,这类人群很难以自己的力量与拥有优势地位的人进行抗争。如果这类人群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那么,以追求社会正义为理念的各种法律,就难以体现自己的价值。作为对社会弱者的保护,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都可以在各自的功能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是,以“个体本位”为理念的民法和以“国家本位”为理念的行政法对社会弱者的保护程度远远要小于以“社会本位”为理念的经济法的保护程度。在我国市场程序法律体系中,有关限制大企业的独占、消除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第二节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市场之所以离不开市场规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市场本身的缺陷使得市场的运行方向和结果与其自身的目标相背离,而这种背离又是市场机制所无法加以避免和矫正的。对于市场规制法的依据,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上进行把握。一、完全竞争理论在古典经济学自由竞争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在阐释和修正古典经济学自由竞争理论的过程中提出了完全竞争理论,完全竞争理论实际上提出了一种自由竞争和有效率市场的理想模式。作为一种竞争的应然状态,完全竞争与现实经济生活实然状态(竞争的不完全性)之间的差距,恰恰构成了现代市场规制法产生的直接原因;而市场规制法所追求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与安全竞争理论的价值追求相一致。一、市场缺陷理论市场规律的作用具有两面性,即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市场带来消极的后果。近年来随着西方经济学在我国的广为传播,我国经济学界关于市场弊病的研究逐步深入。根据学者的归纳和总结,市场缺陷主要有以下表现:(一)市场不完全(二)信息不对称(三)负外部性(一)排斥公共产品的生产二、消费者主权理论消费者主权观念可以追溯到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政治主张。受政治的民主思想的影响,经济学家们亦提出了“经济民主主义”的思想。他们认为,在经济生活的层面上,也应当由广大消费者行使最终的决定权。因此,消费者主权这一概念得以形成。消费者主权思想是政治民主在经济领域的延伸,是经济民主思想的重要表现。它不仅要求国家经济政策要充分考虑和照顾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要求国家的立法必须奉行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原则。第三节市场规制法的功能与目标一、市场规制法的功能市场规制法的功能与市场规制的意义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市场规制的意义可以体现市场规制法的功能,但不能涵盖市场规制法的所有功能。我们认为,市场规制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克服市场缺陷市场规制法是国家权力介入市场履行干预职能的具体法律形式。其产生的直接动因在于市场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因此,市场规制法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功能,就在于通过国家的管理活动补救市场运行之不足。(二)维护消费者权利在市场规制中,国家通过贯彻消费者保护法,防止和打击侵犯消费者权利的不法行为,从而避免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矛盾的激化。(三)规制管理者权力制约原则是现代法制的一大基石。对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重点在于控制政府的市场规制行为,市场规制法首先是规范和管理管理者的法。二、市场规制法的目标市场规制法的目标就是指市场规制法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最终所要追求的结果。因此,这里我们所讲的市场规制法目标,既非市场不同层次的目标,也非市场不同层面的目标,而是市场规制法从宏观上或根本上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和结果。那么,市场规制法的最终目的和结果应该是什么呢?一言以蔽之,那就是良好的市场秩序或市场秩序的最优化。大体说来,衡量市场秩序最优化的标准主要有四项:1、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自主经营权能够得到保障。2、市场的统一和开放。3、完全、统一、稳定的市场活动规则能够有效实施。4、市场中的违法现象能够及时得到制止。第四节市场规制法的体系市场规制的内容十分丰富。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管理内容,相同市场的管理又分为不同的管理层面。因此,市场规制法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从目前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来看,多数学者将市场规制法划分为四种类型,即市场主体法、市场客体法、市场行为法和专门市场规制法。这四类法律反映了现代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结构。一、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主体是构成市场的首要条件。对市场主体的规制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与监督,包括对市场主体从进入到退出市场的资格规制。根据市场类别的不同,市场准入制度主要由以三个层面的制度构成:1、一般市场准入制度。这是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一般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每一个人和组织进入市场,成为合法的市场经营者而设立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市场准入制度。2、特殊市场准入制度。这是规定市场经营主体进入特殊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制度。特殊的市场经营活动对于经营者必然有特殊的要求,并且履行了它所规定的特殊程序,取得进入这一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资格,才能在特殊的市场领域惊醒经营活动。3、涉外市场准入制度。一国对外国资本进入国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和一国对本国资本进入国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形成涉外市场准入制度。二、市场客体规制法市场客体规制法是市场赖以形成的物的要素。对市场客体的规制主要包括交易商品范围的规制、商品质量规制以及特殊商品的规制等内容。三、市场交易行为规制法由于市场交易行为是市场要素的中心环节(纽带),因而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历来被看成决定市场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