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案例分析【案情通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和偿还债务,为此特制定了一个发行债券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1)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本公司的净产金额已经达到4500万元,在此条件下,此次发行债券金额计划为1800万元(不包括前次发行的500万元债券)。(2)此次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部分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部分用于偿还前次发行债券应该偿还而尚未偿还的本息。(3)为了保证本次债券的发行成功,本公司发行债券利率将高于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1个百分点。(4)本公司利润最近几年呈上升趋势,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万元,180万元,280万元。由此看来,在发行债券之后的一年,本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债券的利息。根据证券法对上述要点进行分析,说明各要点问题否存在问题?为什么?分别【法律分析】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三)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四)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1.)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度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本案中该公司资产净额已达到4500万元符合发债要求。此次发行债券金额计划为1800万元(不包括前次发行的500万元债券),累计发债金额为2300万元(2300÷4500≈51%)已经超过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的规定。(2.)此次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部分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部分用于偿还前次发行债券应该偿还而尚未偿还的本息。违反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到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3)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该公司发行的债券利率将高于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1个百分点,是有问题的。(4.)国务院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而企业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20+180+280)÷3≈193.3万元。而人民币一年期储蓄利率为3.5%。3.5%×(1+40%)=4.9%而发债金额为1800万元,即:1800万×4.9%=88.2万元因此在发行债券之后的一年,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债券的利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三)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四)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发行过的债券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并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到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18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想通过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第28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人民币存款利率表2011年7月7日调整项目年利率%一、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一)活期0.50(二)定期1.整存整取三个月3.10半年3.30一年3.50二年4.40三年5.00五年5.502.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一年2.85三年3.05五年3.253.定活两便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6折二、协定存款1.31三、通知存款.一天0.95七天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