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1.2本规程所称全国互联电网是指由跨省电网、独立省电网、大型水火电基地等互联而形成的电网。1.3全国互联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1.4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网内的厂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等。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电网调度机构(即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国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网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1.5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互联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的各专业的活动。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1.6与全国互联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电网调度机构和国调直调的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全国互联电网调度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均须遵守本规程。1.7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修订、解释。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2.1国调调度管辖范围2.1.1全国各跨省电网间、跨省电网与独立省网间和独立省网之间的联网系统;2.1.2对全国互联电网运行影响重大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2.1.3有关部门指定的发输变电系统。2.2国调许可范围:运行状态变化对国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联网、发输变电等系统(以下简称国调管辖系统)运行影响较大的非国调调度管辖的设备。2.3网调(独立省调)的调度管辖范围另行规定。2.4调度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2.4.1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2.4.2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4.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4.4按电力市场调度规则,组织电力市场的运营。2.5国调的主要职责:2.5.1对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2.5.2依据年度计划编制并下达管辖系统的月度发电及送受电计划和日电力电量计划;2.5.3编制并执行管辖系统的年、月、日运行方式和特殊日、节日运行方式;2.5.4负责跨大区电网间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交换的考核结算;2.5.5编制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受理并批复管辖及许可范围内设备的检修申请;2.5.6负责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2.5.7指挥管辖系统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制定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并组织实施;2.5.8指挥互联电网的频率调整、管辖电网电压调整及管辖联络线送受功率控制;2.5.9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和通信设备运行协调;2.5.10参与全国互联电网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查;2.5.11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2.5.12参与签订管辖系统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2.5.13编制管辖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参与协调水电站发电与防洪、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2.5.14负责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考核工作。2.6网调、独立省调的主要职责:2.6.1接受国调的调度指挥;2.6.2负责对所辖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2.6.3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2.6.4负责本网电力市场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的考核结算;2.6.5负责指挥所辖电网调频、调峰及电压调整;2.6.6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所辖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核准下级电网与主网相联部分的电网运行方式,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电网联络线运行和检修方式;2.6.7负责编制所辖电网月、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督促、调整、检查、考核;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联络线月、日送受电计划;2.6.8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所辖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2.6.9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2.6.10负责所辖电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2.6.11负责调度管辖的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调度方案,及时提出调整发电计划的意见;参与协调主要水电站的发电与防洪、灌溉、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2.6.12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2.6.13参与所辖电网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查;2.6.14参与签订所辖电网的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2.6.15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及国调授予的其它职责。2.7其他各级调度机构的职责由相应的调度机构予以规定。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3.1国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全国互联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本规程规定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3.2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员,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员应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3.3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待下达下令时间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并以汇报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3.4如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国调值班调度员重复其调度指令时,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员应按调度指令要求执行。如执行该调度指令确实将威胁人员、设备或电网的安全时,运行值班员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3.5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3.6对于国调许可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在操作前应向国调申请,在国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国调汇报,当大区电网或独立省网内部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网调、独立省调值班调度员不经国调值班调度员许可进行本网国调许可设备的操作,但必须及时报告国调值班调度员;3.7国调管辖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变化对有关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在操作前、后或事故后要及时向相关调度通报;在电网中出现了威胁电网安全,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国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通过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调度机构、厂站等运行值班员下达调度指令,有关调度机构、厂站值班人员在执行指令后应迅速汇报设备所辖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3.8当电网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情况时,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向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3.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下达或者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调度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3.10当发生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有关调度机构应立即组织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第四章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4.1国调于每年年底前下达国调管辖系统的次年度运行方式。国调管辖系统所涉及的下级调度、生产及运行等单位,在11月20日以前向国调报送相关资料。4.2国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4.2.1上年度管辖系统运行总结;4.2.2本年度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安排及稳定运行规定;4.2.3本年度管辖系统新设备投运计划;4.2.4本年度管辖系统主要设备年度检修计划;4.2.5本年度管辖系统分月电力电量计划。4.3国调依据年度运行方式,以及有关的运行单位对月、日运行方式的建议等,编制国调管辖系统的月、日运行方式。4.4所涉及有关调度依据年度运行方式和国调下达的月、日运行方式以及本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编制相应的月、日运行方式,并将月运行方式报国调备案,月运行方式修改后,影响国调管辖系统运行方式的修改内容要及时报国调。4.5国调管辖系统有关运行单位每月20日前向国调提出次月运行方式建议,国调于每月25日前向有关运行单位下达次月月度运行方式。4.6国调编制的月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6.1上月管辖系统运行总结;4.6.2本月管辖系统电力电量计划;4.6.3本月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安排;4.6.4本月管辖系统主要设备的检修计划。4.7国调管辖系统有关单位应于每日10时前向国调提出次日国调管辖系统的运行方式的建议,国调应于12时前确定下达次日运行方式。4.8国调编制的日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8.1国调管辖系统日电力计划曲线;4.8.2国调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变更;4.8.3有关注意事项。第五章设备的检修管理5.1电网设备的检修分为计划检修、临时检修。计划检修是指电网设备列入年度、月度有计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等。临时检修是指非计划性的检修,如因设备缺陷、设备故障、事故后设备检查等检修。5.2计划检修管理:5.2.1年度计划检修:每年11月底前,直调厂站负责编制下一年度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送国调,国调于12月25日前批复。与国调管辖系统相关的各网省调的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在每年12月10日前报国调备案,国调可在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5.2.2月度计划检修:国调根据管辖系统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和电网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制定月度检修计划。有关运行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向国调报送下一月度检修计划建议,国调于25日前随次月运行方式下达。5.2.3已纳入月度计划的检修申请须在检修开工前1天的上午(8:30-10:30)向国调提出设备检修申请,国调于当天下午(14:00-15:30)批准或许可,遇周末或节假日相应提前申请和批复。5.2.4未纳入月度计划的检修申请须在检修开工前2天的上午(8:30-10:30)向国调提出设备检修申请,国调于开工前1天下午(14:00-15:30)批准或许可,遇周末或节假日于休息日前2个工作日相应提前申请和批复。5.2.5节日或重大保电时期计划检修:有关网省调等应于保电时期前4天将设备检修计划报国调,经平衡后国调于保电时期前2天正式批复下达。5.2.6计划检修申请应逐级报送到国调,国调的批复意见逐级通知到检修单位。检修工作内容必须同检修票项目一致。临时变更工作内容时,必须向国调值班调度员申请,对调度员无权批准的工作项目应重新申请。检修工作在国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向厂站运行值班员或下级调度值班员下开工令后方可开工,完工后厂站运行值班员或下级调度值班员汇报国调值班调度员销票。5.2.7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批准或许可的时间开工,应在设备预计停运前6小时报告国调值班调度员。计划检修如不能如期完工,必须在原批准计划检修工期过半前向国调申请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如遇节假日应提前申请。5.3临时检修规定:5.3.1遇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可以随时向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检修:5.3.1.1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5.3.1.2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相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或扩大停电范围);5.3.1.3在停电设备上进行,且对运行电网不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检修。5.3.2临时检修其运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