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园地3期来源: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日期:2011-09-0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案例:2011年3月5日,某区城管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王某在该区中心社区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建起了3间平房,某区城管大队在接到举报后,经现场检查和与相关部门协查后发现,该建筑确实建设在该社区的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并且该建筑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执法人员于是依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某区城管大队对该案的处理是否正确?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因为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83号令),该条例于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2011年3月1日之后的燃气管理类案件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该案应依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本期法制园地将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执法人员能够尽快的了解该条例的内容,并在实践中予以应用。一、燃气的定义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此外,《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比的特点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首提业主专有部分燃气设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而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管道燃气经营者不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同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燃气用户要及时更换有隐患的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如果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发生事故,用户将自行承担责任。《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虽然也对用户的燃气使用的行为进行了一些规范,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的业主责任。居民用户的庭院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盗窃燃气将直接依照法律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盗气行为规定直接由国家法律规制,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对盗用燃气行为的处罚。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的的规定更详细且处罚力度更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处罚条款,相较《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详细,处罚金额较大,特别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三、城管部门在应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时应注意的问题1、城管部门在查处燃气燃气类违法案件中,出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竞合时,由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属于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属于地方法规,适用过程中,应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处理案件。如本文中提供的案例中所出现的情况,避免因此造成的法律、法规适用不当;当出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问题,如在燃气的使用过程中倒灌瓶装液化气等行为时,仍可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理。2、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严重违反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管部门在查处此类严重违反行为时,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受理及移送的相关程序和步骤可参见《法制园地》第87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案例:2011年3月5日,某区城管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王某在该区中心社区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建起了3间平房,某区城管大队在接到举报后,经现场检查和与相关部门协查后发现,该建筑确实建设在该社区的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并且该建筑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执法人员于是依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某区城管大队对该案的处理是否正确?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因为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83号令),该条例于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2011年3月1日之后的燃气管理类案件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该案应依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本期法制园地将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执法人员能够尽快的了解该条例的内容,并在实践中予以应用。一、燃气的定义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此外,《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比的特点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首提业主专有部分燃气设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而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管道燃气经营者不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同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燃气用户要及时更换有隐患的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如果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发生事故,用户将自行承担责任。《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虽然也对用户的燃气使用的行为进行了一些规范,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的业主责任。居民用户的庭院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盗窃燃气将直接依照法律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盗气行为规定直接由国家法律规制,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对盗用燃气行为的处罚。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的的规定更详细且处罚力度更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处罚条款,相较《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详细,处罚金额较大,特别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三、城管部门在应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时应注意的问题1、城管部门在查处燃气燃气类违法案件中,出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竞合时,由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属于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属于地方法规,适用过程中,应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处理案件。如本文中提供的案例中所出现的情况,避免因此造成的法律、法规适用不当;当出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问题,如在燃气的使用过程中倒灌瓶装液化气等行为时,仍可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理。2、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严重违反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管部门在查处此类严重违反行为时,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受理及移送的相关程序和步骤可参见《法制园地》第8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