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大桥施工监控)计划名称:合同名称:委托方(甲方):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编号:受托方(乙方):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有效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双方合同义务完成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刷填写说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刷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嘉业大厦15-16楼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嘉业大厦15-16楼邮政编码:510030传真:020-83630082受托方(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帐号:开户名称:通过年月日编号为的中标通知书,确定乙方为的中标人,中标价为人民币(¥元),投标下浮率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目标、内容、要求和方式:1.技术服务目标: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甲方目前的管理体系,提出项目的施工监控方案。通过有效的监控措施对整个施工过程的主桥施工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控制产生质量隐患的源头,查找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施工质量的措施,同时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指导(包括按甲方要求及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文件及阶段性监控成果文件等),以便于甲方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大桥按设计要求顺利完工。主桥施工完工后,乙方编写并提交施工监控技术研究报告。2.技术服务内容:2.1乙方按施工图中要求及本合同附件《技术需求书》的要求对本项目主桥进行施工监控,确保大桥按设计要求顺利完工、确保成桥线形与结构安全。具体工作范围及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技术要求”。2.2其他要求2.2.1保证使用乙方投入并经检验合格的设备仪器亲自检测,各类测试数据及计算数据必须由乙方独立完成并保证真是可靠。2.2.2承诺的用于本工程的人员配置及监控检测仪器及设备、办公及交通设备等须按时、按量达到现场。2.2.3主要监控人员须按项目需要到位实施监控,按照业主需求参加相关会议。2.2.4须照规定频率或承诺的频率实施试验或监控检测。2.2.5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向甲方及甲方授权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提供各类监控、监测数据及报告文件,指导项目实施。2.2.6根据施工现场测试数据,配合设计单位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标高等指导施工的数据,确保大桥按设计线型完成。2.2.7负责解答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提出的一切与测试数据及计算数据有关的技术问题。2.2.8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汇报,会同设计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并负责调控方案的发出。2.2.9保证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交工作成果,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和研究成果内容必须满足合同约定及本工程的要求,如不能够满足,乙方应无条件进行补充直至达到要求为止。2.3.0在巴江河大桥主桥建设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第二条服务工作进度:1、工程施工过程中桥梁监控期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本合同期双方约定为:从项目委托之日起算,直至项目竣工验收;2、实施方案、监控报告等文本份数按甲方要求提供,并同时提供电子版一套。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提供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供加盖公章确认的监控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资料;(2)根据本项目进展的时间要求,及时提供施工监控时所需的相关资料;(3)中标通知书。2、提供工作条件:(1)为乙方进行现场调研、监控等工作提供方便与配合;(2)甲方负责协调工程各参建单位,为乙方工作提供便利。(3)按合同商定的付款要求支付监控费用。第四条报酬及支付方式:1、项目承包方式采用总价包干合同,本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元),包括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内容所需要的直接和间接的一切费用,不因人工、材料、设备的变化而作调整。如实际工作量超过合同量或批复投资总额超过暂定价,则按合同价结算;如实际工作量少于合同量或批复投资总额少于暂定价,则按实结算。若项目实施发生变化或施工技术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2、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甲方按《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建计【2012】686号文)及相关规定进行支付:(1)第一期为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2)第二期为大桥主桥完成70%工作量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50%;(3)第三期为完成施工监控任务,提交完整的监控报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70%;(4)第四期为主桥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报送结算书,经花都区财政局评审后支付结算尾款。注:以上分期支付乙方可视实际情况合并申请。若本合同项目被审计机关纳入审计的,则双方同意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与甲、乙双方的结算数额不一致的,甲、乙双方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多退少补。第五条双方的责任:1、甲方责任:(1)负责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及有关的协调工作。(2)甲方对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3)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4)负责协调承建各方的工作配合。2、乙方责任:(1)保质保量地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2)根据计划进度安排,及时保质地完成项目的有关工作,按甲方要求及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文件、阶段性监控成果文件、技术研究报告等,乙方对提供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因数据错误或分析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3)提交给甲方的最终成果要齐全可靠,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程、规范。(4)全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监控和管理;(5)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数据保密,未经甲方的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6)乙方应该负责对研究成果审查解释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修改。(7)承担乙方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3、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涉密人员范围、保密期限、泄密责任:甲、乙双方均按《保密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向有关部门申报而超出答复期限的除外):1、由于不可抗力。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形式:乙方向甲方提交正式服务监控成果报告。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标准及现行的规范、规定、技术条例的要求进行验收。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由甲方视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会提出评审意见进行验收。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甲方收到监控报告时确定。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额为:按甲方的实际损失部分监控费的200%,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合同额。甲方可停拨本项目后续经费(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四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额为:按乙方的实际工作量损失计算,并相应延期乙方向甲方提交报告的时间(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九条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编写标准和方式完成的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乙方不承担责任。2、乙方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免收相应部分的服务费,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部分的监控费的200%,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合同额。甲方停拨本项目后续经费。第十条双方确定: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本项目联系的有关事宜;2、跟进项目进度;3、解决实际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联络和沟通。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2、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下达项目终止的。第十三条争议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2、发生争议后,相关费用的承担。(1)因一方(违约方)原因给另一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因追究违约方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2)若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或支付相关款项等要求不成立时,提出方应赔偿因前述要求(或诉求)所导致另一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提出方原因导致另一方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3)甲、乙双方任一方就本合同相关纠纷提起诉讼的,若最终以双方和解或法院调解形式解决的,因该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因该纠纷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按和解或调解结果承担。”第十四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5)甲方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6)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7)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十份,其中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必须共同遵守。附件1、中标通知书附件2、监控技术需求书及监控实施方案;附件3、服务人员名单(取自投标文件);附件4、报价清单(取自投标文件);附件5、投入仪器设备清单(取自投标文件)附件6、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廉政责任书附件7、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取自投标文件)(以下无正文)甲方: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联系人:联系电话:印花税票粘贴处:(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合同登记编号:1.申请登记人:2.登记材料:(1)(2)(3)3.合同类型:4.合同交易额:5.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经办人:年月日附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廉政责任书项目名称:甲方(委托方):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乙方(服务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情况、工程建设和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