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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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现实意义摘要:本文通过从国际商法的国际商事组织法、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票据法、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方面分析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中的出口方的组织形式、国际贸易中的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贸易合同的基本内容、相关票据及贸易争端的解决等经济活动产生的现实意义。关键字: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国际商事仲裁正文: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国际商法。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是为各国、地区的国际贸易提供法律规范:国际商事组织法、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票据法、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都与国际贸易息息相关。国际商事组织法对商事组织分类为: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大型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管和控制已经提到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议事日程。在国际贸易中,参加对外贸易的活动必须对国际上的商事组织形式充分的了解,才能在贸易中取得成功,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其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时,投资者就必须要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企业债务;合伙企业按合伙的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的不同,有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也有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仅以其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例如在出口贸易中,首先我们要了解对方公司的组织形式,才能了解其支付货款的能力,当对方公司或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时收回货款有困难时,应该明确找谁要回货款。商事代理法对国际贸易的真实意义体现在很多方面。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出现了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保付代理人,即代表买方向卖方担保买方会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当买方不履行合同支付货款时,保付代理人将向卖方支付货款;保兑银行,在国际贸易中,在采用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时,卖方为保证收款安全,往往要求买方通过银行对他开出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则保兑行和开证行一样要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保险经纪人,国际贸易中,按保险业惯例,进口方或出口方在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一般不能直接同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而必须委托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运输代理人,运输代理人接受货主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承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在现代各国经济交往中,代理已经成为最普通的法律形式之一,无论是在国内经济贸易中还是在国际经济贸易中,代理制度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国际商事合同法,合同的成立有效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必须合理且真实(3)合同必须合法(4)合同订立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5)合同要有对价或约因。在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约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严格遵循合同条款,否则需承担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当发生违约时按照国际商事合同法严格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其中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伴随国际贸易产品的技术改进而出现的技术进步已经使得复制和仿制简单而经济。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里,冒牌与盗版产品生产猖獗,这极大地损害了正当权利人的利益。在国际贸易的经济活动中,进出口的商品、机器设备或服务必须有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或知识产权。西方国家尤其注重商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他们对进口商品的这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保障了国际贸易的合理稳定的秩序。票据法,票据法是为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服务的,随着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票据法日趋统一。鉴于票据具有汇兑作用、支付和结算作用、充当信用工具的作用、流通作用及融资作用,票据法对票据作了如下规定:票据关系中的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票据行为中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与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以及对于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的相关处理。国际贸易中处理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在处理国际贸易的票据时,要严格按照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在国际贸易与商事交往中,由于交易的极端复杂性和交易各方的利益取向不同,加之所处的文化传统、法律传统、交易习惯、利益诉求以及各国的经济、政治背景等都有所不同,难免发生各种纠纷和争议,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在国际贸易中,首先采取协商的方式,希望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的气氛下协商一致达成争议解决的方法;其次,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采用调解调停的方式解决争议;在协商、调解不成时,采取国际商事仲裁的方式。仲裁的优点在于:仲裁不但具有终局性,程序灵活,简便迅速,收费较低,保密性高,而且仲裁裁决具有必要的强制性。由于仲裁裁决的结果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解决大部分采用仲裁裁决的。在国际商事发生争议后,双方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且又不存在有效地仲裁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因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为了避开不同国内法体系之间的差异和难以预测的变化,将国际法、国际商事惯例及国内法三者结合起来,以一种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形式,即创立一个可适用的三者并存的法律体系来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作法在各个国家呈发展趋势。国际商法提供给国际贸易合理公平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保证国际贸易顺利正常的开展。国际贸易的作用在于:扩大相互作用,促进相互的经济合作,改善国际环境,为各国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而国际商法提供国际贸易顺利正常的开展的基础,国际商法的形成是为服务于国际贸易。参考文献:《国际商法》吴薇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国际商法》王辉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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