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学习心得通过外国法制史的学习,使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外国法制史是对世界法律发展的追根溯源,是一部完整的世界史。法律在世界的历史变迁中,不断推衍,逐渐形成两大法系分立的局面,在21世纪的今天又有了相互融合共通的趋势。世界的进步推动着法律不断修正、进步、淘汰。法起源于古代东方法,古代埃及、古代两河流域(巴比伦)、古代希伯来、古代印度为代表的奴隶制法律体系。广义上还包括了进入中世纪以后中古时期法律体系,主要代表为伊斯兰法。大约从公元前3100年起,上埃及国王美尼斯征服了下埃及,建都孟斐斯,开创了埃及早王国的第一王朝。其后埃及发展成一个统一的国家。在军事民主制和部落国家初期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尚无定型的司法制度。随着统一国家的出现,习惯法逐步转化为成文法。在公元前15世纪中叶,阿蒙荷特普三世时期已经产生了成文法典。由于古埃及法处于法律发展的早期阶段,法律与政治、经济、宗教、伦理等关系十分紧密,且具有诸法合体的特色。古代东方法的共同特征有三点:一、神意志宗教与法律制度关系密切。二、权力至高无上,走上专制道路而导致私法缺失。三、对于权利知之甚少。鼎盛的发展时期是古希腊法,古希腊法是古代西方法的典型代表。古希腊是欧洲最早的文明源头,古希腊法也是古代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随着希腊文明的逐渐形成和城邦国家的兴起,古代希腊的法律制度也不断得以形成和发展。古希腊这些早期城邦的法律大多为习惯法,并且带有神权法的强烈色彩。随着希腊社会的发展,神的法律制度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世俗法律制度开始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整机制。古希腊世俗法律的兴起,体现了古希腊法开始进入比较成熟的时期,这以公元前8世纪左右开始的一系列城邦立法为标志。在克里特岛考古发现的《哥地那法典》是古希腊法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律文献,对研究古希腊法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价值,内容涉及养子、家庭婚姻、奴隶、财产、担保、赠予、抵押以及诉讼程序等。古希腊法成为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桥梁和纽带,古希腊各个城邦的法律制度,正是在充分和借鉴东方国家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随着希腊和波斯帝国之间长期的战争,东西方法律文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双向交流。而后来罗马吞并希腊之后,东方法律的一些特性也就逐渐融入了罗马法的血液之中,成为罗马法的精神养料和制度渊源,同时也成为民主化思想的启蒙,西方民主立宪的典范和历史源泉。尤其是雅典民主性的立法活动和“宪法制度”,对西方近代以来的立宪主义的民主政治实践的影响至为深刻。其后从罗马法发展到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商法教会法和伊斯兰法。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法律在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中不断调整。伊斯兰法发展成为带有宗教特色的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法律发展到近现代,西方国家以古代西方法为根基,发展成为两大主要法系: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和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同时,当今法律的格局又有着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趋势,回想到我国法律发展,其中有很多是照搬照抄两大法系中的法律,最后形成了中国特有的中华法系。这次外国法制史课程的学习是我清楚认识到,在法律发展方面我国与国外各国家发展的不同,从经济发展到政治体制均存在这巨大的差异,这也是照搬外国法律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始终得不到很好的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若是在以前写论文的时候总是会考虑如何能改善中国法律制度,于是乎在网上查阅大量外国文献资料,照搬照抄了一份外国的已经成型的法律制度作为中国法律的改善之法。当时完全没有考虑到历史背景差异以及法律是否能够合理适用的问题。民主在外国之所以能够得以充分自由的发展,与其先前城邦制的政治制度是密切相关的,那样的社会环境造成了民主宪政的制度。而在中国几千年不变的封建王朝中,大多都是对于公法方面的思考,很少有对于私法,人权方面的考量。人们的思想受到封建君主的强烈压制。在清末戊戌变法的时候,中国人才开始对自己,对于人权有了思考,有了新的认识。那么对于已经发展几个世纪法律完善的西方国家和只有短短一百多年的历史觉醒的中华民族,相比之下,我们显得稚嫩多了,在法律方面根本无法称之是五千年的文明古国。只有时间,没有思考,那么时间等于白白流逝,我们只是年复一年的重复着千人的事,后人复哀后人矣。这次学习之后,我会多多动脑思考,不仅只是法制史方面的问题,而是在于做学问,希望能够在学问积累的基础上,对问题有深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