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理论与公共物品的供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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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理论与公共物品的供给制度灯塔的建造及其引出的问题假定一个社会是由生活在一个孤岛上的渔民所组成的。经过了多次渔船与岩上的礁石相撞,渔民们感到有必要建造一个灯塔为渔船导航。这样的灯塔对岛上的每个渔民来说无疑是有必要的,它可以保证渔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那么,采取什么方式建造呢?请同学们思考并回答。谁来建造灯塔?备用的方案有3种:方案一:由私人,即某一渔民出资建造。方案二:组织渔民共同去建造。渔民们可以召集在一起,共同制定建造计划,按照某一标准确定每个人应分摊的工时和费用,然后集体建造。方案三:由政府出面兴建。政府可以通过向渔民征税取得灯塔建造资金。灯塔的建造及其引出的问题显而易见,灯塔一旦建成,对岛上的每一个渔民都可以带来益处,即使有个别渔民不参加灯塔建造或不为之承担费用,他照样可以享受灯塔导航的益处,大家没有办法因为其没有出力或出资而不准他享受灯塔的效用,就是说它的受益具有非排他性;而且,在灯塔建成后,增加一个渔民对灯塔的使用不会增加灯塔的成本,也不会因此减少其他渔民享用的数量和质量,这就是说它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在经济学上,我们称灯塔这样的物品为公共产品。灯塔的建造及其引出的问题回到建造灯塔的案例灯塔的建造及其引出的问题方式一:由私人,即某一渔民出资建造。这显然是不可行的,任何渔民都不能因为其出资建造了灯塔,而向享用灯塔导航效用的渔民收费,或禁止不肯交费的渔民在灯塔附近航行,他做不到这一点。这叫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成本高。灯塔的建造及其引出的问题方式二:组织渔民共同建造。渔民们召集在一起,共同制定建造计划,按照某一标准确定每个人应分摊的工时和费用,然后集体建造。(门禁问题)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参与灯塔建造的渔民们有权强迫不肯合作的人离开这个岛屿;二是这个岛上没有不予合作的人存在。显然,这也是不可能的。灯塔的建造及其引出的问题方式三:由政府出面兴建。政府一旦介入,前述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政府可以向其所管辖的人民征税,然后用来提供类似灯塔这样的公共物品。也就是说,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征税取得灯塔建造资金,另一方面可以将灯塔建造纳入政府支出,从而以非市场方式——财政手段提供类似灯塔这样的公共物品,实现资源在私人物品与服务和公共物品与服务之间的有效配置。灯塔的建造及其引出的问题小结及问题:总结:1.公共产品的概念2.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问题思考1.由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是不是就意味着公共产品一定要由政府来直接生产呢?2.对于准公共产品应由谁来提供呢?灯塔的建造及其引出的问题二、公共产品及其特点一、公共物品及其特点(一)物品的经济学分类1、“公共物品”概念的起源早在1739年,哲学家休漠在《人性论》中就提出了“公共物品”这一概念,并对其下了一个直观的定义,将物品作了最初的分类。然而,对公共物品做出比较精确的分析性定义的还是萨缪尔森。他在1954年发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提出了公共物品的严格定义:公共物品就是在使用和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根据这一定义,他将物品划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由此正式奠定了公共物品理论研究的基础。萨缪尔森(Samuelson,P.A.)“公共产品是这样一些产品,无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经济学》大卫弗里德曼(DavidFriedman)“一种物品,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它”。一、公共物品及其特点结合以上两种不同的定义,可将公共物品完整定义为:从生产者角度讲,如果生产者不能排斥使用一种物品的个人,而且排斥的成本(技术和经济)很高,会使排斥成为无意义的行为。