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规章制度汇编(2017年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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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规章制度汇编(2017年度版)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二〇一七年三月-2--3-目录1、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42、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电子仓单管理办法...............13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19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办法...............435、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交割办法..............606、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现货挂牌交易交割细则......727、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交割细则......998、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竞卖交易交割细则.........1129、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竞买交易交割细则.........11810、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办法...............125-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2017年度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交易商的管理,保障交易市场交易商(以下简称“交易商”)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行为,根据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除非特别规定,交易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参与交易市场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申请单位经交易市场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视为其同意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交易商及其有关人员。第二章交易商资格第四条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关业务背景;(三)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信誉;(四)不存在严重违法记录;(五)同意并遵守交易市场各项规定和办法。被交易市场终止资格的交易商自终止之日起,不得再申请成为交易商。-5-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商,需提交下列资料:(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入市协议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税务部门核发的现行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如有)的身份证复印件;(六)交易市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如拟申请交易商的企业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可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取代上述第(二)-(四)项材料。申请单位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六条申请单位获得交易市场批准和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正式取得交易商资格,交易市场相应提供交易商代码、加密卡(如申请)、电子印章以及已经双方签署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入市协议书》等资料。第七条申请单位取得交易商资格后,须按期缴纳资格费。交易商资格费分为按年缴纳和一次性缴纳两种方式,由交易商自行选择。按年缴纳资格费是指从企业入市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缴纳-6-1万元资格费。一次性缴纳资格费是指企业入市时一次性缴纳5万元资格费,获得永久交易商资格。第八条交易商如从按年缴纳资格费方式转为一次性缴纳资格费方式,需要补缴一定金额的费用,具体标准如下:已缴纳资格费1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4.5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2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4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3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3.5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4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3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5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2.5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6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2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7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1.5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8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1万元;已累计缴纳资格费9万元的交易商,自动获得永久交易商资格。以上累计缴纳资格费均指连续缴纳方式,因故暂停交纳资格费的交易商,需累计缴纳10万元资格费方可自动获得永久交易商资格。第九条交易商不得从一次性缴纳资格费方式转为按年缴纳资格费方式。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交易商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交易市场:(一)企业名称变更;(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7-(三)企业住所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变更;(四)企业联系方式、银行账号、开票资料等信息变更;(五)企业公章印签或财务专用章印签变更;(六)企业发生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七)企业破产、解散;(八)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属于以上(一)至(五)项的,交易商须及时通知交易市场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属于以上第(七)项的,交易商须及时通知交易市场办理注销手续。因交易商未及时通知交易市场作出变更、注销等手续所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交易商承担。第十一条交易商更名后不得再要求变更回原名称,如坚持要求更改回原名称,须重新办理入市手续。第十二条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信息资料变更备案制度。(一)交易商如有信息资料变更,依照第十条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市场进行备案,须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提交修改,并根据交易市场要求将相关资料提交至交易市场。(二)交易商须对所提交的变更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交易商因逾期未备案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而可能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交易商自行承担。第十三条交易商资格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第三章加密卡和电子印章-8-第十四条为提高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行有关交易、资金划转等业务的安全性,交易市场为交易商配置专用加密卡和专用软件,但交易市场不对交易商使用加密卡和专用软件的业务安全性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交易商可自主选择入市时是否申请加密卡,以及是否通过加密卡进行有关交易及业务办理。第十五条交易商须安排专人保管加密卡,因加密卡错误使用或被他人盗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第十六条加密卡自领取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到期自动失效。到期前交易市场不另行通知,交易商需提前做好更换加密卡准备,如因加密卡过期不能开展业务而可能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加密卡到期免费更换。第十七条按年缴纳资格费方式入市的交易商,入市时须缴纳3000元的加密卡费用,交易市场为其提供一个加密卡和相应软件。一次性缴纳资格费方式入市的交易商可免费获得一个加密卡和相应软件。第十八条交易商可免费向交易市场申请补办、换取或领取备用加密卡三个。超过三个的,每补办或更换一个加密卡收取费用1500元。第十九条为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提升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市场接受交易商申请,免费为交易商办理电子印章,以用于交易商与指定交割(监管)仓-9-库、交易市场、合作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相关合作方之间的业务办理。第二十条电子印章与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易商须安排专人保管和修改初始密码,因电子印章错误使用或被他人盗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第四章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交易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交易市场组织的各项非政策性业务;(二)参加交易市场组织的政策性业务(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三)享有交易市场提供的各种服务;(四)获得交易市场提供的交易信息;(五)对交易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交易市场的惩戒决定提出申诉;(七)其它应由交易商享受的权利。第二十三条交易商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交易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接受交易市场的管理;(三)妥善保管加密卡、电子印章,并对加密卡、电子印章、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等在使用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10-责任;(四)按照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五)除非有特别规定,不得代理其它客户参与交易市场组织的交易;(六)接受交易市场对其交易人员的培训;(七)接受交易市场对其在交易市场发生的业务和财务情况的监督;(八)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九)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第五章交易商退出和暂停第二十四条交易商可以退出交易市场。如申请退出,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交易市场提交申请(年缴费交易商须及时结清资格费),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已承诺交易、交割等各项业务。交易市场在收到申请并审查同意后,为其办理退市手续。交易商在办理退市手续时,交易市场相应结清账户,清退各项资金。已缴纳的交易商资格费及加密卡费用不予退还。第二十五条交易市场不予保留已退市交易商的交易代码。已退市交易商如申请重新入市,需按交易市场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入市手续。第二十六条交易商可以申请暂停交易商资格。如申请暂停,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交易市场提交申请(年缴费交易商须及时结清资格费),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已承诺交易、交割等各项业务。交易市场在收到申请并审查同意后,为其办理暂-11-停交易商资格手续。交易商在办理暂停交易商资格手续时,应将欠缴交易市场的各项费用补齐,否则在申请恢复交易商资格时,须补齐原欠缴费用后方可参加交易市场各项业务。交易商在暂停资格期间,交易市场为其保留交易商代码,但其不再享受作为交易商的任何权利。第二十七条交易商如没有按期续缴资格费,则不再享受在交易市场的任何权利。如需开展交易市场的业务,须先将欠缴的各项费用补齐。第六章处罚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的交易商,交易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网站公示、暂停或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第二十九条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诉,要求对有关处罚决定进行复议。交易市场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在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除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交易市场负有为交易商资料保密的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改。交易商向-12-交易市场申请取得交易商资格即视为交易商同意遵守本办法。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协商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办法的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22日起生效。如交易市场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1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电子仓单管理办法(2017年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电子仓单(以下简称“电子仓单”)管理,保障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家在开展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交易市场相关规章制度等,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仓单”是交易商将商品运送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监管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存放后,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交易商和交易市场共同通过电子仓单管理系统生成、审核并确认,能够代表每一批商品的基本信息和权属情况的权利凭证。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对电子仓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三条参与交易市场业务的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和交易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电子仓单的生成与管理第四条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电子仓单管理系统并对本办法规定的电子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规范管理。-14-第五条交易商、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为了能够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或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库存商品通用管理软件(以下简称“库管软件”)办理电子仓单相关业务,应当在交易市场办理电子印章等相关手续。第六条交易商、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确保其提供的办理电子印章所需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七条交易商参与交易市场业务的商品,按以下流程办理入库申报和《电子仓单》生成:(一)交易商将有关批次商品存入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二)交易商通知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办理向交易市场入库申报的商品批次;(三)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按照交易商意愿,根据交易市场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交易商入库申报的商品进行验收核对,核对无误后通过库管软件生成电子版《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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