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审核作业指导书序号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解释查阅证据/考核方式一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符合性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企业设立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按照产业政策规定的方式及程序核准,地方主管部门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有相应的批准文件。符合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税收征收法、汽车产业政策等,能提供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据。企业设立纳入当地工业或者区域发展规划,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具有环评、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证明;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查阅相关的证据,如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经过批准的项目规划方案、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环评报告等,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规划的设计审核时公安消防部门有是否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意见,有些项目可无消防验收/备案报告企业设立和经营活动没有法律纠纷。二产品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22*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应具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应具有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1、生产现场及库房(整车库、零部件库、工模具库等)应整洁,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物流方向相适宜,保证物流通畅、标识清晰;工位器具及生产线上的吊具等设计合理,必要时应软化,保证产品在制造过程和贮存过程中的防护;2、区域标识:部门、车间、库房/在线货架、人行/车行/物流通道、不合格品、合格品、待处理品、待检验品、模具摆放位置图、整车/零部件库位图等;3、如何保证物流配套(不会出现装错轮胎、颜色错误、配置错误等)。4、公司的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检验仪器设备的台帐、清单清晰,有相关购置票据,使用时间在规定的折旧期限内。重组或者资产转让的,要有明确的协议、合约界定设施设备仪器的所属。1、现场参观和审核。2、查阅相关的证据,如公司建设方案、公司生产布局规划、存储运输及现场管理的规定、工艺流程及产品标识的规定等。3、设备清单及购置价格,设备折旧规定3许可产品的年销售量应与获许可时的规定相适应。对于设立3年以上的企业,年平均年销售量(或者年平均销售收入)按照近3年计算。消防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消防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80辆。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特种作业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100辆、且年销售收入不小于2亿元。其他专用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1500万元(对于生产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种专用车的企业,设备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1、获许可时的规定可在中机中心、企业查阅当时的报告。年销售量与获许可时的规定不适应时(低于获证许可时数量/销售收入的50%),可作为不符合。本条适用于监督检查及企业扩展新品种2、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依据企业购置设施设备的票据核算资产原值,且不得超出折旧期限3、生产纲领可结合企业项目建设报告(申请书)、主要生产环节的加工能力核算,结合产品在国内的市场情况及份额确定1、工商注册登记2、生产、检验设备清单、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清单,购置价格,设备折旧规定3、项目建设报告(申请书)、主要生产环节的生产设备加工能力说明4、产品介绍及市场定位,产品规划现场参观和审核。34*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工装、模具。其中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外购。1、专用客厢车的生产企业,应具备骨架(或车身)的成型、焊接、装配(包括车内装置及附件装配)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并具备专用货车及专用作业车企业的生产能力。2、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消防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整车和专用装置的安装调试能力,以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固定件、成型件、连接件等部件的生产、制造能力及相关的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应具备冲压、机加、焊接、内外表面装饰和防护、装配等生产工序,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由三类底盘改装专用作业车的生产企业,其驾驶室(车身)可对外委托生产(但模具应自备);由三类底盘改装专用货车的生产企业,应具备车身及骨架(或驾驶室)的成型、焊装、装配(包括车内装置及附件装配)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参考附件五、附件六。1、专用客厢车的生产企业应具有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等的自制生产能力,并且(采用三类底盘改装专用汽车的企业)还应具有车身/驾驶室的生产能力。应具备的主要设备包括:板材下料设备、成型设备及模具、焊接/铆接设备、工装夹具及胎具、机加工设备、涂装设备、热处理设备和转运/吊装设备(工艺要求时)等。涂装车间的清洁度保证(封闭式、半封闭式、正压控制、风淋等);专用客厢车企业有两类:一类是采购客车整车进行内部改装,形成配备专用装置、具有专用功能的专用车;另一类是在三类(有时包括二类)底盘上加装车身及专用装置,形成的专用车。第一类专用客厢车企业,实际上不具备专用汽车生产条件,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及部分行业/地方采购的需要,在行业内依然存在。本规则的要求是避免今后新建企业出现这种情况,现有企业要逐步完善有关生产条件。2、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消防车生产企业应具有连接装置、车架/底架、副车架、支腿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车厢/车箱/罐体(起重举升专用车产品除外)等的自制生产能力,如采用三类底盘改装专用汽车的企业,还应具有车身/驾驶室的生产能力(专用作业车可外协但应提供模具)。