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流程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用户(用户名为五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并在分支机构设立栏目中填写相关申请。办理流程为:向主机构所在地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的电子申请主机构所在地地方知识产权局审批提交证明文件供主机构所在地地方知识产权局核对提交证明文件供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知识产权局核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知识产权局审批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一、向主机构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在本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申请;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先向主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申请,之后再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批。提出设立申请时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下列表格:1.《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2.《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3.《专利代理机构工作设施登记表》。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扫描件:1.合伙协议书或章程;2.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3.每个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4.每个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件,曾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5.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6.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其分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表以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分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二、电子审批、文件核对及备案经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下述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供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核实:1.合伙协议书或章程原件1份;2.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1份;3.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1份;4.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每人1份,曾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复印件每人1份;5.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1份;6.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抄送主机构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2012年11月1日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电话:(010)62086618传真:(010)6208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