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性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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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正确核算,不流失。并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是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对资产监督管理,保全不受侵占。同时,也为充分挖掘潜力,不断改进固定资产利用,提高经营,增加产品产量,扩大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各部门。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第四条固定资产的标准结合财政部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电、机械、运输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物品也作为固定资产。(三)土地在未建项目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第五条固定资产按照使用情况分为:(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二)非生产经营有固定资产。(三)租出固定资产。(四)不需用固定资产。(五)未使用固定资产。(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第六条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分为:(一)机械设备(二)交通、运输设备(三)电子计算机设备(四)办公设备(五)房屋及建筑物(六)其它设备及用具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国外购入的还应包括购入过程中发生的关税、手续费、佣金等。(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净支出。或施工建设单位转来的竣工决算计价。(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或重置价值记帐。(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减去融资租金后的余额确定。(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或有关凭证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捐赠方无发票和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六)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价。(七)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八)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的重估和评估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价值。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行调整。(九)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第八条确定固定资产计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手续前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及外币汇兑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计入当期费用。(二)企业有偿调入旧的固定资产仍应按其原价,而不应按其净值入账。(三)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1.根据规定固定资产重新评估价值。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第四章固定资产折旧第九条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峻工后不管是否使用都应提取折旧。(二)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以及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企业的设备。(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六)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第十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二)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三)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第十一条各项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第十三条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1、房屋、建筑物20年2、交通、运输设备5年3、电子计算机5年4、办公设备5年5、机器设备10年6、检测设备10年第十五条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实行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负实物的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和监督、检查的管理责任。各部门职责如下:(一)使用部门1.建立和贯彻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制度。2.建立台帐或卡片,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做到帐(卡)、物一致。3.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做好维护保养。4.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并提出盘点报告。(二)管理部门1.建立健全分管固定资产的帐(卡),做到分管,使用、财务三帐一致,帐、卡、物一致,并按期填报有关的业务报表。2.正确及时办理增值、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3.对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4.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盈亏报废,提出盘点报告。5.负责编制分管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计划。6.健全档案资料,组织编号钉牌。(三)财务部门1.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凭证和账卡,正确填报有关会计报表。2.办理固定资产增值、转移、调拨、盈亏报废等的财务手续。3.正确计提折旧。4.组织对管理部门清查盘点的监盘工作。(四)各类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分工1.行政管理部是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办公设备验收及移交、设备档案管理、登记设备台账、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报废审核、残值处理等管理工作。2.生产部是生产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生产设备验收及移交、设备档案管理、登记设备台账、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报废审核、残值处理等管理工作。3.品质部是检测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检测设备验收、移交、档案管理、登记设备台账、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报废审核、残值处理等管理工作。(五)固定资产的登记固定资产登记原则所有固定资产应凭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交接单”进行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由各使用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必须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固定资产登记内容设备编号、档案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生产厂家、启用日期、使用部门、变更记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五)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编码管理。编码规则按固定资产类别码加顺序码来编制1、固定资产的编码持续使用至该项固定资产报废为止,凡资产在公司内调动、转移,一律不得改变固定资产编码2、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印制格式统一的资产编码标贴,并由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将其粘贴于固定资产的明显处。3、对全公司资产上使用的标贴,不论资产做何变动,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涂改、损坏,以免造成管理混乱固定资产的编码在财务帐、实物台帐、实物标贴、固定资产技术资料等方面保持一致一切涉及固定资产变动的手续都必须注明相应资产的编码,以便于统一管理第六章固定资产的购建和修理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购建(一)购建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主管技术部门依据可靠的可行性分析,提出申请并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各单位指定的购置部门据以组织订货、自制以及外包、自营,财务部门按计划筹款付款。(二)固定资产的验收1、生产用固定资产由生产部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所附资料(如图纸、竣工资料、保修单、使用说明书等)由生产部统一保管,同时填制“固定资产交接单”,并作好固定资产登记、办理领用手续等工作;2、办公用固定资产、运输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由行政管理部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所附资料(如保修单、使用说明书等)由行政管理部统一保管,同时填制“固定资产交接单”,并作好固定资产登记、办理领用手续等工作;3、检验、测量、试验用固定资产由品质部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所附资料(如保修单、使用说明书等)由品质部统一保管,同时填制“固定资产交接单”,并作好固定资产登记、办理领用手续等工作;4、经办人在取得固定资产购买发票后,凭“固定资产交接单”、购建固定资产审批手续等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冲账等手续。。(三)自制、外包、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和自制设备完工时,应根据设计图纸资料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由购置部门组织验收。达到验收标准后,填制“固定资产竣工登记明细表”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修理(一)对各类固定资产应实行计划检修制度。计划检修内容,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小修)、中修、大修。(二)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大修理计划进行大修理工程时,在考虑负责大修部门工作量平衡和费用预算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自营和出包的方式,对出包的大修理工程项目,必须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经财务部门会签。(三)通过大修理之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确认为改扩建支出(交通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除外):1.使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延长。2.使固定资产的生产能力增大。3.使产品质量提高。4.使企业生产成本降低。(四)固定资产改扩建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计算改扩建工程成本,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后按新值新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第十九条为使各单位固定资产充分发挥效用和效益,对闲置或暂不使用短期借出不影响生产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向外单位出租。出租时应由总经理批准,管理部、财务部备案。由管理部门与租用单位签订合同,填制“固定资产租入(租出)通知单”,据以办理出租和转帐手续。出租合同需经财务部门会签,并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据以收取租金。租金的确定应由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商定。租用期满,管理部门应负责收回,并配合财务部门催收租金。租出固定资产照提折旧。租金收入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第二十条各单位由于生产需要,向其他单位租入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经营性租赁。由于产权属租出单位,由租出单位提取折旧,因此应另设备查簿登记。管理部门应填制“固定资产租入(租出)通知单”。连同租用合同送财务部门据以登记和支付租金。租金支出列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二)融资性租赁。由于合同期满,所有权属租入单位,因此应当视同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并计提折旧。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一)因产品结构和经营业务调整,对未使用、不需用等闲置和多余的固定资产(以及虽已办理报废手续,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和变卖的,应填制“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由总经理批准,经财务部门会签,按该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定价。(二)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变价净收入与原帐面差额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应形成制度,核实数量质量,做到帐物相符,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盘点情况以及在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有负责保管和使用部门查明具体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各单位总经理或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及时进行处理。但应在决算前处理完。第二十三条资产清查中发生的盘盈、盘亏,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二)盘亏及损毁、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积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三)管理部门应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报总经理批准,进行有关帐务处理。第二十四条对已办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实物,应分类处置。对仍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保留实物,单独列帐管理。第二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一)使用期满。固定资产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经鉴定确认不能进行修复和继续使用的,必须进行清理。(二)灾祸毁损。企业因火灾、风灾、水灾、震灾等不可抗拒力量以及交通事故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必须进行清理。(三)由于设计、施工、制造技术不过关,质量低劣,无法修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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