应具备的主要设备包括:板材下料设备、成型设备及模具、焊接/铆接设备、工装夹具及胎具、机加工设备、涂装设备、转运/吊装设备、大型结构件校正/校准设备和热处理设备(工艺要求时)等。对于罐式专用车还应具备封头成型设备,对于起重举升专用车还应具备起重臂架、转台等设备。1、现场参观和审核2、生产设施、设备清单、生产工装、模具、夹具清单3、主要设施设备及工装进行现场对照,对部分设备进行运行状态判断。必要时拍照主要设备4、查阅设备验收和工艺验证记录。43、通用货车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车架车箱(包括自制专用装置)下料、成型、焊装、装配的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车架纵梁可与专用装置组合生产(当专用装置具有承载能力时),也可对外委托加工。具有流水作业的成型、焊装、总装生产线。4、其它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通用货车挂车的生产能力(除具有流水作业的生产线要求外),还应具备专用货车及专用作业车的生产能力(除三类底盘改装的能力要求外)。5、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生产企业,除应具备专用作业车企业必备的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为完成专用功能必需的关键装置或关键部件的自制能力。3、通用货车挂车生产企业应具有连接装置、车架/底架、副车架、支腿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车厢/车箱/罐体(起重举升挂车产品除外)等的自制生产能力。应具备的主要设备包括:板材下料设备、成型设备及模具、焊接/铆接设备、工装夹具及胎具、机加工设备、涂装设备、转运/吊装设备、大型结构件校正/校准设备和热处理设备(工艺要求时)等。对于罐式挂车还应具备封头成型设备,对于起重举升挂车还应具备起重臂架、转台等设备。4、特种作业车及底盘生产企业应具有连接装置、车架/底架、副车架、支腿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车厢/车箱/罐体、起重臂架、转台等的自制生产能力,如采用三类底盘改装专用汽车的企业,还应具有车身/驾驶室的生产能力(如外协则应提供模具)。应具备的主要设备包括:板材下料设备、成型设备及模具、焊接/铆接设备、工装夹具及胎具、机加工设备、涂装设备、转运/吊装设备、大型结构件校正/校准设备和热处理设备以及封头成型设备(工艺要求时)等。56、特种作业车底盘生产企业,应具备驾驶室、车架、车桥三大总成之二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设施(其中驾驶室对外委托加工的,模具应自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整车涂装、装配生产设施设备。还应具备特种作业车(包括超限车)的生产能力。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的要求可参考附件五《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参考附件六《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5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1、应有相应的设备点检和日常维护规程,应体现具体设备的特点;2、关、大、精、稀设备是重点,应能体现出与其它设备的不同点: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档案、说明书等,专人使用、维护等;3、中、大型企业应制定维护计划,保证正常运行;4、有常用备件,有维护人员;5、新购置、搬迁、大修、小修等影响设备精度的,应进行验证,涉及联机的,应联机验证;6、有设备维护记录,并能为日后的维修与分析提供依据,涉及控制图的,应在图上标明。7、生产量较大时,应对设备正常率、停机台时等质量目标应进行考评。1、查阅设备台帐,设备维护计划、维护记录、设备说明书、设备档案、点检表、设备分级表等;2、现场观察设备运行、维护状态及记录;3、查看设备备件库;6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6*应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能够完成专用装置的开发及与整车的匹配等产品开发工作,并在具体产品的设计开发中得以体现;能利用专用软件进行专用装置及整车匹配的设计、计算等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内外专用汽车或挂车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转化;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策划、整车匹配、专用装置总成部件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1、设计开发机构为企业所有(或者企业控股)的内设机构或者独立机构;2、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产品研发和工艺开发的人员,包括产品策划、整车设计、总成部件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教育和培训背景、工作经历、能力和技术职称;3、比例中的分子指直接进行产品研发的人员,指除技术工人、行政管理人员、市场研究、情报信息、知识产权方面之外的人员;1、查看人员编制、组织构成、人员背景、培训情况;2、查看与产品和过程设计有关的程序及指导书、产品数据库,看设计平台是否完备;3、抽查产品设计,是否按相关程序及指导书设计,产品性能是否达到设计输入的要求;4、询问企业获得标准信息的渠道并查看相关证书或发票;7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5%;(对于生产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种专用汽车和挂车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小于8%,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2%)对于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其专职设计开发人员不少于20人,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还应具备驾驶室(或车身)系统、车架和悬架、车桥、转向系、制动系、取力输出装置、电气控制系统等总成中至少3个总成的开发能力。产品开发机构的开发、试制、试验设备(包括必要的程序和软件)的投入不少于100万元(其中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生产企业的投入不少于300万元;特种作业车底盘生产企业的投入不少于500万元)4、开发投入的构成包括硬件、软件、工资、聘任专家等,不包括无形资产;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包括市场分析、产品设计、试制、试验、试生产费用,也包括人员和管理成本、设备折旧、运行费用等;试制产品如出售或内部使用,在研发投入中应去除残值;试制与生产使用相同设备时,试制时的设备折旧应与生产时的设备折旧分开;5、企业应能提供最近连续三年的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清单,包括科研立项、研发装备投入情况等。6、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开发硬件及软件,并能提供相应设计开发案例,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