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简答题(每题10分,共4道小题,总分值40分)1.简述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答:行政合同的变更:指现存行政合同基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限制。行政合同的变更要基于以下两种理由:一是行政机关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裁量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行政合同的变更,如不可抗力等。行政合同的解除:指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双方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单方解除,即行政机关基于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解除效力的解除方式;另一种是协议解除,即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在征得行政机关同意后提前终止行政合同的效力。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行政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2)因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对相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2.什么是申诉?答: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3.简述被告的条件。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组织;(2)必须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组织;(3)必须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另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4.简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关系。答:行政立法指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立法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但在实践中,二者的界限却存有争议。一项本来应当通过行政立法发布的规则最后采取了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此时其在性质上属于无效的行政立法还是规范性文件,在理论上并非没有疑问。关于行政立法与规范性文件的关系,理论上存在实体与程序两种标准。在实体区分标准看来,行政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在实体内容上存在区别,因此如果一项规范性文件规定了行政立法才能规定的内容,那么该项规范性文件就是实质上的行政立法,只不过由于没有通过立法程序而无效。而根据程序区分标准,行政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在内容并无实质区别,二者仅在制定程序上有所不同。因此,无论规范性文件规定了什么内容,它都是规范性文件,而不可能是实质的行政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