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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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衣原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一类疾病。欧洲和中东的鼠疫大流行,死亡几亿人。近两个世纪以来,流行性感冒曾发生五次世界范围的大流行,仅1918~l9l9年的一次流行中,丧生者就达2000万以上。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对传染病的防治和管理工作。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1955年卫生部制定了《传染病管理办法》,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等,确定了法定传染病范围及分类管理原则。由于传染病防治法规的实施,总发病率明显下降,使死亡的人数下降各种死因的第六位。传染病的特征:具有反复性和突发性,我国经济水平仍不高、群众自我卫生保健意识不强等原因,传染病的危害依然存在。1989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围传染病防治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l991年12月6日,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我国对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与公布、控制和监督的法律制度等的完善,使传染病管理走向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一切单位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切个人即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三、法定管理传染病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较严重的35种急慢性传染病定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对人类的危害程度及传播速度、方式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既有利于把有限的卫生资源合理配置,也有利于突出重点,争取最大效益。甲类:包括鼠疫和霍乱。对此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对可疑染疫人的留验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均可强制执行。乙类:包括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肺结核、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新生儿破伤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等。对对其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狂犬病和肺炭疽症病人,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以控制其传播。丙类:包括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等。对此类传染病,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测管理方法进行管理。第二节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一、传染病的预防(一)加强卫生健康教育根据传染病的流行特点、规律,利用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各种传染病的传播媒介2开展群众性的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发动全体公民和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作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共同义务,形成了以全民参与为基础。(三)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保护水源,防止污染提高城乡基础设施的卫生水平,降低、控制肠道传染病发病的根本措施。城市建设和改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在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四)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是提高人群对传染病的特异性免疫力,阻断传染病流行,做到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法。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五)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传染病医院、门诊和病房。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科研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防止扩散的制度和人体保护措施。从事饮水、饮食、美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要加强对血液、血液制品、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的管理。(六)控制传染源,预防传染病扩散对患有规定的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源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对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及动物尸体等物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处理。(七)加强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和自然疫源地的建设项目审批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二、疫情的报告和公布(一)疫情报告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都应当及时向附丘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及个体医,为责任报告人。城乡居民、机关团体、车站、码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守义务报告人。(二)疫情报告时限及方式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依法认真填写疫情报告卡,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另做疫情登记备查。在报告疫情的同时还应尽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控制疫情传播。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疫情报告卡。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应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丙类: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以最快卫生防疫机构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部。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隐瞒、谎报疫情。(三)疫情的公布与通报及时地如实通报疫情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传染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法规3定卫生部负责通报和公布全国的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下,方可通报和公布辖区内的疫情。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布疫情。三、传染病的控制指在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为了防止传染病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由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分工管理。(一)控制传染源l。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措施。2。对除艾滋病人、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3.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4.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5.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二)切断传播途径采取下列紧急措施:①限制或者停止集会、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员聚集的活动;②停(停业、停课);③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④封闭被传染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紧急措施的撤销和解除,由原决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并宣布。(三)宣布疫区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可以采取各种紧急控制措施,并可对出人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丁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对甲类传染病疫区还可以实行疫区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四)对尸体的处理传染病病人尸体不同于一般患病者尸体,未经消毒和挥发要求的处理,会引起传染病的播散,给社会和人群健康带来危害。因此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后立即火化。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或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而2米以下深埋。(五)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应当有适量的储备。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及生物制品、器械。第三节艾滋病的监测管理一、监测管理的对象艾滋病(AIDS)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其致病病原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ⅢV),替伏5~410年后变为艾滋病。无法消除。l981年美国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人至今,艾滋病已成为全球性的疾病。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人至今,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发现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国内有关专家根据目前存在的许多易使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分析,我国艾滋病流行已进入快速增长期。因此,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1.在全国建立监测点,对人群进行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2.制定全国预防艾滋病规划,卫生部成立了国家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领导管理体制。l998年国务院印发了《中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O)》。2001年,国务院印发《中国遏制与预防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3.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科研工作,建立性病、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4.开展国际合作。5.建立、完善性病、艾滋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部委联合发布了《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下发了《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l999年卫生部颁布了《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上述法规为预防艾滋病从国外传人或者在我国发生和流行,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人体健康提供了法律保证。根据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我国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为已确诊的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人,或与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此外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也是监测管理的对象。二、监测管理措施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艾滋病病人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其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接受治疗。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疑似艾滋病病人以及与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可根据预防的需要,实施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①留验;②限制活动范围;③医学观察;④定期或不定期访视。外国人在我国居留期间,如被发现属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提请公安部门令其立即m境。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尸体必须就地火化,排泄物、分泌物及病人所接触过的用品和环境,应在卫生行政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或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消毒。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捐献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和精液。三、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益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对检测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结果的确认报告属个人隐私,有关部门不得泄漏。卫生行政部|、]指定医疗机构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收治,且国家将为农村地区以及城市中经济较为困难的艾滋病感染者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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