从消费者角度讲,消费者使用这种物品不会妨碍另一消费者同时使用这种物品,则这种物品就称为公共物品。由此看见:萨缪尔森和弗里德曼对于公共物品的各自定义,实际上是分别从公共物品的两个特性分别给出的。萨缪尔森强调的是公共物品具有的非竞争性,而弗里德曼强调的是公共物品具有的非排他性,这两种特性其实分别是从消费角度和技术角度来界定的。一、公共物品及其特点由此严格意义上定义公共物品,它必须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种特性,缺一不可!这里非竞争性(Nonrivalry)是指:消费者对于某一产品的消费并不排斥另一消费者同时对它的消费,并且增加一名消费者的消费并不减少可供别人消费的数量。非排他性(Nonexclusion)是指:我们不能根据某人是否支付了费用来决定他的消费资格,一旦公共产品被生产出来,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消费,而不需经过其他人或组织的许可。一、公共物品及其特点曼柯·奥尔逊(M.Olson)“任何物品,如果是一个集团中的任何个人都能够消费它,而且不能适当地排斥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则该产品是公共产品。”——《集体行动的逻辑》TheLogicofCollectiveAction》一、公共物品及其特点布坎南(J.M.Buchanan)“如果某一种产品,可以使集体或团体收益,则这种产品是公共产品。”——《民主财政论》一、公共物品及其特点一、公共物品及其特点(二)公共物品的特点根据前述分析,学者们对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的界定基本没有分歧,不同观点的差别在于如何划分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之间的物品。因此,关于公共物品的特点,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外部经济性。1、非排他性(nonexclusion)。对于私人物品,产权一旦确定,便决定了所有者对产品的所有权,拥有所有权的个人可以独享产品给他带来的效用或收益,并可以排斥任何他人对该产品的占用和消费。但对于公共物品来说,无法排除他人从公共物品获得利益或经技术处置可具排他性,但成本太高而导致经济上不可行,例如由国家提供的国防服务,显然,要把居住在这个国家的任何居民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是不可能的。此外,即使这种排除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排它的成本或许很高,超过了使用该物品带来的收益,这种排它就是无效率的。2、非竞争性(nonrivalry)。指消费者的增加不引起生产成本增加,即每一个消费者引起的社会边际成本为零。对于私人物品来说,一个人一旦消费了这一产品,其他人就无法再消费这同一产品了,并且新增加其它人的消费就要增加成本,由此便产生了私人物品消费的竞争性。而对于公共物品,在一定范围内,任何人对某一公共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并且新增他人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例如,桥梁,广播等。3、外部经济性(externaleconomies)。它是一种可以使其他人无须付出代价便可获得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在这种经济活动中,由于产生外部经济的部门无法从其他部门获得报酬,因而会发生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偏离,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偏离。一、公共物品及其特点纯公共物品不具备消费或使用的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任何人增加对这些商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所可能得到的消费水平,即具有不可分割的外部消费效果,且无法排除一些人“不支付便消费”的现状,则称之为纯公共物品。一、公共物品及其特点一、公共物品及其特点近几十年里,西方学者围绕物品在经济学上的分类及公共物品的内涵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几种:1、马斯格雷夫的“四分法”马斯格雷夫在萨缪尔森的基础上对公共物品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提出了“优效物品”(meritgoods)这一概念,根据消费者主权实现程度和正外部性程度将现实世界的物品分为公共物品、私人物品、混合物品和优效物品四类。