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入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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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八、招标代理工作方案第一章、公司简介及项目概况第二章、服务依据第三章、工作方案计划及措施第四章、招标代理实施方案第五章、服务目标第六章、质量保障体系第七章、进度控制保证措施第八章、投资控制体系第九章、共同协调机制第十章、质量控制体系第十一章、服务承诺及保证措施第十二章、招标代理工作时限安排及工作承诺第十三章、工作流程图第十四章、保密措施第十五章、工作人员廉洁管理措施及奖罚承诺第十六章、服务方案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第十七章、投标人建议第一章、公司简介及项目概况一、公司简介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化的大型招标代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伍仟玖佰壹拾捌万元人民币。公司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涉及招标、造价、咨询、监理四大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化运营能力。公司拥有2个招标代理资质和1个造价资质,如下: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2、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格证书》;公司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雄厚的实力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到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部门及工程、航天、有色金属、能源、交通、市政、烟草等各行业领域。经过十五年的发展,公司的专家库已经汇集了1000多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评审专家,涉及80多个行业、200多个专业,全面而强大的专家队伍为保障招标项目的质量和评标过程中的公正性提供了权威的技术支撑。公司具有先进的网络办公系统,其中招标业务管理系统、网上流程审批系统,为各分支机构的远程移动办公提供了有力保障。公司拥有自己的办公场所,总部办公面积近3000多平方米,设有6个专用的开评标会议室。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2017年正式挂牌成立,分公司办公地点设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刀刀板安居就业小区10号楼底商。分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托总公司的指导及支持,发展自有技术人员及力量,开拓内蒙古地区招标代理业务,为内蒙古各地区建设工程服务。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积极倡导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原则,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利益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公司经过近十年稳健的发展,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信任与肯定,作为综合性招标代理机构,公司已经实现了多元化经营模式转变,并继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追求卓越是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稳健发展的源泉,不求最大只求最强是华瑞人的愿景目标。在今后的发展道路上,将充分整合公司优势和资源,以招标事业为基础,发展多元化业务,不断强化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为中国招标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二、项目概况本项目系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度招标代理机构入围公开招标项目,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接受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委托范围内的项目依规进行招标代理等服务,主要承担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代理服务工作。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招标人的需求及建设计划,精心组织、认真分析,最优、最快、最好地完成业主的招标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完成并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提交完成资料。对该项目的代理工作我公司给予高度重视,为全面完成业主方招标代理工作,为业主挑选即经济又有实力的中标人,我公司针对本次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组织和准备,选拔专业齐全、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并具有丰富经验和强烈服务意识、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项业务部,负责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并针对该项目的特点编制各类文件,依法实施招标组织活动,确保本项目顺利进行。我公司在实施代理活动中,认真领会低投入、高产出的办事原则,维护业主方的利益,真实反映项目具体特点、管理模式,为业主提供更详细、更全面的建议和意见,提供专业工程咨询和代理服务,对潜在风险提出防范建议,制定在代理工作中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做出服务承诺。我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招示投标法》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招标效果,维护了招标单位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各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工作不仅得到各业主单位的好评,也得到广大投标单位的信任,至今我公司在招标代理工作中仍保持零投诉。第二章、服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9、《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11、《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1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1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1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15、《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中价协[2011]013号;1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N50500-2008);第三章、工作方案计划及措施第一节方案说明一、招标工作中联系的相关部门及人员1、招标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招标人分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自然人不属于招标人。法人含义: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含义: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自然人含义: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2、项目所属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根据工程的投资情况及隶属关系,应由项目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备案,由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公告发布、见证招标投标过程。3、本项目所属地的监督部门(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2)监督部门分类:一是当事人监督;二是行政监督;三是司法监督;四是社会监督。4、公证机构(1)公证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处由国家设立,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办理公证业务及相关的法律事务。(2)公证机构在招标开标、评标阶段,进行开标现场公证活动,评标阶段全过程监督。5、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评标委员会推举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权利。(3)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5)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6、投标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投标人分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称自然人。(3)招标公司负责投标人的报名,报名时检查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二、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沟通、协调1、主动上门与招标人沟通,确定招标方案、项目概况、招标工作日程安排,各标段划分,确定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工期或周期(交货期)、报价方式、付款方式、合同条款等内容。2、组织招标项目部将招标方案和招标计划与招标人进行认真、细致的沟通,并将招标人的愿望最大限度合规合法的融入招标文件中。3、拟定各分部项目的招标实施方案,拟定资格预审文件(若有时)、招标文件和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业主及有关部门审批。4、依据工程量清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量清单相关计价文件进行综合单价的组价,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制定招标控制价。5、及时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协调,争取各主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本公司与自治区、市发改委及招投标管理部门的关系融洽、协调,保证招标备案工作顺利畅通。三、招标范围(一)必须招标的范围1、根据工程性质分为:(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根据工作内容分为:(1)勘察;(2)设计;(3)施工;(4)监理;(5)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6)其他。(二)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按工程性质划分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二、按委托任务的规模划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设计或施工或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承担建设任务: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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