他将纯私人物品之外的物品分为公共物品和优效物品,认为这些物品无法由市场机制来实现最优配置,必须通过“政治体系”。两者的区别在于供给者是否尊重消费者的个人意愿和消费偏好,前者是政府在尊重个人偏好的前提下提供的,而之所以需要由政府来提供则是由于公共物品本身技术上的特性使得市场无法提供最优数量;但优效物品则是政府根本不考虑、甚至违背消费者的个人偏好而强加于个人消费的政治经济物品。因此,马斯格雷夫提出的“优效物品”完全是一个伦理和主观价值判断层次上的概念,目的在于说明有必要对个人消费进行干预,以获得“权威机构(competentauthorities)”满意的结果。一、公共物品与公共物品的供给制度2、布坎南的“五分法”布坎南根据物品不可分的程度和不可分的范围对物品进行了归类。他在其所著的《公共物品的供给与需求》里对可分与不可分作了解释。简单地说:如果一个物品的总量等于各个私人消费量之和,那它就是“纯私人物品”;否则它就是“纯公共物品”。这样,根据物品不可分的程度和不可分的范围将物品分为如下五类:I类:纯私人物品,其不可分程度为零,集团大小也为零,这是一种理想状况。V类:纯公共物品,其不可分程度非常大,集团大小也很大,也是一种理想状况。II类:部分可分,但在有限的人群中又具有公共性。对某个集团来说,总供给量是一定的话,一个人的消费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这种非私有性是针对有限数量人而言,一旦集团大小超过了极限,这种公共性消失。典型的例子是灭火器的外部性,把灭火器给邻居不会减少灭火器保护我免受火灾的概率到零,邻居拥有灭火器也可继续减少火灾对我的威胁,然而一旦灭火器被拿到离我几里之外的地方,灭火器带给我的效用就不复存在了,这时,这种交易类似于私人物品的交易。一、公共物品与公共物品的供给制度III类:包括部分可分的物品和服务,但这里的公共性相对的是很多人。这种类别指的是很强的外部性或庇古外部性,这类物品既具有公共性又具有私人性,但这种公共性或不可分性是针对人数众多的集团而言,一个例子就是预防传染病的接种,注射疫苗以预防疾病给我带来了私人利益,但也给集团中其他潜在易感人群带来了某种利益,毕竟他们少了感染机会。IV类:包括那些具有完全不可分性的物品和服务,但这里的不可分性仅针对有限大小的集团而言。即只要集团的人数很少,个人的消费数量就不会增减,但是超出一定范围,这种纯公共性就不再存在,而在独立的集团之间,这种公共性根本就不存在。典型例子就是类似俱乐部的制度安排(club-likearrangements),这种安排包含一些物品和服务的消费章程。例如游泳池,游泳池的全体会员都可享用同一泳池,但非会员不能享用。一、公共物品及其特征3、WVerEecke对公共物品的界定WVerEecke(1999)针对前人对公共物品特征的阐述,对这些特点加以精炼和总结,认为满足下述两个特点的物品就可称为公共物品。其一,共用品的获利机会存在;其二,获利机会实现困难。公共物品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它表明经济活动中存在采取集体行动以获益的机会,同时这种机会又因为种种原因而难以实观,也就是说,公共物品表示一种难以实现的集体获益机会。“公共物品”的存在表明原子式的自发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绝非是最优的,在这之中存在着很大的改进余地。这种集体获益机会的实现程度和实现途径,则反应了不同的经济制度、伦理、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别。一、公共物品与公共物品的供给制度4、Marmolo从物品供给决策层次上的分类Marmolo(1999)采用宪政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提出他的物品分类观点。他认为,物品的供给决策有两个层次,首先是全体消费者在宪政层次上对物品的供给方式进行的决策。公共物品对应于政府供给,私人物品则对应于市场供给。因此物品供给方式的决策也就同时决定了物品的“公共性”。换言之,所谓“公共”和“私人”只是指不同的供给方式,而与物品本身的特性无关。只有物品的“公共供给”和“私人供给”,而无所谓“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区分。物品供给的第二个决策层次是“后宪政层次”,传统经济学所论述的效率问题正是对应于这一层次,消费者效用的最大化和生产者的利润最大化者是这一层次上的核心问题。Marmolo认为物品是由市场还是由政府提供是由全体消费者进行宪政决策的结果,政府和市场不存在谁先谁后次序,两者处于平等地位。政府应该是一个“生产性政府”,政府和市场各有不同的分工,分别提供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各自的作用。一、研究公共产品提供的理论与现实意义1、理论意义(市场提供公共物品的效率损失)(1)搭便车问题(free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